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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
(论文)
论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完善
学
院
法
学
院
专业班级
经济法
0835
班
学生姓名
孙
茜
学
号
指导教师
周
毅
职
称
副
教
授
二
○
一二
年
四
月
一、欠薪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设计
(一)欠薪保障制度的概述
目前用人
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
资、
< br>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各类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常发生。
我国目前
还未有统一完善的欠薪保障制度,
只能通过欠
薪索赔优先权制度、
欠薪保障基金
制度、
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目前欠薪保障
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法律制度不系统,操作难,监察机构不健全,预防难,
劳动关系不规范,
维权难,
行政管理不协调,
配合难,
司法审判不及时,
执行难。
< br>因此,构建统一完善的欠薪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欠
薪保障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因雇主欠薪对雇员造成损害而设定的强制性保
障制度,即通过法
律、行政、监察和经济等手段确保劳动者的报酬及时、足额兑
现,保障雇员正常生活的保
障制度。因此,欠薪保障制度也有以下三个特性:
1
、欠薪保障制度具有预防性。欠薪保障制度主要是在欠薪问题发生前,通
过法律和监督手段对欠薪问题予以预防,
通过立法方式对欠薪问题进行具体的规
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2
、欠薪保障制度具有救济性。欠薪保障制度的另一面表现为救济性,是指
欠薪保
障制度在劳动者遇到欠薪问题时,
欠薪保障制度通过行政、
司法
手段并结
合欠薪保障金制度对已发生的欠薪问题对劳动者给予及时补偿并对欠薪用人单<
/p>
位进行追偿。
3
、欠薪保障制度是融会立法、司法、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而形成
的一种保障制
度。
欠薪保障制度是一个成体系性的欠薪问题解决方案,
因此,
它
需要立法予以规范,行政予以监督,司法予以保障,经济予以
支撑。
依据欠薪保障制度有以上特性,
也决定了欠薪保障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
维护市场秩序有以下功能:
首先,欠薪保障制度为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提供保障。通常情况下,当<
/p>
劳动者遭遇欠薪问题时可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向仲裁机关申
请仲裁或是通
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这些程序往
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
许多劳
动者在此期间已经无法保障自己及
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欠薪保障制度正是在此
问题的基础上解决
劳动者的燃眉之急,
以补充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程序冗繁、
耗<
/p>
时较长的缺点,并且,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毕竟未能解决欠薪问题的方方面面,
即使用人单位被仲裁确认拖欠劳动者工资,
但企业的经营状况惨淡濒临破产
或是
无处寻主的时候,
劳动者的工资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所以,
欠薪保障制度垫付工
资的机制才能从实
际上解决劳动者面对的现实困难,并且更加及时有效。
其次,
欠薪保障制度还能帮助濒临破产企业顺利退出市场。根据我国破产法
规定企业在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的时候,
可以依法申请破产,
但若企业不能妥善解
p>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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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职工各
项问题,
尤其是支付拖欠工资、
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时,
p>
是无法进入
破产程序的。
而欠薪保障制度正
好帮助企业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
使得企业顺
利进入破产程序
并推出市场。
(
二
< br>)
欠薪保障制度的发展
1
、国外欠薪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状况
在许多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都给予劳动者欠薪保障性制度,
国家
通过专项立
法或者相关劳动保障及破产法的专门条款规定将欠薪保障制度立法化。
国外由于
法制体系完善,
欠薪的情况较少,<
/p>
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员和成果也不多,
比较有
代表性的是德国沃尔夫根·
冯·
李希霍芬的观点
:
完善法律,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强化劳动监察权力。在国外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
1
