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0
万吨
/
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 br>
预干燥装置剩余防腐防火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YTHG-
GC-17029
甲
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
订
地:鄂尔多斯市
签订日期:
2017
年
5
月
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0
万吨
/
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预干燥装置剩余防腐防火
工程施工合同
甲
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内蒙古伊泰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
120
万吨
/
年精细化
学品示范项目预干燥装置剩余防腐防
火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
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20
万吨
/
年精细化学品
示范项目预干燥装置剩余防腐防火工
程。
1.2
工程地点:工程项目建设地点。
1.3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
1.4
工
程内容:项目预干燥装置剩余防腐防火工程,具体工程内
容
详<
/p>
见
施
工
图
纸
及
附
件
一
-
合
同
条
款
谈
判
会
议
纪
要
(
编
号
:
YT
HG-MOM-GC-
MUT-100184
)
。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工程工期:
2017
年
6
p>
月
30
日前完成。
2.5
乙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
方
承担。
2.6
< br>因设计变更、新增项目、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
甲方确认,工期相应予
以顺延。
第三条
承包方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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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
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3.1
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
承包方式。
3.2
本工
程不允许挂靠,如发现挂靠现象,合同立即终止,甲方
有权不支付任何工程款,
乙方应立即返还全部已付工程款,
并承担由
此导
致的一切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3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p>
3.4
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
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3.5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与义务,
乙方与分包人就分
p>
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
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
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
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承担无限连带赔
偿责任。
第四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原则
4.
1
合同价款:合同为固定费率合同,合同暂估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
:壹佰伍拾万元整(¥:
1,500,000.00
元),合同
价格以最终结
算价为准。
结算原则:
定
额执行
《内蒙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
2
009
)
》
,
费用按照《内建工
2016 136
号》及《伊泰集发(
p>
2016
)
143
号文》
中相关规定执行,开具
11%
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腐、防火涂料材料
价格执行全厂统一价格,其它材料价格执行《伊泰
同期信息价》,信
息价未包含的双方共同认价。
4.2
支付方式:
< br>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本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
进度款支
付至甲
方审核金额的
80%
,乙方提供
应付金额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率为
11%
)及等额的收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
由甲方审计部门出
具审计报告后支付到结算价的
95%
,
付款至
95%
时,
第
<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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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等额收据及结算价剩余部分金额的税率为
11%
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剩余
5%
作为保修
金
,
支付质保金时提供等额收据及质保金支付证
书
,
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
第五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最新国家、行业建
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为依据,
并通过甲方和政府相关
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6.1 <
/p>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
正式开
工前
日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p>
(
或施工方案
)
一
式四份。
6.2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日
内予以批复。
第七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7.1
本合同合同书
7.2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和纪要
7.3
中标通知书(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4
投标书及附件(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5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未通过招投标的本条款无效)
7.6
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决算书
7.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8
图纸
7.9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第八条
双方义务
8.1
甲方义务
8.1.1
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提供施工现场用水、用
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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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施工需要。
8.1.2
配合乙方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处理
的问题。
8.1.3
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
8.2
乙方义务
8.2.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
8.2.2
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
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8.2.3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
向甲方及监理人
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编
制施工组织
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
的完备性和安全
可靠性负责,按时按质完成工程;
8.2.4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
设施,负责安全保卫;
8.2.5
符合国家环保噪音污染控制标准,随时清理施工现场杂
物,文明施工;
8.2.6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
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8.2.7
办理施工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8.2.8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
方之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
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p>
8.2.9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2.10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
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
前将垃圾清运至甲方及政府指定的地点。
负责己方现场临建的搭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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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工程完工后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8.2.11
工程用水电费挂表计量,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开工
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
应在开工日期
天前,
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
代表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之日起
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在约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
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
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
要求,工期不予顺
延。
甲方征得乙方
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
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条
暂停施工
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已完
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
甲方代表
应在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
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小时内未予答复,
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
工责
任在甲方,
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工期相应顺延;
停工责任在乙方,
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和造
成的损失。
乙方在开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1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 br>
11.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但
变更后工程
量减少的除外;
11.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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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
11.4
不可抗力(以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为准)
。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天内,
p>
必须就延误的内容、
期限和因此
发生的追加
合同价款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天内
予以书面确认、
答复;
逾期不予答复,
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
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
乙
方应按本合同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及和中间验收
12.1
工程质量检查。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组织施工单位、设
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抽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
部分,
甲方及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
直到符合约定标
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2
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工程
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合同约定
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p>
48
小时前通
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
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
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
甲方代表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
/p>
甲方规定时间内修复后并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验收
24
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可
进行覆盖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
开始验收
24
小时之前向乙方
提出延期
请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甲方代表未在上述期限内提
p>
出延期要求且不参加验收的,
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甲方应承认验收
记录。
乙方
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
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甲方有
p>
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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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有机废水暂存池开挖防洪沟工程施工合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3.1
乙方应严格按照经审核的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任务,
未经甲
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乙方
提出变更的,
须向甲方驻工地项目办书面提出变更理由及要
求,
未经审批、备案的变更项目竣工时不予结算。备案由甲方工程管
理部收到甲方驻工地项目
办的变更理由后进行管控和备案。
13.2
施工中甲方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
向
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13.3 <
/p>
工程变更确定后,该变更通知影响合同价款或工期的,乙
方应根据
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等情形,在
14
天内书面提出变更
p>
工程价款和调整工期报告,经甲方签证后,乙方方能实施,否则不得
作为变更合同价款和调整工期的依据。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
方法进行:
(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
格变
更合同价款;
(
2
)合同
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
更合同价款;
(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
更工程的价格,依据原合同价
款编制原则,重新组价。
13.4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或对原定材料的
换
用,必须经甲方批准。
13.5
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单、
证明文件等必须由
甲方指定人员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4.1
本工程图纸内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负责供应。由乙方负责
第
<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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