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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第20号)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0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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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发(作者:放风筝的英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09



4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 p>


5



17


日公


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p>
































骆琳































二○○九年六


月八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 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 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


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


(包括集团公司、


总公司和上市公司,


下同)

< br>及其下属的跨省


(


自治区、


直辖 市


)


运营的石油天然气


管道储运分(子 )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 br>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


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p>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


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 业。





金 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


位:





1.


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 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 /p>


3.


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

< br>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


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


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


不包括核工 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


库。





地质勘探单位,


是指采用钻探工程、


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


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 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



非 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


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 /p>


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 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制定作业安全


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


安 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


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 书;





( 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


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 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


制 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


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p>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 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


配 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器材、


设备;


生产规 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


应当指定兼职


的应急救 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运营的石 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


(子)


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 安全生


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 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向企


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p>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 生产许可证,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料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


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


足 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


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


的检测检验报告;




< p>
(十二)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 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


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


料。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 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需要提交本实施


办法第八条第(三)、(八 )、(九)、(十)、(十一)、(十二)、


(


十三)


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金 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


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


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


资质证书 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


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


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从事爆破作业的,


还 应当提交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需要提交本实


施办法第八条第(三)、


(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 然气管道储运单


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


(三)


项规定的文件、


资料。





第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


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检测检

< p>
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


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 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 /p>


(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


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 br>




(三)

< br>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p>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





(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


或者全部补正材料 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


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


应当到


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 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 p>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 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


对 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


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





(二)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 统分别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 ,


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





(三)


对 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


司、


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


开发生产、


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


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设有分公司、


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


向企业


总部及其分公司、


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


下一 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


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


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


向具有法人 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


可证;





(五)


对地质勘探单位,

< p>
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 ,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


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


要延期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 矿库,


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


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 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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