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3<
/p>
号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
p>
2008
年
4
月<
/p>
21
日公安部部长
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08
年
10
< br>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
〇
〇
八年六月三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
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
消费
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
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
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
、公正、文明、规
范。
第三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
p>
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
序的第一责任人。
< br>
第二章
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
应当在
15
日内向所在地县
(市)公安
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
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
应当在
5
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
/p>
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
局、
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
统一建立管理
档案。
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
况
;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p>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
还
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
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
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
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安全设施
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
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
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
的房
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
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
高于
1.2
米
。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
p>
1.2
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
透明
材质的高度不小于
0.4
米,
宽度不小
于
0.2
米,
能够展示室内消
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
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
插销等阻碍
他人自由进
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
包厢、
包间内
禁止设置可调
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
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
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p>
第十三条
歌舞
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
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
H.
264
或者
MPEG-4,
录像图像分
辨率不低于
4CIF
(
704
×
576
)或者
D1 (720
×
576
);保障视频录像
实时(每秒不少于
25
< br>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
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
/p>
LAN
、
WAN
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
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
于
300TVL
。
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
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
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
改或
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营业面积
< br>1000
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
持式金属探
测器,营业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
p>
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
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微剂量
X
射线安全
检查
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
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
2
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1
名。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
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
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
禁止
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
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
一制定。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
机种、
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
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
< br>活动。
第四章
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
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
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
码;(二)从业人员户籍所
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
-
-
-
-
-
-
-
-
上一篇:OP-N-103 收货区安全作业规范
下一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