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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3-0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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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发(作者:halloween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所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 公款


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 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


的,< /p>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防汛、优扶、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怎样正确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



答: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主要区别为:



⑴挪用公款和贪污在主观上都是故意,


但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只是为了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



而改变公款的用途,


并打算日后归 还,


具有暂时非法使用公款的目的和故意。


而贪污是为了


把公共财物占为已有,具有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和故意。


< /p>


⑵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


不改变公款的所有权。< /p>


贪污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


的所有权。



⑶挪用公款和贪污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但 挪用公款表现为将公款挪归


个人使用,


因而不采用永久性的掩盖 挪用公款行为的手段;而贪污是用侵吞、窃取、骗取等


各种手段,


将公款据为已有,因此,


往往采取永久性的掩盖占有公款行为的手段,


如伪造单


据、销毁帐目等等。



⑷侵害对象的范围不同。


挪用公款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公款,

而贪污错误的侵害对象不


仅包括公款,还包括公物。




1


、新时期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 么?



答:我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的腐败现象,


有种种复杂的原因。


概括起来,


主要有以


下四个方面:



㈠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 很长的国家,


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的影响将长期存在,


总要


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



㈡对外开放 ,


借鉴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现代文明成果,

资本主义腐


朽的东西也会趁机钻进来,成为一些人发生腐化的重要诱因。

< p>


㈢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


由于制度和机制不健全 、


不完善,


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 br>也会给腐败现象滋生以可乘之机。



㈣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


是腐败得以蔓延的 一个重


要原因。



2

< br>、新时期腐败现象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

< p>
一般说来,


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


具有利己性、


损他性、


反社会性、


隐蔽性、


传染性、


顽固性和可控制性等共同特征。


在我国 ,


腐败现象既是一种历史现象,


又是经济体制和社会

< p>
经济结构双重转换时期的特有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 /p>


㈠由于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


许多社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得 以严密规范,


腐败现象具


有某种易发性。



㈡在改革时期,腐败活动往往借改革之名滋长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

< p>


㈢腐败活动往往选择经济领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环节作为其钻营舞弊的场 所,


带有一定的聚


集性。


< p>
㈣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领域及表现形式,


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转换 和变化,


具有多


变性的特点。



此外,我国现阶段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还具有行业性、渗透性、反弹性特点。



3


、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反腐败斗争?



答:


在新形势下,

< br>我们既不能完全沿用计划经济时期反腐败的思想和办法去处理新情况和新


问题,< /p>


也不能等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才着手去解决问题。


各 级党组织和纪检监


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并努力适应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形势,

< p>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


指针,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紧紧围绕 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本着


保障改革开放,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原则,


研究和制定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


新思路和新方法。概括起来,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⑴反腐败要紧密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来进行。



⑵反腐败要抓好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坚决惩处腐败分子,二是坚决克服各种 消极腐败现象,


包括纠正不正之风。



⑶反腐败必须加强法规和政策研究,及时规范行为。



⑷反腐败必须加强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



⑸在反腐败斗争中,对广大党员干部主要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4


、为什么说反腐败必须加强法规和政策研究及时规范行为?< /p>



答:反腐败斗争必须加强法规和政策研究,及时规范行为,这是 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


当前经济行为多样化和法规、


政策相 对滞后的矛盾突出,


对一些行为的是与非,


合法与不合


法,


违法与非违法,


往往在认识上很不一致;< /p>


立法工作滞后于改革和发展的状况将会在相当


长的时间内存在。< /p>


这既给以权谋私的人以可乘之机,


也给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带来 了许多


困难。


解决这个矛盾,


一方面要 抓紧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另一方面要加强政策研究。


做 好这两方面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循



三个有利于

< p>


的标准,积极主动地反腐败和党风


廉政建设中出现 的一些新问题做出相应规定,或制订政策,提出党内的和行政的纪律要求,


分清是非,明 确界限,规范行为。这样做既能起到防范作用,做到关口前移,又能为正确执


纪提供依据 和纪律保证,


也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


政策打好基础,


使惩治腐败的工作逐步纳


入法制轨道。



5


、为什么说反腐败必须加强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



答:


