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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类别:政策法规
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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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解读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
璃管理规定》的实施旨
在有效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
流通、使
用和安装,
受到各方的关注,
正在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
着积极作用。
经过几个月的实施,
仍有部分相关单位在条款的理
解上还不够明晰。
为此,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撰<
/p>
文,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
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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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玻璃及由钢化
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
安全中空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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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
、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p>
解释: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即满足
GB
/
T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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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钢化玻璃》
、
< br>GB17841
-
1999
《幕
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
和
BG9962
< br>-
1999
《夹层玻璃》
的产品
。
安全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
安全玻璃。
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
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
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
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安
全玻璃之列。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
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解释:本
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
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
窗。
(
二)面积大于
1.5m2
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
解释:
本
规定所指窗,
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
玻璃底边指
的是玻璃在框
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
(三
)幕墙(全玻幕除外)
;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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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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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全玻幕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
天窗、采光顶)
、吊顶;
解释:
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
平安装的玻璃,
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
性,而玻璃的
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释:
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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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
璃;玻璃下方
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
/p>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解释:本规定应符合
J
GJ113
-
2003
第
9
章
《水下用玻璃要求》
。
(十)
公共建筑
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解释:本规定所指
包括:
(
1
)门玻璃;
(
2
)
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
(
3
)
安装在
门两侧的玻璃,
其靠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
离小于
300mm
。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建筑玻璃应用
技术规程》
JGJ113
和《玻璃幕墙
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
所称的部
位。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
[2003]21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经委),
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
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
全玻璃管理
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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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
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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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
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
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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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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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
、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
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