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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
〔
2014
〕
448
< br>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
GB50500
—
2013
)及其
9
本
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
2013
)
(以下简称
“2013
版计价规范
”<
/p>
)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
< br>GB50854-2013
)等
9
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
“20
13
版计算规范
”
),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执行
2013
版计价规范
和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
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
2013
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1<
/p>
、
2013
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作为国
家标准,规范了工程建设各
方的计价行为,统一了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
法。
工程建设各方在建设工程计价管理活动中应严格执行
201
3
版计价规
范和计算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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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
p>
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严格执行
2013
版计价
规范和计算规范。
< br>
3
、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具有相应
资格的工程造
价专业人员承担。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具
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
内从事
其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
制工作。
4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
控制价。招
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
应按照
2013
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
规定编制,不应上调
或下浮。各市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招标人应在发布
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
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备案。公布的招标控制
价文件应包括
2013
版计价规范规定的除表
-
09“
综合单价分析表
”
以
外的所有招标
控制价使用表格。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
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
标人答复不满意时,投标人可
按规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
、建设工程发承包,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有关
工程计价的条款应
根据
2013
版计价
规范的要求制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
应采用单价合
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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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
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在风险因素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发布的建
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的水、电、燃油、燃气价格调整,应由发
包人承担。在招标文件备
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条款设置不合理的,应责令修改
。
6
、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施工合同中合同
形式、风险范围、价款调整等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
,应责令改
正。
7
< br>、
2013
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
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
二、对
2013
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
(一)
2013
版计价规
范
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
件中按照
2013
版计价规范附录
L.1
的规定填写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
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
式、交
货地点等。未写明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的,视为甲供材料运送至施
工现场指定地点并由发包人承担甲供材料的卸力费用。
投标人投标时,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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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等必须与
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
综合单价中,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
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自主确
定。
2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价款扣除的价
格、时间以及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办法。没有
约定时,按下述原
则执行:
(
1
)结算时甲供材料应按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含采购
保管费)计入相应项目
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价款时,
应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含采购保管费
)除以
1.01
,退给发包
人(
1%
作为承包人的现场保管费)。
(
2
)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
时,超出部分的甲供
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支付给发包人;<
/p>
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甲供材料
归承包人。
3
、对
< br>2013
版计算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建设工程
< br>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
实际与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
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
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 br>
4
、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
变化时,措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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