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立足本职岗位-杨柳渡头行客稀
附件
1
: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于
2 01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
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财会〔
2017
〕
25
号,以下简称
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库〔
2013
〕
2 18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
2019
年
1
月
1< br>日起执行新
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
对单位执行新制 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19
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
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 计报表。
(二)
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
主要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原账编制
2018
年
12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
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 附表
1
、
附表2)
。
2.
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
按 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
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 计科目、
1
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
(行政单位新旧会计
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
3
)
,将未入账事项登
记新账 科目,
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
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
4.
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
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
(三)
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 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
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
实现数据正确转换,
确 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财务会 计科目
1.
资产类
(
1
)
“库存现金 ”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财政应返还额度”
、
“应 收账款”
、
“预付账款”
、
“无形资产”
、
“公共基础设施 ”
、
“政府储备物
资”
、
“受托代理资产”
、
“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
、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财政应
返还额度”
、
“应收账款”
、
“预付账 款”
、
“无形资产”
、
“公共基础设施”
、
“政府储备物资 ”
、
“受托代理资产”
、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
算内容与原 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2
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 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其
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
托代理资产的金额,
转入新账“库存现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
产”明细科目。
(
2
)“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 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
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
科 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
转入新
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 “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
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
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
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
转入新账 “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
理资产”明细科目。
(
3
)
“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 科目,
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
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 br>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 途物品”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收款”
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应当将 原账的“其
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尚未收到物资的金额,转入
新账的“在途物品”科 目。
(
4
)
“存货”科目
3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
了“存货”科目。
转账时,< br>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存货——委托加工
存货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 的“存
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委托加工存货成本余额后的差额,转入
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政
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将原账 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政府储备
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
5
)“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 设施”、“政府储备物
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单位在原账“固定资
产 ”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内容的,转账
时,
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余额全部转入新账的“固定资
产”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
定应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
“保 障性住房”科目内容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
科目余额中相应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转入 新账的“公共基础
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文物文化资产”、
“保障性 住房”科目,
并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减去上述金额后的差额,转入
新账的“固定资产 ”科目。
(
6
)“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
4
容与原账“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
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 折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
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公共基础设施 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该
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
科 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单位已经计提了公共基础设施折旧
并记入“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 累计折旧”科目的,
转账时,
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科目余额,
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单位在原账的“固定资产”科 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
当记入“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内容,且已经计
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并记入“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
目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累计折
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
住房累计折旧 的金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
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科目。
(
7
)“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
“ 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
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
5
后的金额, 下同)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
物资”科目;
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 属于预付备料款、
预
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
的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和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
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 科目。
(
8
)“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 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
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 经计提
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
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 产累计摊销”科目。
2.
负债类
(
1
)
“应缴财政款”
、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政府补贴款”
、“其
他应付款”
、
“长期应付款”
、
“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
、
“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政 府补
贴款”
、
“其他应付款”
、
“长期应付款”
、
“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其核算
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单
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
2
)
“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 “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
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
转账时,
单位应当将原账的 “应缴税
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
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 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交增
6
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
3
)
“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 ,
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应付质量保证金,应付质量保证金改在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 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尚未支
付质量保证金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原账
的“ 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尚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余
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
3.
净资产类
(
1
)
“财政拨款结转 ”
、
“财政拨款结余”
、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
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
的“财政拨款结转”
、
“财政拨款结余”
、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
余额内容。
转账时 ,
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财政拨款结转”
、
“财政拨
款结余”
、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余额,
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
科目。
(
2
)
“资产基金”
、
“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 br>依据新制度,单位无需对原制度中“资产基金”
、
“待偿债净
资产”科目对应的 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资
产基金”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贷方,
将原账
的“待偿债净资产”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
7
方。
4.
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 、
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
单位无需进
行转账处理。自
2019
年< br>1
月
1
日起,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
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 处理。
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
应当比照
本规定转入 新账的相应科目。
新账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
应当
对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
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的相关明细科目。
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
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
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
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 拆
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
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
产、保障性住房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日前未
入账的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
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 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
确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在途物品”、“政府储
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 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
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8 < br>单位对于登记新账时首次确认的公共基础设施、
保障性住
房,应当于
2019< br>年
1
月
1
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记新账时确定
的成本和尚可使用 年限计提折旧(摊销)。
2.
受托代理资产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 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入账的受 托代理物资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物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 ”科目,贷
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
盘盈资产
单 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
登记新账时,
按照
确定的盘盈资产 及其成本,
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
按照盘盈
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 科目。
4.
预计负债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
应当将< br>2018
年
12
月
31
日按照新制
度规定确认的预计 负债记入新账。
登记新账时,
按照确定的预
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 “预计负债”科目。
单位存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
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单位 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
应当编制
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 为原始凭证。
(三)
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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