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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
2006
年
5
< br>月
11
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
会(简称中国伊协,
英译为
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
)
。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穆斯林的
全国性爱国宗教团
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
自由政策,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
带作用;高
举爱国主义旗帜,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
良传统;独立自主自办教务,举办各项伊
斯兰事业;积极引
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和社会主义制度;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
引下,坚持科学
发展观,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
建和谐社会和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宗教和睦,
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
维护祖国统一,维护
世界和平。
第四条本会接受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
斯兰教务活动;
(二)对穆斯林群众关心的宗教问题,依据经训精神作
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
(三)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才;
(四)发掘、整理伊斯兰教的优良
历史文化遗产,开展
伊斯兰学术文化研究,编译、出版经籍书刊;
(五)建立、健全伊斯兰教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教务工作,交流经验;
(七)促进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
真寺兴办利国利民、
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
(八)负责组织全国各民族穆斯林
赴圣地麦加履行朝觐
功课;
(九)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
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权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
伊斯兰教全国代表
会议。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正案;
(二)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八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
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全国代表会议须有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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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条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
期召开。
第十一条本会设委员会,委员会对
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委员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本会的工作任务,处
理提案,推进会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委员会会议选举
产生,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委员会的决议,
研究决定重
大事项,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委员会会议,
并向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按工作需要
设立各种专门委员
会。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
< br>2/3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
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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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
副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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