反腐败必须加强综合治理,

< br>既治标又治本,


这是由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深层次的原


因和条件所决定的。


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需要纵观全局,


从宏观着眼,


研究消极腐败现象的


来龙去脉 ,从源头抓起。要抓法规、政策,抓体制、制度,抓管理、监督机制这些关系全局


的问题 。如果不从宏观着眼,仅仅抓查处案件,就难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现象。从宏观上把握


反腐 败的形势,


研究深层次的原因,


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全局性问 题,


如怎样改革和完善


监督体制,


保证 各个执法执纪机关协调一致工作;


如何加快廉政法规制度建设;


如何深化财


政、金融、


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


要有针对性提出具体对策,取得反腐败斗争的


主动权,做到综合治理, 标本兼治。



6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 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通过执纪办案,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


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 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


路线的贯彻执行。



7


、案件检查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


《中国共产


党纪律检查 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行使案件检查权,



受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的组织,


走群众路线的 原则;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 /p>


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原则。



8


、何谓



两规





两指





两规


< p>



两指


< br>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


1


、所谓



两规



是指纪检机关在调查违犯党纪的案件时,依照规定程序,责令有关人员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说明的一项纪律约束和组织检查措施。



2


、所谓



两指



,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责令 有违


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指定的地点就调查事 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的一项监察措施。


< p>
根据中纪发


[2001]4


《关于正确使用



两指





两规


措施的通知》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


实施



两指




两规



措施,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p>



㈠严格把握条件。凡使用



两指




两规



措施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⒈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


违法违纪事实及证据,


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


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



两规

< br>


措施


深入调查的行为;



⒉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或涉嫌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有串供、


翻供或 者外逃的嫌疑,


或者


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 调查的行为的,可对其使用



两规



措施。



⒊在查处大案要案中,


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


行为的, 可对其使用



两规



措施。



㈡严格使用权限。



两规



措施只能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 地市级以上纪工委,中


央和省(区、市)纪委的派驻纪检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 ,国有大型企业、厅局级


以上


(含厅局级)

事业单位的纪委使用。


乡镇纪委、



(市)


直机关纪检组


(纪委)




(市)


直机关纪检组(纪委)

< p>
、国有中小型企业、厅局级以下(不含厅局级)事业单位纪检机构等


不得使 用



两规



措施。 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



两规


< p>
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


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 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两指

< p>


措施只能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使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协同办案中经 批准使用



两规



两指



措施的,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领导、组织实施。



㈢严格审批程序。使用



两规



两指


< br>措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⒈县


(市)


级使用



两规



措施,


必须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 p>
向同级党委报告,


并报当地


(市)


级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县(市)级纪委在资金、设施、人员等方面不具备使




两规


条件的,不得使用



两规


< p>
措施,确需使用的,由地(市)级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 br>⒉县


(市)


级以上


(含地市级)


纪委


(纪工委)


对同级党委管理体制的 干部使用



两规



措施,


应由纪委(纪工委)


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同级 党委报告。紧急情况下需要对上述


人员立即使用



两规



措施的,


可先由纪委书记 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决定,


并尽快补办报批手


续。对其他党员使 用



两规



措施, 可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



⒊国有大型企业纪委、厅局级以 上(含厅局级)事业单位纪委对所辖单位的党员使用



两规



措施,应由纪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和行政负责人 报告。



⒋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实行



两规



的,还要及时 向人大、政协党组通


报;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



两规



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 报。



确需使用



两规



措施的,


必须经过监察机关主要 负责人批准,


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或分管监察工作的负 责任报告。



㈣严格工作制度。使用


< /p>


两规



措施的,应由分管案件的领导主持制 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工作


制度,


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


要挑选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


业务水平高的领导干部和

< p>
工作人员参加



两规



两指



工作。要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责任,加强 管理、检查和监督,防


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意外事故。



㈤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对被审查人逼供、诱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和侮辱人格,< /p>


不准使用司法手段,


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

< br>羁柙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


要保


证被审查人员 的人身安全,


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


患有疾病的要及时给予治疗 。


对在办案中


发生的刑讯逼供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 p>


㈥严格控制期限。在查清案件的前提下,要从严掌握


两规



两指



时间。


。使用



两规



两指



措施 时,


案件调查组应在呈报批报告中提出时间时限建议,


分别按照 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于


特别严重、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



两规



时限的,案件调 查组应提出延长的具体时限建议,


分别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报批。



㈦严格责任追究。使用



两规



两指



措施要实行严格 的责任制。在使用



两规



两指



措施过


程中,

< p>
因失职渎职、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直 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


任。



9


、何谓违反党的纪律?


