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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企业
董事会建设,规范
外部董事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
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
国资委党委、市国
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两委)委派到企业专门担任董事的
人员。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
第四条
外部董事分
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专门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不
在任
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除外部董事以外的职务。兼职外部
董事是指除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
任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
(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
(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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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
上应多于内部董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具
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
业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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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
风险防范能力、识人
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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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
、
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
等
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
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
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
好;
(五
)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
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历;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外部董事与任职企业之间不
应存在任何可能
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企业的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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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2
年内曾在拟任职企业或拟任
职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
务的人员;
(二)
2
年内曾与拟任职企业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拟任职企业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拟任职企业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
< br>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选聘
第十条
外部董事由市国资两委负责选聘,选聘外部董
事一般采用直接选
聘或市场化选聘方式进行。建立外部董事
人才库,优先从人才库中选聘外部董事。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
职位描述。
< br>对拟聘外部董事职位的职责、
任职基
本条件、有关待遇进
行规定。
(二)
< br>人选遴选。
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选出符合职位要
求的候选
人或公开招聘确定候选人。
(三)
征询意见。听取候选人、其所在单位、拟任职企
业及有关方面的
意见。
(四)
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五)
考察了解。
< br>根据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实际,
由市国
资两委向其现任职单
位(或原单位)
、有关部门或相关组织
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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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会议讨论决定。
(七)任职前谈话。
外部董事任职前由市国资两委组织
进行任职前谈话,对外部董事履职提出要求。外部董事
应就
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向市
国资两委和任职企业作出承诺。
(八)颁发聘书。外部董事
任职时,由市国资两委明确
任期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
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
政策、决议和规定;
(二)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
的合法权
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依法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
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
事项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
(四)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
(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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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董事
同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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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
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
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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