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用诊断
X
线卫生防
护标准
1
引言
1.
1
为保障医用诊断
X
线
(
以下简称
X
线
)
工作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与安
全,促进
X
线机生产和
X
线技
术应用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
X
线机的生产和使用。
1.3X
线工作者所受的职业性照射和医用诊断
p>
X
线工作中公众所受的照射,
按
GB 4792
—
84
《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要求控制。
1.4
受检者所受的医疗照射,必须遵循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的最优
化原则,
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照射,<
/p>
必须保持
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
1.5
各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2
医用诊断
X
线机产品防护标准
2.1
技术要求
2.1.1
透视用
X
线机的防护性
能
2.1.1.1X
线管头组装体应
有足够铅当量的防护层,
以使距焦点
1
米处漏射线
的空气照射量率不大于
2.58×10-
5
库仑·千克-1·小时-
1(100
毫伦琴·小
时-
1)
。<
/p>
2.1.1.2X
线管头窗口处必须装
有适当的铝过滤板。
有用线束进入受检者皮肤
处的空气照射率不
大于
1.29×10-
3
库仑·千克-
1·分
-1(5
伦琴·分-
1)
。
2.1.1.3
荧光屏铅玻璃应有足够的铅当量,屏周、床侧应设置有效的屏蔽防
护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
以使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的空气照射量率
分别不
大于
1.29×10-
6
库仑·千克-
1·小时-
1(5
毫伦琴·小时-
1)
和
3.87×10-
6
库仑·千克-1·小时-
1(15
毫伦琴·小时-
p>
1)
。
立、卧位
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示意图见附录
B
。
带影象增强器并目是遥控操作的
X
线机
不必受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
面上的空气照射量率限制。
2.1.1.4
焦皮距不得小于
350
毫米。
2.1.1.5
在任何透视工作位置,
X
线管焦点、
遮光器、
集光筒和荧光屏的中心
均应在一直线上。
p>
焦台距固定的
X
线机,
其台屏距在
250
~
350
毫米范围内的一个距离上,
以及
焦屏距固定的
X
线机,当遮光器开到最大时,有用
线束照射野不得超出荧光屏。
2.1.1.6
透视曝光开关应是常断式开关,否则应加透视限时装置。
2.1.1.7X
线机诊视床床板的铝当量不应超过
1
p>
毫米。
p>
2.1.2
摄影用
X
线机的防护性能
2.1.2.1X
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规定同
2.1.1.1
。
< br>
2.1.2.2X
线管头窗口处应装有铝过滤板,
p>
以使固有过滤的铝当量不小于下表
规定值:
200
毫安以上
< br>X
线机遮光器
(
或集光筒
)
应设有更换附加过滤板的装置,
每个
X
线管头应配备有下列规格的附加过滤板:
0.5
毫米铝当量
1
< br>块
1.0
毫米铝当量
1
块
2.0
毫米铝当量
1
块
p>
2.1.2.3
必须提供能调节有用线束矩形照射野的装置。
2.1.3
牙科用
X
线机的防护性能
2.1.3.1X
线管头组装体应有足够铅当量的防护层,
以使距焦点
1
米处的漏射
线
1
小时累积测量不得超过
6.45×10-
6<
/p>
库仑·千克-
1(25
毫伦琴
)
。
2.1.3.2X
线管头窗口处应装有铝过滤板,
以使固有过滤不小于
1.5
毫米铝当
量。
<
/p>
2.1.3.3
集光筒应有
0.5
毫米铅当量的防护层,其末端的有用线束直径不得
超过
70
毫米。
2.1.3.4
最高管电压为
60
千伏
(
峰值
)
及其以下的
X
线机,
焦皮距不得小于
100
毫米;
60
千伏
(
峰值
)
以上的
X
线机,焦皮距不得小于
200
< br>毫米。
2.1.3.5
连接曝
光开关的电缆长度不得短于
2
米。
<
/p>
2.1.4
携带式
X
线机的防护性能
2.1.4.1
携带式
X
线机必须满足
2.1.1.1
、
2.1.1.2
、
< br>2.1.1.5
、
2.1.1.6
、
2.1.2.2
、
2.1.2.3
等条款的要求。
2.1.4.2
p>
焦皮距不得小于
300
毫米。
2.1.5
防护标志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2.1.5.1X
线管头上应标明固有过滤的
铝当量。附加过滤板均应标明铝当量,
集光筒应标明常用焦距下的照射野面积。
2.1.5.2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
X
线机有关部件的防护性能和
X
< br>线机防护性能测
试结果。
2.
1.5.3
携带式
X
线机产品说明书中
,应明确指出该机不宜做常规透视用。
2.2
试验方法
2.2.1X
线管头组装体漏射线的测试
遮光器全开,
X
线管头组装体出线口用不小于
4
毫米厚的铅遮闭,分别按下
述要求进行:
a.
对透视用
X
线管头组装体,在
最高工作管电压和该电压对应的最大连续工
作管电流条件下,用
X
线防护监测仪在距
X
线管焦点
1
米的球面上测量;
b.
对摄影用
X
线管头组装体,按透
视用
X
线管头组装体检验其漏射线;
c.
对牙科用
X
线管头组装体,用
X
线防护监测仪在距焦点
< br>1
米的球面上,按
机器的额定容量,
1
小时可拍片的最多次数条件测得的累积照射量不得超过
6
.45×10-
6
库仑·千克-
1(2
5
毫伦琴
)
。
2.2.2X
线管头固有过滤铝当量的测试采用与铍窗
X
线管比较在相同条件下各
自线束第一半值层而
确定。
待测
X
线管与铍窗
X
线管必须有相同的靶材料和靶倾
角,
且工作于相同的管电压、
管电流和电压波形下。
管电
压通常取最高管电压的
一半。
2.2
.3
附加过滤板和诊视床床板铝当量的测试
< br>采用代替法,即比较在相同条件下对线束具有同等衰减的标准铝板和铝梯的
厚度来
确定。
2.2.4
有用线束照射量率
的测试在管电压
70
千伏
(
峰值
)
,管电流
3
毫安
(
带
影象增强器
的
X
线机为
1
毫安
)
,总过滤不大于
4
毫米铝的情况下,测试仪的探
测器置于有用线束中心,在下述位置上进行测量
:
a.
焦台距固定的机器:探测器放
在距诊视床床面
20
毫米处;
b.
焦屏距固定的机器:探测器放在距焦点
3
50
毫米处;
c.
< br>携带式
X
线机:探测器放在距焦点
300
毫米处。
2.2.5
透视防护区空气照射量率的测试
用
X
线防护监测仪在有模拟散射体时,按立、卧位型式分别在相应测试平面
上进行检测
(
立、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
平面示意图见附录
B)
。
测试条件:
a.
管电压
70
千伏
(
峰值
)
,管电流
3
毫安
(
带影象增强器者为
1
毫安
)
;
b.
荧光屏上照射野面积为
200
p>
毫米×250
毫米;
c.
台屏距
250
毫米。
模拟散射体规格:
由
4
毫米厚的有机玻璃制成,内装蒸馏水,外周尺寸为
250
毫米×300
毫米
×150
毫米。
2.2.6
对测试环境的要求:
p>
X
线机产品检验的测试用房间应不小于
24
平方米,室高不低于
3.5
米,距焦<
/p>
点
2
米以内不应有其他散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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