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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11006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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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7
日发布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非外资企业。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
/p>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第
500
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p>
。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
p>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
p>
2012
〕
52
号
)附件
2
第
116
项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下放至省级人
防办。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
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
国人防〔
201
3
〕
227
号
)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
人防防护
设施新建、
扩建、
改建、
加固改造的监
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许可资质分甲级、
乙级、
丙级。
”第十条
:
“人防
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防主管部门负
责审批
,
于每年
12
< br>月
31
日前,将许可资质审批情况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申报人防
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
丙级许可资质,<
/p>
应当向监理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 br>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这些法律、
法规、
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
室网
站(
http:
//
)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新办(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p>
2.
具有
10
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
8
名以上,安装专业
2
名以上)
。
3.
近
< br>5
年来独立监理过
3
个以上的人
防工程。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
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同
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
具有
5
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
p>
4
名以上,安装专业
1
名以上)
。
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p>
监理企业条件变更,应当重新办理资质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
2.
监理企业名称、办公地址、单
位法人代表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
1
)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
2
)本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延期准予批准条件: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 br>3
个月
内,
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
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技术标准,
信用档案中无不
良行为记录,
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
经
审查合
格后,有效期延续
5
年。
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 br>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
)
,刊登《人民防
空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许可证》
遗失公告。
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人防工程
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
国人防〔
2013
〕
227
号
)
中未明确不予许可的情形。
因此,不符合“予以许可
条件”的情形均不予许可。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
材
料
形
份
材料来源
材料名称
其他要求
号
式
数
1
人防工程行政许
可申请书
原件
1
份
申请人自备
2
3
云南省人民防空
办公室工程建设<
/p>
原件
2
份
监理单位行政许
可申请表
营业执照
原件核验
1
份
□正本
□副本
收复印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房屋建
筑工程监理资质
证书
□正本
□副本
人防部门颁发的
人防工程监理资
质证书
□正本
□副本
人防工程注册监
理工程师、人防
工程监理员及其
他监理人员情况
p>
表
人防工程注册监
理工程师证书、
人防工程监理员
证书和其聘用劳
动合同及社保证
明
监理业绩表
监理业务手册
企业名称变更证
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由工商管理部
门核发
4
原件核验
1
份
收复印件
由建设主管部
门核发
(1)
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
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
*
”符号的
为申报乙级资质需要
*5
原件及复
印件
1
份
由人防主管部
门核发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份
6
7
原件核验
1
份
收复印件
由建设主管部
门、国家人防
办、社保部门
核发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由工商管理部
门核发
8
9
10
原件
原件
1
份
1
份
原件核验
1
份
收复印件
注
:申请材
料所需相
关文
书、表单
可在办理
窗口
领取或链
接云南省
政务
服务网上
大厅:
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承诺
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二)申请
1.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
1046
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方
式:市内可乘
44
路、
73
路、
106
路、
A1<
/p>
路、
183
路、
171
路、
233
路、
C143
路、
184
路乙线等
公交
车到滇池路河尾村站下车回走
100
米即到。
受理时间:星期
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
—
12:00
,下午
14:30
—
< br>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2.
网络受理
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
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
1046
号云
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邮政编码:
650228
。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p>
9:00
—
12:00
< br>,下午
14:30
—
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
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
求
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
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
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
(四)审核
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
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p>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p>
结果将在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和云南省政务服务
网上大厅
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
: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
,证件有效期
5
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
有效期的,
应当
该证件有效期届
满
30
日前提出申请。
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通过快递方
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受理窗口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
咨询方式
(
1
)
窗口咨询。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
1046
号云南省人民防
空办公室。
(
2
)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
0871
)
63995233
。
(
3
)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实
施机关咨询网址:
http: //
;
(
4
)
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
路
1046
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邮政编码:
650228
。
2.
咨询回复
工程处电话回复。电话号码:
。
网络回复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
上大厅”
5
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
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实施机关咨询网址:
http:
//
;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
1046
号云南省
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党委。
电话投诉:
。
网上投诉: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
p>
信函投诉: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党委;
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
1046
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p>
邮政编码:
650228
。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
/p>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
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人防办提出行政复议,
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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