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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ry广州黄埔区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1-28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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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发(作者:赶快的英文)



广州市黄埔区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建房 行为,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


求,


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 p>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p>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



《广州市


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


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村庄 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


范围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具体为《广州市国土资


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


具体适用范 围的通知》中确定的九龙镇


11


个村庄,包括:


蟹庄村、莲塘村、佛塱村、迳下村、洋田村、金坑村、均和


村、迳头村、九楼村 、大坦村和麦村。



已完成“村改居”


、已列入搬迁计划、已完成旧村改造


或处于改造批复有效期内的旧村,按照城镇统一规划 建设管


理,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公 寓式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村留用地、公共服务设施


和公益事业用房建设的行政审批和许 可按照《广州市申请使


用建设用地规则》


(穗府〔


2015



15


号)和《广 州市城乡规


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条



部门职能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对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审核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政


策等方面的支持。



镇人民政府受市国土资 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批后监管、规划 核


实等工作,具体包括准建条件审核、用地及规划审核、现场


实 勘、专项资金安排、委托放验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


、建设过程巡查、验收核实等。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


农村住宅规划报建服务窗口,明确村 民建房管理的具体办理


部门,并依职能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违法建设。



区发改、公安、环保、建设、水务、农业、城管、财政、

林业、园林、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 细则。



各村委会、经济社负责协助村民申请村民建房、审查相


关资料、进行现场公示、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等工作,并在


镇人 民政府指导下宣传本实施细则,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


房,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 力。



第四条



有关费用



镇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财 政专项资金,


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为村民个人建房所需的现状地 形图核查、规划放验线、规划


核实测量、权籍调查等费用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村民个人建房选用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民居设计方


案。村民未选用统一制定的民居设计方案、自愿委托设计单


位进行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由村民自行承担。



除政府补助资金的部分以外,其他费用由申 请人按相关


规定缴纳。



第五条



建设标准




(一)新建、拆建非公寓式住宅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



80< /p>


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


280


平方 米以内,建筑


层数不超过


3


层半;


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


3


层部分建筑高度不大于


11


米,


设梯间 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


度不大于


14


米;鼓励建筑采用坡屋顶。



(二)



新规划村民住宅,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6


米,次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2


米(建设联排式住


宅的除外)


。建 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


45


米或因交通、防火特

< br>殊需要的,应当预留不小于


6


米的公共通道。

< p>


(三)现状村民住宅改建、扩建,不得影响邻屋安全,



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少于


2


米(以道路中 心线为基准)




其他方向退缩建筑间 距不少于


0.6


米(以用地边界为基准,


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四) 最小间距范围内,不得设置阳台、飘窗、雨蓬、


花槽、台阶等。



(五)新规划村民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组团道路,临城市


道路的住 宅退让道路边线应当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


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符合我国现行 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


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六)禁止削坡建房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



第二章




存量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条



存量建设用地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的,不需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可按规定直接申领乡村建设 规


划许可。



我区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 取得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


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产证或在

< br>1999



1



1



之前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已变更为建设 用地的


土地。



第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以成片为原则,在城市总体规


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者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内,结合用地需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并由村委会


(村 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划定。具


体按《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实施办法》及《广州市村


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 br>


第八条



分配原则



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使用的原则如下:



(一)符合规划的原则



根据村庄规划 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民住宅用地


分配及建设。



(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村民建房 应不占或少占农用地,鼓励各村盘活存量建设


用地,充分利用空闲地、荒置地或已有农村 村民住宅用地建


房;村民建房应与旧村改造、泥砖房和危破房改造相结合,


继续推进泥砖房、危破房、空置房分类改造。



(三)村民自主和符合乡规民约的原则



村委会负责本村住宅用地分配、调配和使用管理,遵循


“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限额分 配、保护权益、经济调节、


促进安居”


的原则,


并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


制定乡规民约,


细化分户及建 房条件,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村


民签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分配、建房协议。



(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集体所有原则



农村个人建房的主体是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村、


社应保证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 住宅用地进行合法分配,禁


止采用拍卖等方式分配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禁止城镇居民变< /p>


相购买、租赁或转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五)建新退旧的原则



村民新建住宅 需要申请新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必须


退还原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人应当与依法 享有集体土


地所有权的村或社签订协议,保证按期交回原有农村村民住

< br>宅用地。新建住宅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原土地、房屋权属


凭证应收回注销。



第三章




规划许可



第九条



一户一宅原则



(一)符合“一户一宅 ”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 申


请。



(二)


“一户”的标准为:



1


、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


、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


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


、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


可单独立 户;



4


、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 无房的可为一户。



在审核村民申请建房条件时,依据上述标准 认定,不强


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建房的分户

< br>标准。



(三)


“一宅”的标准 为:符合宅基地建房的村庄且不


存在违法建设,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建设住房。



是否属于


“一宅”

< br>的情况,


综合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认定:



1


、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本户内所有家庭成


员《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 br>2


、村民自行举证并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组织公示后


进 行确认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条



申请材料



已取得新增建设用地或使用 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村民


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属村委会、经济社提出建房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原件)




(二)


“一户一宅”承诺书(原件)




(三)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及各家庭成员身份证(复


印件,需核对原件)



(四)申请人及本户内所有家庭成员《个人名下房地产


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应提供符 合前款第六


条规定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六)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四至图(需


标明房屋地址、建筑红线、用地红线、与四周现状建筑及道


路间距、 四邻情况等信息)


、各立面照片(原件)



第十一条



村委审查




村委会、经济社在收到村民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后,组


织人员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村委会、经济社负责对申请


人所提交的复印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经核实的复印件上


加盖公章,签署核 实人姓名)




(二)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


< br>(三)拟建房用地是否存在争议,村民对拟建房屋是否


有异议;

