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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
2008
年修订)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形势的要求,经北
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
定,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
修订如下:
一、各类高等院校(指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下同)的专科以上毕业
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
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
1.
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即“思想道德修
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
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
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
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英语(一)或英语(二
)、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或高
等数学(工专)。
二、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等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的学习考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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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考:
1.
两门
思想政治理论课。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
已学过、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
本科开设的公
共基础课包括外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线性代数(
经管类)、概率
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或高等数学(工本)、物理(工)、大学语文、
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
退学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
业专科的学习考试,
可
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
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
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
可以按专科生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
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
北京大
学、
北
京邮电大学
“无法按时毕业”
的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相应的试点
方案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来所学
专业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
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或
线性代数
(经管
类)
、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经管类)<
/p>
或高等数学
(工专)
或高等数学
(工本)
;
中文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计算机专业毕业
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
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等。
五、考生取
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
PETS-3
级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
(二);取得
PETS-2
级以上笔试合格成绩可免考英语(一
)。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
执行。
六、
凡现行执行期中的自考课程无论在哪个专业,
专科还是本科,
只要是同一门课
(名
称相同、代码相同、学分相同)即可在自学考试各专业、各层次中通用。
七、本规定中免考课程如与主考院校授予学位的规定不一致,拟申请学位的考生须按
< br>主考院校的规定执行。
八、免考手续的办理按免考手续细则执行。
< br>九、本规定自
2008
年
10<
/p>
月
1
日起执行。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
20
09
年
5
月
3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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