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
标准
版
)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
安全管理
)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
文档
/
文字可改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车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p>
(
标准版
)
p>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br>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
两
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
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总则
第
1
条为了
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
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产品质量法》
、
《锅炉
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
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
-40~60
℃)下使用的、公
称工作压力为
1.0~30Mpa
(表压,下
同)
、公称容积为
0.4~3000L
、
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
“特
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
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
0.2MPa
)
。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
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
3
条本规
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
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
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
第
2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
监
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p>
第
4
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标准中应包括产
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
p>
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
全
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
5
条研制
、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
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
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
本规程附录
3
《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
,由国家质量
技术监
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
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
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
满后,按程序
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
6
p>
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
度实施办法
》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
第
3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一章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
7
p>
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
GB16163
《瓶装
压缩气体分类》规定。
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1.
临界
温度小于
-10
℃的为永久气体;
2.
临界
温度大于或等于
-10
℃,
且小于或等
于
70
℃的为高压液化
气体;
3.
临界温度大于
70
℃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
8
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
1
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
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
1.5<
/p>
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
体规定。
< br>
表
1
(
MPa
)
压力类别
高压
低压
第
4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公称工作压力
30201512.58
5321
水太试验压力
453022.518.812
7.54.531.5
第
9
p>
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
在基准温度
时(一般为
20
℃)
,所盛装气体的限
定充装压力;对于盛
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
60
℃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8MPa
。盛
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
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
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
2
规定。
表
2
气体类别
公称工作
第
5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压力
MPa
常用气体
永久气体
Tc
<
-10
℃
30
空气、氧、氢、氮、氩、氦、氖、氪、甲烷、煤气、天然气、
氟等
20
15
空
气、氧、氢、氮、氩、
、氦、氖、甲烷、煤气、三氟化硼、四
氟
甲烷(
R-14
)
、一氧化碳、一氧化
氮、氘(重氢)
、氪等
20
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
、乙烷、乙烯、硅烷、磷烷
、
乙硼烷等
15
第
6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液化气体
Tc
≥
-10
℃
高压液化
气体
~10
℃≤
Tc
≤
70
℃
12.5
氙、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
p>
、六氟化硫、氯化氢、乙烷、乙烯、
三氟氯甲烷(
< br>R-13
)
、三氟甲烷(
R-2
3
)
、六氟乙烷(
R-116
)
、
1.1
二
氟乙烯(偏二氟乙烯)
(
R-1132a
)
、氟乙烯(
R-1141
< br>)
、三氟溴甲烷
(
R-13B1
)等
8
六氟
化硫、三氟氯甲烷(
R-13
)
、
p>
1.1
二氟乙烯(偏二氟乙烯)
(
R-1132a
)
、六氟乙烷(
R-116
)
、氟乙烯(
R-
1141
)
、三氟溴甲烷
(
R-13B1
)等
第
7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气体类别
公称工作
压力
MPa
常用气体
低压液化气体
Tc
>
70
℃
5
溴化氢、硫化氢、碳酰二氯(光气)
、硫酰氟等
3
氨、
二氟氯甲烷(
R-22
)
、
1.1.1
三氟乙烷(
R-143a
)等
2
氯、
二氧化硫、环丙烷、六氟丙烯、二氟二氯甲烷(
R-12
)
p>
、
1.1
二氟乙烷(
R-152a
)
、氯甲烷、二甲醚、二氧化氮、三氟氯乙烯<
/p>
(
R-1113
)
、溴甲烷、氟化氢、五氟氯乙烷(
R-115
)等
1
正丁烷、异丁烷、异丁烯、
1-
丁烯、
1.3
丁
二烯、一氟二氯甲烷
第
8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
R-21
)
、四氟二氯乙烷(
R-11
4
)
、二氟氯乙烷(
R-142b
p>
)
、二氟溴
氯甲烷(
R-12B1
)
、氯乙烷、氯乙烯、溴乙烯、甲胺、二甲胺、
三甲
胺、乙胺、乙烯基甲醚、环氧乙烷、八氟环丁烷(
R-C3
18
)
、
(顺)
2-
丁烯、
(反)
2-
丁烯、三氯化硼(氯化硼)
、甲硫醇(硫氢甲烷)
、
三氟氯乙烷(
R-133a
)等
盛装混合气体
或未列入表
2
的其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
力可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参照本规程第
5
条办理
。
第<
/p>
10
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标准中规定。一般情
p>
况下,
12
升(含
12
升)以下为小容积,
12
升以上至
100
升(含
100
< br>升)为中容积,
100
升以上为大容积。
第
11
条盛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的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
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压装置。
第
12
条气
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
钢印标记必须准确、
清晰、完
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应尽
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
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
附录
1
《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低温
第
9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特殊
原因不能在规定位置上打钢印的,必须按锅炉压力器安全监察
局核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标
注。
气
瓶制造企业的代号和气瓶注册商标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批准机
构备案。
第
13
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的色环,必须符合
GB7144
《气
瓶颜色标志》的规定,
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
位和充装单位。盛装未列入
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
样和
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
第
14<
/p>
条气瓶警示标签的字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符合
GB16804<
/p>
《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第
15
条气
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
按期检验负责,并应
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
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
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
第
10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
技
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托管
气瓶的种类和数量。
p>
第
16
条从本规程实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应为气
瓶充装单位所有。已
投入使用的气瓶的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位,宜将气瓶产权
转
为气瓶充装单位,或者由气瓶产权人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
续。
