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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鄂政办发[1999]103号)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1-30 01:54
tags:

-

2021年1月30日发(作者:autopsy)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直房改办关于湖北省直单位



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



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 政办发


[1999]103




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直单位成本 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


过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并报省委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把这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


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



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



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


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省直房改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按成本价出售公有 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


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售范围和售房对象



第三条



省直单位现有成套单元式公 有住房,


除别墅式、


庭院式住房和产权


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经省直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第四条



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的省直 单位职工,


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已承


租的或由单位调整分配的 自住公有住房。



第三章



成本价售房



第五条




省 直单位按本办法出售公有住房,


执行本地区统一的房改成本价和


市场价。(见附表


1


、附表


2




第六条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面积、职工工龄的计算标准



(一)


建筑面积的计算:


购房面积包括套内或单元内 建筑面积加应分摊的共


用建筑面积之和。


(二)


职工一户只能购买一处公有住房。


职工购买现住房的 职级控制面积标


准按原规定执行,即:厅局级干部每户


130< /p>


平方米;处级干部每户


100


平方米;< /p>


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工每户


75


平方米,其 中独生子女家庭在购买现住房时可放宽



80

< br>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 工工龄的计算:工龄计算时间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


1992


年为


止。


1992


年前已退休的职工, 工龄计算时间从该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办理退


休手续时止。



丧偶职工购房时,


其配偶生前工龄可以计算;

< br>职工配偶无职业的,


可按本人


工龄的

1.5


倍计算。工龄计算办法按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折扣政策



(一)成本价售房,本年度 按负担价给予


3%


的现住房折扣。


< /p>


(二)


按购房人夫妇双方核定的工龄之和给予工龄折扣,


工龄折扣额为每年


每平方米


3.43

< p>
元。



(三)


具有老师资 格证书,


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职工,


按教龄给予每年

< p>
0.2%


的折扣。双职工均从事教学工作,只按教龄长的一方计算教龄折扣 。



(四)成本价按住房使用年限实行成新折扣,平均每年折旧 率为


2%


。折旧


年限为


30


年,超过


30


年的,以< /p>


30


年计算。



(五)成本价售房根据住房所处地段、朝向、层次等因素给予调节。


(见附



4


、附表


5




(六)


1999


年底以前,职工按本办法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按


基本房价 给予


15%


的优惠。



第八条




公 有住房的实际售价由基本房价、


装修


(单项设施)


加价和超面积


加价构成。



(一)基本房价


=[


(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工龄和)× (


1


-年折旧


率×已竣工使用年限)- 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年教龄折扣率×教龄)


]


×


地段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层次调节率×控制标准内建筑面积。



基本房价最低限价为


200



/M


2



< br>(二)装修(单项设施)加价


=


装修(单项设施)单价× 装修面积(单列项


目数量)×(


1


-装 修或单项设施折减率×使用年限)。房屋装修(单项设施)


价格根据武汉市建筑工程预算 定额或实际价格确定。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控制 面积


15


平方米以内(含


15


平方米)


按成本价计价;


15

< br>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计价。



(四)实际售价

< p>
=


基本房价×(


1


-一次 性付款优惠)+装修(单项设施)加


价+超面积加价




:


省直单位某处级干部购买一套现 租住的公有住房,该住房


1994


年竣工,

钢混结构,六级地段,朝向为南,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 未超标),本栋住房总


层次为八层,


该职工居住层为四层,


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合计



30


年,则该职工以成本价购房的价格为:



基本房价


=[



1000



3.43×30



×



1



2 %×5


)-


777×3%]×74%×100%×105%×1 00=60923.02(



)



装修(单项设施)加价和超面积加价为零



该职工一次性付清房款,给予基本房价的折扣



实际售价


=60923.02×(1



15%)











=51784.57(

< p>


)



第九条




职 工直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


,


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


,


可按有关规定


向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购 房抵押贷款。



第十条




售房款的管理


单位售房后,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纳入省财政预算 外资金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房改办制定;其他 单位的售房款仍按国办发


[1996]34


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 理。



第十一条


< br>已购住房职工经单位统一安排调换住房的,


原购住房按本办法规

< br>定过渡到成本价。换购时,原购住房和调换的住房均按换房年度成本价计算后,


差 价多退少补。



第四章



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过渡



第十二条



已售标准价住房,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向成本价过渡。



第十三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的方式为;


按产权比例补


交房款,


并获得全部产权。


1999



12


月底以前,


标准价住房未过渡到成 本价的,


今后再要求过渡,按届时政策办理。



(一)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

< br>国发


[1994]43


号文


,< /p>


以下简称《决定》


)


前出售的标准价(含 集资建房标准价)公有住房,职工


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为


60%


,售房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为


40%


。 其补款公式为:



补交房款


=


原实付房款×



×


(1


+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



(



)


在贯彻 《决定》后出售的标准价公有住房,职工个人拥有的产权比


例为


70%


,售房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为


30%

。其补款公式为:



补交房款


=< /p>


(原实付房款-装修和单项设施加价-超面积加价)


×

< p>


×



1


+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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