< br>


(四)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五)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方案;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



村委会、经济社对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并 研究同意建房


后,由主要负责人在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村委


会、经济社公章。



第十二条



现场公示



审查通过后,村委会应当将 申请及审查情况在人流密集


的村、社显要位置(如村社宣传栏、村口、祠堂外墙等)及< /p>


拟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期不


少于< /p>


7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村委会已加具意见的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复印

< br>件)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


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三)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的承诺书;


< br>(四)能够反映拟建房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


形图;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合法权属


证 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出具 公


示情况报告(附现场公示照片)


,在《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上加具意见后,申请人或由申请人委托村委会将所有材料报


送镇 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三条



资料受理




镇人民政府设立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或村委会提交的材


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 系统登记。立案申请


资料包括:



(一 )村委会已加具意见的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原


件)




(二)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及各家庭成员身份证(复


印件)




(三)申请人出具 的且经村委会核实的“一户一宅”承


诺书(原件)


< p>


(四)能够反映拟建房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 br>(原件)




(五)村委会盖章 及负责人签名的公示情况报告(原


件)




(六)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


应提供合法权属证明


材料;



(七)使 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应提供新增用地批复


文件。



经审核,申请资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指导申请


人当场更正;资料 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窗口或经办部门应


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 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审核报送



受理申请后,


镇人民政府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应会同村委


会、


经济社 代表实地核查,


核查内容应包括拟建房用地面积、


地类、四至情 况,并审核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



(四)已完善用地手续,未涉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五)未涉及违法建设及违法用地。



经现场实勘,资料齐备、真实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由镇


人民政府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在村庄 规划中标明拟建房位置,


与已加具意见的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一同报送区国土规划


部门对建房地块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核。



第十五条



审批发证



区国土规划部门对建房地块 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等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核,


将审核结果反馈镇人民


政府村民建房管理部门。


镇人民政府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应及


时通知申请人报送建筑设计图,


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


进行现场放线、验线。



建筑设计图可直接选用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民居设计


方案,或由 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图纸,要求


一式两份,包含建筑总平面图、平、立、 剖面图及效果图。



镇人民政府自图纸报入正式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做出是否批准核发《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决定。



自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镇人民政府村民 建房管理部门应当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


布许可内容,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 ,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许可内容及有效期限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应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


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


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乡村建设规划


许 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有效期限内无法如期开


工的,应在有效期满

< p>
30


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期,延期


次数不超过 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 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原件,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



第十七条



变更撤回




申请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进


行建设。面积、高度、间距等确需 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


第三章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中姓名、地名等的变更,申请人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


件直接向 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变更。



由于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或者废止,或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原许可部门可依法变更

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由此给申请


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不予许可



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镇 人民政府村民建房管理部门


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




第四章



批后管理



第十九条



开工施工



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后,应向镇人民


政府村民建房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按照广州市人民政< /p>


府关于小型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申办开工备案手续,取得开


工备案 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工程开工前至规划核实完成期间,申请 人应当在工程现


场显要位置张贴公告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p>


及其所有附图、


附件复印件,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自行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由具有执业


资格 的注册建造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


理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进行施工,使用合


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设备,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质量


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巡查监管



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村 民建房活动的巡查监管,



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 促指导申请人按照《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巡查应当


2


人或


2


人以上共同 实施。



巡查人员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


果予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在巡查过程中发


现申 请人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的,


巡查人员应当坚决制止,及时依法 处理。



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 /p>



现有违反国家和广州市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


止,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规划核实




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完工后,


村民应持以下资料


向镇村民 建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


规划核实申报表


(原件)



并在申请表 中填写


《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历次调整文证的编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具 有丁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验收


测量记录册,验收测量记录册应符合房地产 测绘相关标准


(原件,一式两份)




(四)已建成住宅的各立面现场照片(原件)




(五)


如涉及违法建设的,


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


处罚执结材料。


< br>镇人民政府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应进行现场勘查,


规划核


实 的主要内容包括:


所建住宅是否按审批的用地位置、


用地


面积、四至情况、建筑面积、层数、外观、间距等内容进行


建设。



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


镇人民政府应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规划 核实意见


书》


;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出具《关于暂不同 意村


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通过规划核实的函》


,并一次性提出整


改要求;


如存在违法建设但已经过依法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


行完毕的,应当出具规划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




涉及违法建设的认定与查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的有关规定依法查


处。涉及违法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



经规划核实合格的村民住宅 可由申请人按有关要求备


齐材料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



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制定 并公布委托下放事权运行


流程图,流程图应当明确承办岗位、申请条件、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申请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


并应将流程图和


委托书在单位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



镇人民政府应当畅通渠道,


积极受理相关投诉、


建议或


举报,并在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处理意见,


并答复投诉人。



根据投诉发现申请人未按照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的,按照本细则第 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



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应当 通过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


的信息平台办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


及其他村民建房审


批业务,将收件资料、现场实勘、审批过 程、审批结果、批


后监管、规划核实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实施 规范管理,



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档案管理



各单位应遵循“谁形成谁立 卷”


的原则,


认真落实案卷


归档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及城建档案管


理的有关规定,


严格案卷管理,


负责归档文件收集和立卷整

理。


镇村民建房管理部门应当如实记载业务审批过程中的各


环节情况,


形成格式统一、


规范、


内容 完整的业务档案资料,


分批次报送至区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



检查监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 通过档案检查(或抽查)



现场调查等方式加强对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工作的监管。


抽查


每年不少于一次,


抽查比例不低于十分之一,


抽查的个案应


当以随机方式产生。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划许可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


实施规划许可是否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或减少条


件;



(三)是否存在将规划许可权转委托的行为;



(四)是否按照要求公示、公开;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批后监管是否到位;



(七)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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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1-28 19:59,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581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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