< p>
答:


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违犯党的纪律是指党的组


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 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


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的纪律 处分条例应当受到追究和处分的行为。



10

< br>、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 律,纯洁党的组织,


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 党在政治上、思想上、


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 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11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党的十五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共分七种。其中,对党< /p>


员的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组织的处分


有两种:改组、解散。



12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有哪些?



答:⑴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 性


质,


区别不同情况,


依照党纪处分条 例的规定,


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⑵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


织,必须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不 得姑息迁就;



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


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



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 br>⑷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 员。


任何


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


都必须 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


都必须依照党纪处分条< /p>


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⑸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


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


合。



13


、预备党员犯了错误怎样处理?



答: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


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如果违犯了党的纪律,应根据具体


情况作适用的处理。


即:


预备党员犯了一般性错误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犯了比较严重的


错误、


但还没有丧失预备党员条件的,


可以延长预备期;


犯了严重错误不能继续作预备党员

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4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不是党纪处分?



答:预备党员被延 长预备期或者取消其预备期党员资格,


不是一种处分。因为,预备党员还


没有正式取得中国共产党党籍。党内处分只适用于正式党员。



15


、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答: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是指那些经复查证明,处分 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


误的,


从而取消对原来的 处分。


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


因为党组织给 犯


错误的党员以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促使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


说明他接受了教训,


提高了思想觉悟,


从而达到了党组织


对他进 行处分的目的,


不能因此而改变过去曾犯错误这个事实,


也不能 构成取消对他原有处


分的理由。党员受到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 到的。



16


、什么是免予处分?免予 处分应具备的情节有哪些?



答:免予处分,是指党员违犯了党 的纪律,所犯错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当


受到追究,

但是由于错误较轻,


并且具有免予处分的情节,因此,


有关 组织决定对其免予应


给予的纪律处分。只要具备下列五种情节之一,即可免予处分。这五 种情节是:



⑴主动交待错误的;



⑵主动检举同案人经查证属实的;



⑶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⑷有主动立功表现的;



⑸《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除了上述五种情节之外,还要同时具备违纪错误程度较轻这一条件。


< /p>


17


、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有什么区别?



答:免予处分与不免予处分有根本上的区别。


不予处分,


适用于那些经党组织审查,认为没


有违犯党的纪律,或者虽然违犯了纪 律,


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党员。


而免予处分,适用于那些


违犯纪律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由于错误较轻,


并且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


对犯错误的


党员免予处分,有关 组织要对其所犯错误做出书面结论。



18


、什么是贪污罪?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


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19


、关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犯 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


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㈡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



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


犯罪后有悔改表


现、


积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p>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㈣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


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


由其


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p>
20


、中央纪委对于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是怎样规定的 ?



答:


1997


9



1


日中央纪委发布文件指出:



㈠贪污、受贿数额在


5000


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受贿数额在


5000


元以上未被判处《刑 法》规定主刑,且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


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被依


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律开


除党籍。



㈡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


5000


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做出具体规定之前,由

< p>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掌握。



㈢处理 贪污、


贿赂错误规定的违纪金额标准,


只是违纪行为社会危害程 度的一方面,


在实际


执纪工作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21


、省纪委对于犯有贪污、贿赂错误不满< /p>


5000


元党纪处分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


1998



11



23


日省纪委发布文件指出:



㈠贪污、


受贿数额在


1000


元以上不满


2000


元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惩警告处分;


数额在

2000


元以上不满


5000


元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㈡贪污、受贿数额不 满


5000


元的,但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一律开除党 籍。



㈢处理贪污、受贿违纪案件,贪污、

贿赂金额只是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一个方面,


在实际执


纪过 程中,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22


、什么是侵占罪?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

< p>
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23


、什么是受贿罪?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 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 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23


、什么是受贿错误?受贿错误有哪些特点?



