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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
广义的工
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
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
,
即质量
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
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
,
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
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
,
二者缺一不可
;
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
员的安全
,
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
1
、引言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
p>
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于
2003<
/p>
年
11
月
12<
/p>
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
《建设
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并于
2004
年
p>
2
月
1
日起
正式实施。
《安全条例》出台后,针对其中的第
14
、
57
条(监理的安全职责),
在工程管理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
< br>2
、
“
工程安全
”
的含义及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
“
工程安全
”
的含义
< br>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广义的工程安全包含
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
< br>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
求、
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
全使用,
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
身的安全,
p>
二者缺一不可;
另一方面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
p>
特别
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
“
安全生产
”
以及
本文中提到的
“
安全管理
”
均指后者。
2.2
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
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
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2003
< br>年共发生工程安
全事故
1292
起,
死亡
1524
人。
2004
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
1144
起,
死亡
1324
人。导致
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
1
p>
)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
长、
劳动强度高,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
p>
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合理
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
隐患。
(
2
)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
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
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
性。
大部分承包商缺乏完善的
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
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
3
p>
)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
p>
)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甚至以
< br>低于成本价投标。
2
)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
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承包商
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
工队伍的利润空间。
3
)
业主拖
欠工程款项。
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
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
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
也必然会减少安全
生产措施的投入。
(
p>
4
)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
会要求
项目提前竣工,
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
/p>
也经常无理要求承包商压
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
期得不到保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
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 br>(
5
)
建筑工人素质不高。
p>
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
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常识,
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
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
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
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br>这也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
<
重视。
3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
国
《合同法》
,
建设单位
(以下称
“
业主
”
)
与施工单位
(以下称
“
承包商
”
)
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
标的
——
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
如
p>
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
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
这类合同除了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
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
(即
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
保承揽工
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
—
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
监理
工程
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
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
务,
即监理工程师应
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
专业化的智力服务。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
排
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
监理工程师对
工程实施监督的依据是业主的授权,其与业主、承包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监
理工程师职责的核心是: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承包合
同,
代表业
主对承包商在施工质量、
建
设工期和合同款项支付等方面实施监督。
客观、
公平
地执行监理任务。
4
、参照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没有安
全责任
4.1FIDIC
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
国际咨
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在
19
99
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
“
施
工合同条件
”
(新红皮书)、
“
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
(新黄皮书)以及
“EPC
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
(
”
银皮书)
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
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
规定
“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
所有
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
(第
4.1
款)。
在
“
安全程序
”
中规定,承包商应遵守
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
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物:提供安全设施
等(第
4.8
款)。
对业主
方在安全方面的要求仅限于业主方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方人员和
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根
据
“
安全程序
”
和
“
环境保护
”
有关条款的要求,采取与要求承
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第
2
.3
款)。
FIDIC“
新红皮书
”
中
“
< br>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
”
中规定:
“
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
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
”
,
“
工程师的任何
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
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
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
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
未遵照的责任
”
(第
3.1
款)。
80
年代,我国参照世行贷款项日工
程采购招标文件和
FIDIC
合同条件中咨询
< br>工程师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建设监理制度。
90
年代中,各
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工程
建设合同范本。
这些合同范本中对业主方
工程项目管理的理念和监理工程师的地
位和职责范围的规定与
F
IDIC
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
p>
FIDIC
的合同条件中并没有规定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有权强制干涉
承包商的
施工方法、
施工组织和安全防范措施,
同时也不必为承包商在施工中,
包括安全
生产中的疏忽
和过失承担任何责任。
4.2AIA
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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