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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3
号
《长沙
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
2008
年
2
月
17
日市第
13
届人民政府第
3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剑飞
二
〇〇
八年
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
《长沙市
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
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
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
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
补偿
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
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
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
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审核,但应当由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委托
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
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
公开等情况;<
/p>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
80
%应当在征地
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
补偿安
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
青苗
补偿费。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
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
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
按照规定的标
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
入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
准的
5
倍计算。
第十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
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
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
深度降到不足
50
厘
米时,按照征地年
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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