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第八十五条所称



受贿



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 p>
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p>




受贿



错误的特点是:



⑴该错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有两种情况:


一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 /p>


的共产党员;二是退(离)休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⑵该错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 取钱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利益的行为。



⑶该错误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存在着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目的。



⑷该错误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4


、什么是受礼错误?受礼错误有哪些特点?



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所称:



受礼



错误,是指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


品馈赠,或者接受有关单位、个人以各 种名义送的礼品,


根据国家规定应登记、交公而不登


记、交公的 行为。



其主要特点:



⑴该错误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⑵该错误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⑶该错误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掌握着一 定的权


力,送礼人之所以送礼,


是因为行为人掌握着一定的权力 ,能对送礼人的经济、政治等方面


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而进行感 情投资。


而行为人接受礼品,


必然在广大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并且直到腐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用。


⑷该错误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以各种名义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送来的礼品 ,


应该登


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行为。


26


、怎样正确区分受礼错误与受贿错误?



答:



受贿



错误与



受礼

< br>


错误两者的区别在于:



⑴是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人谋取利益。


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礼品,


没有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


是受礼 错误。


如果接受礼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


人谋取利益的,就应当定性为受贿错误。



⑵受礼错误 的行为人接受的是与其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


而受贿错误中的行为人则


没有这个限制,


只要行为人收受对方钱物,


无论 对方是什么身份,


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为请


托人谋取利益,就构 成了受贿。



27


、怎样正确区分受礼 错误与正常的亲朋好友送礼的界限?



答:赠送礼品和接受礼品 本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亲戚朋友之间逢年过节,红白喜事,送


些礼物也是正常的礼尚 往来。


因此,


我们在处理接受礼品错误时,

一定要严格区别受礼错误


和正常的亲朋之间的送礼的区别。


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送礼人不同。


受礼错误的送礼人


是和行 为人有公务往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无论送礼的礼大、礼小,有所求、还是无所求,


都是 错误的。而亲友之间的送礼,是亲戚、朋友之间的赠送,不构成违纪。但是,如果亲朋


好 友为了达到个人目的,


借用行为人的职权,


为私人或者单位谋取 利益,


而行为人又利用职


权为之谋取利益的,则应定为受贿。< /p>



28


、什么是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钱物



错 误?



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所称: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他人钱




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为他人谋取私利,其父母、

< p>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


财物的行为。< /p>



29


、怎样正确区分利用职权为他人谋 利亲属收受他人钱物错误与受贿错误?



答:

< br>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他人钱物



错误和受贿错误有许多相同之处,主体、侵


害的客体都是相同的,


其主要区别在于家庭成员接受钱物,


是否能证实本人知道,

< br>如果证实


本人知道的,就是受贿错误,不能证实本人知道,就是

< br>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他


人钱物



错误。


对于受贿错误,


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


要受法律制裁。



利用职 权为他人谋利,


亲属收受他人钱物



错误 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30


、为什么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钱物< /p>



,要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


< p>
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是依照从严治党原则 做出的。众所周


知,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有一定的职权。


如果利 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


亲属收受请托人送来


的钱物,

< p>
无论本人知道与否,


其行为在客观上都破坏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


另外,


其家属等之所以能够收到他人送来的钱物,

< p>
前提在于从事公务的党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


益,


且其本人也是他人送来钱物的受益者。


更何况,


就实际情况而 言,


亲属接受对方的钱物,


有相当一部分自己知道,

< p>
只是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追究,


才否认知道,


办案 中根据所收集到


的证据,


要肯定或者否定其确实知道或者确实不 知道都十分困难,


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也很困


难,若不做出上述规 定,


党的组织和纪检机关则无法对其进行惩处。同时,


用党的纪 律对党


员提出这样的要求,


有利于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p>


可以督促党员干部更加严格要求自己,


教育家属使其家庭成员意识 到自己收受他人的钱物的行为会妨碍自己的亲人正确履行党和


国家的公务,从而规范自己 的行为。



31


、什么是行贿罪?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工作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


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 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 益的,不是行贿。



32


、什么是行贿 错误?行贿错误有哪些特点?



