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的-依赖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
2009
?
12
p>
号
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
规定》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
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
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全面解决我市城镇
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
)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
定》
(
中发?
2006
?
22
号
)
< br>,坚持以人为本,
民生为重,注重社会公平,
促进社会和
谐。通过解决城镇职工退休时
计划生育奖励问题,
建立和完善政
府为主、
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
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
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
二
p>
)
基本原则。
1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兑现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承
诺
,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2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
/p>
.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建立和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
育奖
励政策体系。
4
.统筹考虑城乡一体
化发展趋势,促进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机制
协调发展。
二、政策措施
(
一
)
p>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办法。
1
.奖励补助金的对象。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
享受退休金加发<
/p>
5%
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
只生育
(
含依法收养
)
一个子女的。
(2)
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的。
p>
2
.奖励补助金的标准。参照原奖励政策,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
p>
职工年均工资的
30%(
无子女人员按
p>
100%)
确定奖励标准。
在本办法之前已领取部分奖励金的,应予以扣除。
3
.奖励补助金由职工办理退休时的所在单位负担,各级政府财
政兜底解决。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
p>
原职工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的,奖励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
担。
(2)
原职工所在单位没有能力支付的,由
政府帮助单位解决。
2005
年至<
/p>
2007
年连续亏损且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
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属于符合无能力兑现奖励条件的单位。
单位可
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属实的,市属单位由市本级财政负担
;
区<
/p>
(
县级市
)
、街
(
镇
)
属单位
由区
(
县级市
)
财政负担
;
私营企业、民营企
业、外
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由市和企业所在区
(
县级市
)
两级
财政按比例分担。
(3)
市、区
(
县级市
)
、街
(
镇
)
属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
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奖励经费。单位经费有困难的,可向所属市、区
(
县级市
)
财政部门申请,市属单位由市本级财
政解决,区
(
县级市
)
、
街
(
镇
)
属单位由区
(
县级市
)
财政解决。
(4)<
/p>
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
国有、
集体企<
/p>
(
事
)
业单位由
各企
(
事
)
业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
(
办
)
p>
审核
;
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由各区
(
县级市
)
经贸局审核
;
外资企业由各级外经贸局审核。
4
.由所
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实际困
难的,可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
/p>
3
年。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分
3
年
期限支付
(
各区、
县级市可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
。
5
.
p>
1998
年以前,在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实行计划生育的
p>
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未兑现奖励的,
参照本项第
3
点
(1)
、
(2)
的要求,个案解决。
6
.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