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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直房改办关于湖北省直单位
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
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
政办发
[1999]103
号
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直单位成本
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
过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并报省委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把这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
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
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
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
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
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省直房改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按成本价出售公有
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
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售范围和售房对象
第三条
省直单位现有成套单元式公
有住房,
除别墅式、
庭院式住房和产权
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经省直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第四条
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的省直
单位职工,
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已承
租的或由单位调整分配的
自住公有住房。
第三章
成本价售房
第五条
省
直单位按本办法出售公有住房,
执行本地区统一的房改成本价和
市场价。(见附表
1
、附表
2
)
第六条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面积、职工工龄的计算标准
(一)
建筑面积的计算:
购房面积包括套内或单元内
建筑面积加应分摊的共
用建筑面积之和。
(二)
职工一户只能购买一处公有住房。
职工购买现住房的
职级控制面积标
准按原规定执行,即:厅局级干部每户
130<
/p>
平方米;处级干部每户
100
平方米;<
/p>
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工每户
75
平方米,其
中独生子女家庭在购买现住房时可放宽
到
80
< br>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
工工龄的计算:工龄计算时间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
1992
年为
止。
1992
年前已退休的职工,
工龄计算时间从该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办理退
休手续时止。
丧偶职工购房时,
其配偶生前工龄可以计算;
< br>职工配偶无职业的,
可按本人
工龄的
1.5
倍计算。工龄计算办法按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折扣政策
(一)成本价售房,本年度
按负担价给予
3%
的现住房折扣。
<
/p>
(二)
按购房人夫妇双方核定的工龄之和给予工龄折扣,
工龄折扣额为每年
每平方米
3.43
元。
(三)
具有老师资
格证书,
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职工,
按教龄给予每年
0.2%
的折扣。双职工均从事教学工作,只按教龄长的一方计算教龄折扣
。
(四)成本价按住房使用年限实行成新折扣,平均每年折旧
率为
2%
。折旧
年限为
30
年,超过
30
年的,以<
/p>
30
年计算。
(五)成本价售房根据住房所处地段、朝向、层次等因素给予调节。
(见附
表
4
、附表
5
)
(六)
1999
年底以前,职工按本办法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按
基本房价
给予
15%
的优惠。
第八条
公
有住房的实际售价由基本房价、
装修
(单项设施)
加价和超面积
加价构成。
(一)基本房价
=[
(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工龄和)×
(
1
-年折旧
率×已竣工使用年限)-
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年教龄折扣率×教龄)
]
×
地段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层次调节率×控制标准内建筑面积。
基本房价最低限价为
200
元
/M
2
。
< br>(二)装修(单项设施)加价
=
装修(单项设施)单价×
装修面积(单列项
目数量)×(
1
-装
修或单项设施折减率×使用年限)。房屋装修(单项设施)
价格根据武汉市建筑工程预算
定额或实际价格确定。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控制
面积
15
平方米以内(含
15
平方米)
按成本价计价;
15
< br>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计价。
(四)实际售价
=
基本房价×(
1
-一次
性付款优惠)+装修(单项设施)加
价+超面积加价
例
:
省直单位某处级干部购买一套现
租住的公有住房,该住房
1994
年竣工,
钢混结构,六级地段,朝向为南,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
未超标),本栋住房总
层次为八层,
该职工居住层为四层,
p>
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合计
为
30
年,则该职工以成本价购房的价格为:
基本房价
=[
(
1000
p>
-
3.43×30
)
×
(
1
-
2
%×5
)-
777×3%]×74%×100%×105%×1
00=60923.02(
元
)
装修(单项设施)加价和超面积加价为零
该职工一次性付清房款,给予基本房价的折扣
实际售价
=60923.02×(1
-
15%)
=51784.57(
元
)
第九条
职
工直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
,
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
,
可按有关规定
向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购
房抵押贷款。
第十条
售房款的管理
单位售房后,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纳入省财政预算
外资金管理,
其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房改办制定;其他
单位的售房款仍按国办发
[1996]34
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
理。
第十一条
< br>已购住房职工经单位统一安排调换住房的,
原购住房按本办法规
< br>定过渡到成本价。换购时,原购住房和调换的住房均按换房年度成本价计算后,
差
价多退少补。
第四章
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过渡
第十二条
已售标准价住房,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向成本价过渡。
第十三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的方式为;
按产权比例补
交房款,
并获得全部产权。
1999
年
12
月底以前,
标准价住房未过渡到成
本价的,
今后再要求过渡,按届时政策办理。
(一)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
< br>国发
[1994]43
号文
,<
/p>
以下简称《决定》
)
前出售的标准价(含
集资建房标准价)公有住房,职工
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为
60%
,售房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为
40%
。
其补款公式为:
补交房款
=
原实付房款×
×
(1
+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
(
二
)
在贯彻
《决定》后出售的标准价公有住房,职工个人拥有的产权比
例为
70%
,售房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为
30%
。其补款公式为:
补交房款
=<
/p>
(原实付房款-装修和单项设施加价-超面积加价)
×
×
(
1
+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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