第
17
条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
得
改装使用。
第
18
条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应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
验,
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
量的关键项目,如:温度、水压试验压力、瓶体力学性能、无
损检测、水压爆破试验和各项型式试验均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
规定。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核准的要求检验。<
/p>
第
11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第
19
条进口气瓶检验合格后,由检验
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
检验色标。气瓶表面
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
准
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
的规
定。
第三章材料
第
20
条制
造气瓶的主体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还应
符合相关气瓶产品标
准对材料的要求。材料
生产单位必须合格证材料质量合格,并
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
齐全,并经质量
检验部门盖章确认。材料生产单位应在材料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
固的标志。气瓶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进气瓶用材料时,应
同时
取得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
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气瓶制造单位应对所购得的气瓶用材料
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瓶体材料还应满足与所装气体相容性的要求。
第
21<
/p>
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材料,必须是电
第
12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炉或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
坯料
,应适合压力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瓶体材料,必须具有良好
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
本规程附录
2
《寒冷地区的划分》
)使
用的钢质气
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
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
22
条制
造铝合金气瓶瓶体及纤维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的材
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p>
第
23
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或新研制的材料试制
气瓶,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的企标
或供货
技术条件供货。气瓶制造厂在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试用申
请后,按核准的数量试制气瓶。
第
24
条第
2
4
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
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牌号,有相
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
料;
2
.
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应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
第
13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准的规定;
3.
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企
业应先进行冷热加工工艺试
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p>
第
25
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金属材
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力学性能验证检验,按相应
标准的规
定进行无损检测、低倍组织验证检查。
对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气体的钢质气瓶,应控制材料的实际抗
拉强度不超过
880Mpa,
实际屈强
比不超过
0.90
。原材料无缝钢管表
面应采用超声波进行无损检测,瓶体表面不应有褶叠、分层、裂纹
等缺隐陷存在。
第四章设计
第
25
条气
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气瓶制造所采用
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核批准。
无缝气瓶、焊
接气瓶和特种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
化石油气瓶制定全国通用
的设计文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
批。
第
14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
总图和瓶体部件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
标记如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气瓶设计审查批准专用章
质技监锅局审字第
XXX
号
年月日
第
27
条气瓶制造单位向审批机构提出
审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
完整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应给出使用介质、工作温度、工作压力、容
积、主要技术要
求等;
2.设计图样,应包括设计总图、
零部件图、主要技术参数、
技术要求;
3.设计计算书,应有容积计算、
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
设计壁厚的确定等内容;
第
15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
安
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
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
28<
/p>
条确定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
值,应符合
相应国家标准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纤维缠
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采用应力分析
设计方法。
设计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
准规定的下限或热处理
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
的比值,一般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特殊情况
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表3
结构型式
热处理方式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
无缝结构
第
16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钢质
正火或正火+回火
0.75
淬火+回火
0.85
铝合金
固溶处理
0.85
焊接结构
正火或退火
0.80
第
29
条煤
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
30
条高
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
31
条无
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
32
条无
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
家标准的规定;
第
17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2.
凸形
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园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
设计厚度值;
3.
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
应园滑过渡.
第
< br>33
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
缝不多于二条。
第
34
条焊接气瓶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
)应采用全焊
透对接接头。
第
35
条盛
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材料内胆(钢
质或铝合金)
。缠绕纤维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
用环向缠绕或全缠绕。
第
36
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
5
升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保护
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
固定支架或
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
。
第
37<
/p>
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改变原设计,应重新办理设计
审批:<
/p>
第
18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1.
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
改变设计壁厚;
3.
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制造
第
38
条气
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
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的
设计文件制造气瓶。
第
39
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型式
试验,型式试
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3
《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
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
40<
/p>
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
试验技术
评定的内容和要求》
,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
改变原设计;
2.
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3.
改变
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第
41
条气
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第
19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1.
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造工艺
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
焊接
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
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
的条件分批。
< br>3.
