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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世界中的诚信原则
(
一
)
内容提要
:
本文以英美两国为
例探讨了诚信原则在英语世界的运作情况。在英美法系
,
主观诚
信未受争议地长期存在
,
一般被理解为
“
不知
”,
个
别被理解为
“
确信
”;
出于对法律与道德相分离
的强调
,
英美法系的取得时效制度设以较低的人性标准
,
不包含诚信
要件。
在英国
,
就诚信原则
的来源有
“
继受说
”
p>
与
“
本土说
”
p>
之争
,
但两说存有共识
,
学者亦多主张诚信制度来自大陆法系。
在美国
,
客观诚信有其制定法依据
,
通常只涉及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阶段
;
就其含义
,
有
“
默示条
款说
”
、
“
排除者说
”
和
“
自由裁量权限制说
”
之争。
关键词
:
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英美法系
一引言
这
里说的英语世界包括英国
(
含英格兰和苏格兰〔
1
〕
)
、美国、加拿大〔
p>
2
〕
、澳大利亚、南
非〔
3
〕
,
这些国家都确立了现代意义的诚信原则
,
篇幅所限
,
下面只介绍它们中的代表性国家
英国和美国适用诚
信原则的情况。
在英美
,
诚信原则表现出一定的分裂
,
< br>多数作者理解的诚信原则仅仅包括客观诚信
,
因此
,
诚信
问题像中国早些年的情况一样
,
表现为跛脚的形态。主观诚信是一个平静的领域。首先
,
英美
两国学者无人争论主观诚信的来源问题
;
其次
,
他们对这一主
题没有什么分歧。客观诚信却被
认为是一个新问题
,
吸引了广大学者的注意并就其发生种种分歧意见
,
有人认为它是外来之物
;
有人认为它是本土之物。
英国学者在这方面的观点就明显地不同于美国学者。
在两国学者的
内部
,
还有种种的歧见。
也许因为旁观者清
,
大陆学者认为很难定义甚至不能定义的诚信原则
〔
4<
/p>
〕
,
英美学者能简单地
< br>概括其内容
:
第一
,
说话算数
;
第二
,
不欺诈并公平行事
;
第三
,
承担默示义务
〔
5
〕
。
昂格尔
(
Rob
ertoM
.
Ung
er
)
的概括更是精炼
,“
诚信标准要求人们应在每一种具体情况中找到两
个相互对立原则的中间地带
。
一个原则主张一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可以无视其他人的利
益
,
而相反的原则是一个人必须正确对待他人的利益
,
仿佛就是自己的利益
”
〔
6
〕
。
面对
这样的
概括
,
我们似乎有理由怀疑自己
把简单的事情看得过于复杂了。英美学者对自己法系的诚信
原则给出的定义也是很平白的
,“
英国法中的诚信原则是来自契约必须信守和其他明显直接<
/p>
关系到诚实、公平和合理的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
,
它补充或在必要时取代正常适用的规则
,
以
确保在共同体中居于优越地位的诚实、
公平和合理的标准在英国法中也居于
优越地位。
〔
”
7
〕
“
诚信就是公平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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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一种诚实地、公平地对待合同当事人的方式
,
它作为副词使用
,
要求人们不论在订约还是履行合同条
款时避免欺诈和不择手段的行为。
”
〔
8
〕显然
,
这些定
义都没有大陆法中的对应物那么玄妙
,
它们大都限于描述客
观诚信
,
不包括主观诚信
,
只有昂
格尔下了一个兼及两种诚信的定义。
正因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在英美受到如此不同的对待
,
为了论述的方便
,
我拟先把英国和美
国作为一个整体介绍主观诚信在这两个国家的运作情况
,
然后分别介绍客观诚信在这两个国
家的运作情况。<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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