)通过法律的形式直接规定劳动者享有工资
按时直接支付不得克扣的权
利。
国外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条文明确
规定工资支付的时间、
地点及支付方式,
并
且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劳动者对于其工资的处置权。如利比亚《劳工法》第
1511<
/p>
条第
10
款规定
:
“工资只能在工作日发放”
,并在第
1511
条第
3
款规定
:
“工资
应直接支付给本人或本人书面指定的家庭成员
”
,这些条文都明确的规定了作为
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尽
的义务。
(
2
)破产程序中的工资优先权。是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时,劳动者在企业
破产或清产前的
应得工资,
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拖欠的工资是破产企业首先应
当偿还的债务,以保证职工的劳动所得。菲律宾《劳工法》第
1
08
条规定
:
“若
遇雇主之营业破产或清理,
其工人对于破产或清算前之服务应得工资部分享有优
p>
先权”
;
在韩国对于破产公司的公司职员被
拖欠的工资破产后清偿不足部分由国
家代替支付。
(
3
)法律制裁。是指对违反工资保障,拖欠、克
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进行
经济、
行政和法律的制裁。
大部分国家都对劳动者工资的最低标准、
什么是欠薪、
如果发生欠薪情况会进行什么样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如日本《劳动基准法》
第<
/p>
117
条
“对于凭借暴力、
威胁、
监禁或其它妨碍精神和人身自由的不正当手段
强迫工人从事违反其意志的劳动的人员,
处以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劳役及
2
000
日元以上
3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
120
条对“违反劳动基准法所有
的法定条款
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都制定了相应的罚责”
。对用
人单位拖延不给员工支付工
资时,
法院还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
命令用人单位支付和未支付的金额同额的附
加金。对于恶意拖欠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部分国家甚至明确了刑事犯罪,可以
进行刑事处罚。
如韩国劳动部对故意拖欠工资的业主可以采取拘留等措施。
为了
保证最低工资得到遵守,
法国法律对违反职业最低增长工资的行为规定了严厉
的
法律责任。
雇主低于职业最低增长工资支付的行为构成刑事违
法,
要承担第五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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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的轻罪
处罚
(
罚金或者监禁
)
。
(4)
平等给付。平等给付是工人运动的产物
,
在很多国家,
因职业、产业、
种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不同,工资高低差距很大,其中以男女同
工不同
酬和种族歧视尤为突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欧共体首先建立了平等给付的国际
原则,
美国
p>
1963
年确立了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
英
国在
1970
年制定了
《同酬法》
p>
。
2
、我国有关
欠薪保障制度的相关条例和规定及其施行情况
相对于其他国家较为健全的欠薪保障制度,
我国也已在部分发达地区和欠薪<
/p>
纠纷频发地区实行了欠薪保障条例:
在我国香港地区,
通过制定
《香港破产欠薪
保障条例》在本地区建立
了欠薪保障制度
,
香港的破产欠薪保障制度主要针对企
业濒于破产的情况,
当雇主无力偿还债务时,
雇
员可要求法律援助署协助,
向法
庭提起诉讼,
< br>要求对雇主发出清盘或破产令,
迫讨被拖欠的薪金、
代通
知金和遣
散费等款项。
雇员同时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
款项,
以垫支被拖欠的薪
金、代通知金和遣散费
,
在破产清盘令发出后,要向破产管理署登记所有债项
,
以便日后获得清还。台湾
1986
年
颁布了《台湾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缴及垫偿管
理办法》
,该《办
法》规定发生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的企业,当雇主无力偿还
债务时,
< br>雇员可向劳保局申请企业歇业、
清算或宣告破产前六个月所积欠的工资,
由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予以偿付。
两地欠薪保障
制度的设计上也有许多共同点:首先,两地均设立了雇主支付
工资不能时的基金垫偿制度
,
以缓解积欠劳工工资引发的社会矛盾
,
该种基金的
性质均具有公共救助性质
,
与劳工保险全体缴费全体收益的分担风险机制不同。
其次,两
地均设定了专门机构和复议机构分别受理工资垫偿申请和复核申请
,
以
保证垫偿申请得到妥当处理和劳工权益不受侵害
,
体现了分权和抗衡制约的理
念。
再次,
两地制度均规定了基金的代位求偿权
,
即基金
垫偿劳工工资后
,
取得向
雇主、
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主张返还垫偿款及利息的代位求偿权。
最后,
p>
两地制
度均设计了比较可操作的申请条件和相关程序
,
使得基金的运作和劳工的垫偿请
求有章可循。
同时,
我国台湾和香港两地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以该地区最高立
法的形式确立了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两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运行近
