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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
1
】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P368
)
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和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和纳税担
保人)
。
1.
征税主体的职权
(
1
)
税收立法权
(包括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在职权范围内
制定
、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
2
)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等)
(
3
)税款
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等)
(
4
)税务检查权
(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
权等)
(
5
)税务行政处罚权
(
6
)其他
职权(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利、
阻止欠税纳
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征权、估税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
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
。
2.
征税主体的义务
(
1
)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
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2<
/p>
)
依法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
秘密,
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
纳税人、
< br>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
3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 br>
(
4
)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
(
5
)税
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
职权多征
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 br>6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办
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
系的,
包括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亲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p>
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7
)
建立、
健全内部制
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
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
行
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纳税主体的权利
(
1
)知情权
(
2
)要求保密权
(
3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p>
(
4
)申请退还
多缴税款权
(
5
)申请延期申报权
(
6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
7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
p>
8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
9
)委托税务代理权
(
10
)陈述权、申辩权
(
11
)对未出示税务检
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
12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
p>
13
)税收法律救济权
< br>(
14
)税收监督权
4.
纳税主体的义务
(
1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的义务
(
2
)
依法设置账簿、
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
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
3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p>
(
4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
5
)按期
、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
6
p>
)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
7
)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 br>(
8
)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
9
)
及时提
供信息的义务
(如纳税人有歇业、
经营情况变化、
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
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
10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
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考点
2
】税务登记管理(
P371
)
1.
自
2
015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三证
(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p>
合一、一照一码”
;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
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
。
2.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
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
无需
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不再
领取税
务登记证件。
【考点
3
】账簿和凭证管理(
P372
)
1.
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
,按规
定设置账簿。
2.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
,按照所
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考点
4
< br>】发票管理(
P373
)
1.
发票的领购
(
1
)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
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
续。
(
2
)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 br>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
数量
以及领购方式,在
“
5
个工作日内”
发给发
票领购簿。
(
3
)
税务机关对外省、
自治区、
直辖
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
票的,
可以要
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
< br>1
万元”
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br>
2.
发票的开具
(
1
)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
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2
p>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3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
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
票专用章。
(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3.
发票的使用
(
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
防伪专用品;
(
2
< br>)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
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3
)拆本使用发票;
(
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4.
发票的保管
(
1
)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设置发票登记簿,
并定期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2
)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p>
5
年
。保存期满,
报经税务机关
“查验
后”销毁
。
p>
【相关链接】
除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
应
当保存
10
年。
5.
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 br>(
1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
情况;
(
2
)调出发票查验;
(
3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
4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
5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
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
复制。
【考点
5
】纳税申报(
P377
)
1.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p>
2.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
办理纳税申报。
3.
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自行申报)
、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和其他方
式。
(
1
)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
邮戳日期
为实际申报日期。
< br>
(
2
)数据电文申报的申报日
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
/p>
3
)实行
“定期定额”
< br>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
报纳税。
【考点
6
】税款征收
方式(
P379
)
1.
查账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
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
查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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