答: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所称



行贿

< br>


错误,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个人或小


集团的不正当利益, 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



错误的主要特点是:

< p>


⑴该错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行贿的,


要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



⑵该错误在客观 上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给付财


物的行为。


这种给付财物,


必须是和对方职务活动有关,


其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⑶该错误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其目的是明确的 ,


即出于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 正当利益的目的。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目的是否达到,


为个人还是为单位、


小集体,


都有不影响行贿行为的构成。


如果行 为人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送财物,


不是 出于上述目的,


而是由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敲诈勒


索,被迫给 付财物的,则不构成行贿错误。



⑷该错误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 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行贿本身虽然和职务没有关系,


但是< /p>


行贿和受贿是矛盾的两个方面,


行贿错误的行为人通过其行贿,< /p>


使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 p>
同样是对党和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侵害,


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有着严重的腐蚀作用。




33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所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 公款数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


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


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 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扶、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4


、怎样正确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



答: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主要区别为:



⑴挪用公款和贪污在主观上都是故意,


但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只是为了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



而改变公款的用途,


并打算日后归 还,


具有暂时非法使用公款的目的和故意。


而贪污是为了


把公共财物占为已有,具有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和故意。


< /p>


⑵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


不改变公款的所有权。< /p>


贪污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


的所有权。



⑶挪用公款和贪污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但 挪用公款表现为将公款挪归


个人使用,


因而不采用永久性的掩盖 挪用公款行为的手段;而贪污是用侵吞、窃取、骗取等


各种手段,


将公款据为已有,因此,


往往采取永久性的掩盖占有公款行为的手段,


如伪造单


据、销毁帐目等等。



⑷侵害对象的范围不同。


挪用公款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公款,

而贪污错误的侵害对象不


仅包括公款,还包括公物。



35


、为什么党员干部不得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



答:


无论是党政机关,


还 是国有企业等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都拥有与其职位相对应的职


权,他们中的一些人员,个人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不仅不利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利于党

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而且直接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危害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破

< br>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败坏改革的声誉,极易产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穷庙


富方丈



等各种腐败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


和正常 发展,损害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腐蚀党的肌体,毁掉一批干部。党中央、国务院和


中央 纪委之所以一再重申党员领导干部



不准个人经商、


办企业




正是旨在防范和禁 止党员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个人经商、


办企业谋取私利的


行为。



36


、为什么禁止党员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



有偿中介活动





答: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 职,


在相当程度上使得一部分企业或者公司政企


不分,


官商不分,


公私不分,


使得某些人有可能利用本 身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方便


条件,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这种腐败行为 ,如果任其存在和发展下去,必将损害


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扰 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干扰和


阻碍改革。


而有偿中介 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如果允许党员


领导干部从事这种活 动,


必然会干扰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管理,


必然会妨碍党 员领导


干部全身心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必然会影响党员干部 秉公办事、


秉公执法,


极易诱发以


权谋 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37


、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 p>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


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 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


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 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


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p>


差额巨


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8


、什么是失职类错误?失职类错误有哪些特点 ?




:


《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所称



失职类错误



,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军队、


人民团体、

< p>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


位中的共产党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致使国家、


集体


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p>




失职类错误


< /p>


的主要特点为:



㈠违纪主体只能是党和 国家各级机关、军队、


人民团体、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 位或


者主导地位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


㈡客观上只能由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密切联系的行为构成。


即: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


者不 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㈢主观上主要由过失构成,也有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



只要上述三个特征同时具备,就构成了失职类错误与其他类型错误的区别。


39


、什么是


< br>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



错误?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



错误的特点是什么?< /p>



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


< br>错误,是指违反党的纪律和国


家法律,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刑讯逼 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采取其他方法


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主要特点为:



㈠该错误所侵害的客体是党员和非党群众的人身自由。



㈡该错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使之无法自由支配 自己的身体活动,



使这种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行为。



㈢该错误的主观方面只有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



㈣在该错误当中,除刑讯逼供外,其他错误主体都是违纪党员个人,是一般主体。


只有刑讯


逼供错误是特殊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 员,


既包括公安、


检察、


法院的司法工 作人员,


还包括纪检、监察等有权处理违纪行为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 br>如工商、


海关、


税务等部门的


执 法执纪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也包括企事业单位保卫干部和农村各级治保干部中的共产党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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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3-02 20:39,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692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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