30
年来有效
地缓解了劳资矛盾
,
< br>对雇主不能支付薪酬而陷入困境的劳工提供了非常及时有效
的救助
,
对维护本地区的劳资和谐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两地基金的征缴
率极高
,
基金连年盈余
,
这使得基金能稳健运作
,
有效抵御
劳工工资被拖欠的风
险。
我国香港和台湾两个地区制度设计的一
个突出共同优点是规范细致、
操作具
体、
各机构分工合理、
责任明确严格、
信息透明公开
,
既便于理解掌握
,
又便于
法
律适用
,
形成公众的信任和参与,这
些都是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值得借鉴的地
方。
在上世纪
90
年代,
我国深
圳和上海地区也借鉴香港、
台湾地区制度的某些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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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法建立了欠薪保障金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经深
圳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于
1996
年
10
月
29
日通过和公布,
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
欠薪保障条例》开创了我国大陆实行欠
薪垫付制度的先河,之后,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8
次会议于
2008
年
4
月
1
日
修订,
改名为
《深圳经
济特区欠薪保障
条例》
,
自
2008
< br>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但在多年的实施过程中也暴
露了一些问题:
由于深圳市在其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的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收支
运行情
况并不像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那样及时、
完整和连续,
据调
查,
1997
—
2006
年年底,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共为
37718
名劳动者垫付欠薪
5695
万元,追偿
1757
万元,追偿金额不足垫付金
额的
1/3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
员
会公布的
2008
年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数据显示: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
2008
年欠
< br>薪保障费收入为
7606
万元;
2008
年欠薪保障基金支出为
4412
万元,涉及被垫
付欠薪用人单位
96
家,领取垫付欠薪的员工
13596
人;基金收入支出差额为人
民币
3194
万元,追回垫付款项为人
民币
588
万元,追偿金额为垫付金额的
13%
;
2008
年度欠薪保障基金
实际结存人民币
3782
万元。
虽然深
圳市欠薪保障基金的
运作正常,
基金收入大于支出,
化解了企业欠薪产生的社会矛盾,
缓解了劳动者
的
生活急需,但该市基金的覆盖率是有限的。
为了帮助劳动者
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上
海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由第
137
次常务
会议通过了
《上海市企业欠薪
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p>
2007
年
6
月
2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公
布,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
起施行。上海市欠薪保障金征收每家企业欠薪保障费
2006
年
度为人民币
750
元、
2007
年度为人民币
840
元、
2008
年为
960
元。
〔
15
〕
上海市人保部
门
2007
年共检查用人单位
4
万个,追缴欠薪欠保金额
5.6
亿元涉
及劳动者
75
万人次。两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的设计上也有许多共同点:欠薪保
障基金有相同的来源,
申请条
件和期限的规定也基本相同,
并且都规定两地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
构作为其欠薪保障基金的代收机构。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滞后等因
素,
深圳市和上海市两地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的政府信息披露不完善,
< br>数据不充分,
无法具体了解欠薪保障基金的相关的统计数据,因此很难得知具体实
施情况。
二、我国构建欠薪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
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
绝大多数的
劳动者是靠
工资生活的,
靠赚取工资支持家庭,
一旦工资被拖欠,
依赖工资为生的这些劳动
者便被彻底
切断了生活来源,
骤然间被推向能否生存下去的险境。
从某些程
度上
说,职工由于工资被拖欠造成的贫困,比农民贫困更为严峻。其次,生活艰难的
p>
劳动者的不理智行为加剧社会动荡。工薪阶层是劳动者中占比例最大的社会阶
层,
工资收入关联着众多家庭。
在现阶段工资收入水平
还不很高的情况下,
能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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