纤维缠绕气瓶的金属内胆的分批,与本条第1款相同;成品
< br>瓶按同一规格、同一设计、同一制造工艺,连续生产为条件分批。
4.
低温
绝热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
同一绝热工艺为条件分批。
p>
5.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
202
只;中容积
气瓶的批量不得
大于
502
只;大容积
气瓶批量不得大于50只。特殊情况按产品标
准的规定。
第
42<
/p>
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
拉拔的冲
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投入使用前的工
艺验证、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
的规定。
第
43
条焊接气瓶瓶体的纵、环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瓶阀
阀
座与瓶体的焊接,应尽量采用自动焊。
第
20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
缝
返修工艺要求,且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
44
条焊
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焊工考试规则》考试
合格,取得相应的焊接资格。
第
45
条气
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
90%
,温度不低
于
0
℃的室内进行。
第
46<
/p>
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
焊接气瓶
,不得再进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须重新进行热处理。
第
47
条气
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及要求,应符合相应的
国家标或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
定。水压爆破试验宜采用自动
记录装置,绘制出压力一进水量曲线。
第
48
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
无
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
的无损栓测工作,应与资
格证书中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
49
条瓶
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
,
按批出具
第
21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批量检验质量证明
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
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
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
第六章气瓶附件
第
50
条气
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
瓶阀、瓶帽、液位计、
防震圈、紧急切断和
充装限位装置等。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公布的目录,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
需取得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未列入制造许可证范围的安全附件,
p>
除瓶帽和防震圈外,需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办理安全注册。
第
51<
/p>
条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保证其产品至少安全使用到下一个
检验日期
。
第<
/p>
52
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瓶阀
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
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
的质量。
第
22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2.
瓶阀
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
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
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
用。
3.
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
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
阻燃材料。
4.
液化
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
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
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
试验压力。
6.
同一
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
非重复充装瓶阀必须采用不可拆
卸方式与非重复充装气瓶装
配。
8.
瓶阀出厂时,应逐只出具合格证。
第
53<
/p>
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
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
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3.
易熔
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
23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第
54<
/p>
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
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
无特
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
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
5%。
第
55
条防震圈的重量允差应不超过5%。
第七章充装
第
56
条气
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
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
登记。未办理注
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站应具备的规模要求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地方经济情况确定。
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气瓶充
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
请者,
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
第
24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
年汇总本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
57
条充
装单位应符合相应的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
要求,严格执行气瓶
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
错装、不超装、不混装和充装质量的可
追踪检查。
充装单位必须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
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
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第
p>
58
条气瓶充装实行年审制度。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
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
年对气瓶充装站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时,应对充装站充装工作
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审
不合格的充装站应警告或暂停充装进行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
恢复充装。对整顿不合格的,
第
25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报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取
消充装资格。充装站换发注
册登记以年审为依据,对每年
年审均合格的充装站,可免予检查直接换证。
第
59<
/p>
条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只充装
自有气瓶
和托管气瓶,
< br>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气瓶充
< br>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
气体并做好记录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
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严禁
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改装气
瓶。
第
60
条气
瓶充装单位必须在每只充气气瓶上粘帖符合国家标准
GB16804
《气瓶警示标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
61
条属
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
装:
1
.钢印
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2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
26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3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
.超过检验期限的;
5
.经外
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6
.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
脂的;
7
.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
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第
62
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装置,必须防止可燃气体
与助燃气体的
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
20
p>
℃时的压力,不得超过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第
6
3
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
时测
定氢、氧纯度的制
度,宜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当氢气中
含氧或氧气中含
氢超过
0.5%
(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
原因。
第
64
条液化气体的允装系数,
必须分别符合表
4
或表
5
p>
的规定。
<
/p>
表
4
高压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
第
27
页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序号
气体名称
化学式
气瓶在不同公称工作压力
(MPa)
下的充装系数
公斤
/<
/p>
升不大于
20.0
15.0
12.5
8.0
1
氙
Xe
1.23
2
二氧化碳
第
28
页
CO2
0.74
0.60
3
一氧
化二氮
(
笑气
)
N2
O
0.62
0.52
4
六氟化硫
SF6
1.33
1.17
5
氯化氢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第
29
页
HCl
0.57
6
乙烷
C2
H6
[CH3
CH3
]
0.37
0.34
0.31
7
乙烯
C2
H4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第
30
页
[CH2
=CH2
]
0.34
0.28
0.24
8
三氟氯甲烷
[R-13]
CF3
Cl
0.94
0.73
9
三氟甲烷
[R-23]
CHF3
0.76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安全监察
第
31
页
-
-
-
-
-
-
-
-
-
上一篇:人教版八年级下册英语单词汉译英
下一篇:中国文化概论英文版Unit3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