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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
2008
年
2
月
17
日市第
13
届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务会
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
维护被征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
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
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
/p>
(市)
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
督。
第四条
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
县
(市)
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
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
各县
(市)
的
征地补偿费用
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
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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