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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法律术语)
依据《合同法》
< br>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
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p>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
承诺一经作出,
并
送达
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
国际贸易中,也称
接受
或
收盘
。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
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p>
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
通常指的是
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
是前者还是后者
,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
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
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
(
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
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
)
,即为有效时间
。
<
/p>
(3)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
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
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
承诺
;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
(
有的也叫
迟到的承诺
p>
;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
的要约或反要约,必
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关于承
诺有效要件,
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
非具备以
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
例如,美国
《统一商
法典》
规定,
商人之间的要约,
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
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
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
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
要约方式相应,
即要约以
什么方式进行,
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
沉默
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
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
合同即为成立。
口
头承诺,
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
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
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
准。
一般认为,
< br>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
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
p>
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
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
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
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
收件
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
该特定系统的
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未知道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p>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br>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
要约的条件
a.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
具体
是指要约
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
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
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
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
确定
,
是
指要约的内
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
/p>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
束。
c.
要约必须到达。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
要约必须于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效力。
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
约
人时,
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
撤回或变更要约,
否则构
成违反前合同义务,
< br>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
到达是指
要约的意思表
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
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
容,要约也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
[1]
< br>,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
为。合同法
第
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在此情形下,
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
倘若撤回的通
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
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
p>
其效力如何?
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
依诚实
信用原则,
在此情况下,
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
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
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
要约人
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
(
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
。
合同法第
18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
前到达受要约
人。第
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
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并且
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者的
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
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
要约的撤回是
在要约生效之前
为之,
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
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而要约
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
之后承诺作用之前而为之,
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 br>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
要约的拘束:
a.
要约的撤回。
< br>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
约人。
p>
b.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
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
要约。
c.<
/p>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
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更。
< br>d.
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
,在极
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A.
p>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
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
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
准备工作。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
己发出要约,
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
/p>
b.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而是一种事
实行为。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
为;
c.<
/p>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
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p>
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
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既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那么,
认识民事法律行为,
便须从意思表示入
手。
只有将意思表示的要素予以厘清,
方能真正理解
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要件。
意
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
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
意思存于内心,
是不能发生
法
律效果的。
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
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
即将意思
发表。<
/p>
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
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作为意思表示,
其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
意思之外的表示,
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事实
通知。
事实通知又称观念通知,
p>
其表示的是某种事实,而非意思。
合同法中规定的承诺迟到
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等虽也都是表示,但客体却是事实,而不是意思。
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
如果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
但法律效果
不由该表示的意思内容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成立意思表示。
如催告、
拒绝要约等,虽
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
示,
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
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p>
故民法上称
之为意思通知,以与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要素的意思表示相
区别。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
一
)
明示和默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
素,
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就是意思表示形式。
民
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
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
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
可分为明示和默示
两种形式。
区分明示与默示的法律
意义,
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
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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