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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诉讼程序比较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28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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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发(作者:锐利)


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二,法官应当将当

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



为判决的事实根据。其三 ,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


所提出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



在辩论中所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心证,该事实 依然不能作


为裁判的基础。




尽管英国人、美国人没有象法国人、德国人那样,把民事诉讼中的原则、


制度、作法充分地理论化,概括



为某种主义,但体现 当事人主义实质的辩论主义的基本内容在英美法系民事诉


讼运行中同样得到贯彻实行。不



过,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相比,英美法系民诉讼体制的当 事人主义更为明


显和彻底。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



的当事人主义除了集中体现在证据收集和提出的程序和制度以外,与大陆法系


相异的审判方式也突出地反映了



英美式的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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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结构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英美法系民

< br>事诉讼可以大致分为事实审理前



的程序和事实审理程序 。事实审理前的程序即“证据开示程序”(


Discovery




9


〕虽然也是诉讼程序,但却



不是审理程序。这种程序的目的是“发现”案件事实,法官或法院 并不认定事


实,只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控制这


< br>种程序的运作。例如,哪些事实是可以被要求在程序中提出的,而哪些事实可


以不 提出。即所谓“非证据开示



特权”。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完全 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各种方法发现和明确与


案件有关的事实,对第三人(例



如,证人)的询问也都是由双方相互进行的,程序主导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


官。与此不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



中 ,不存在这种单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而设置的非审理程序。在诉讼程序开始


后,法官从始 至终都要参与案件



事实的发现和认定,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 ,更强调法官对诉讼的指挥和控


制。例如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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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条的规定,



裁判长应当命令当事人对全案重要的事实作充分且适当的陈述。


有关事实的陈述 不充分时,法官



应当命令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声明其证据。裁 判长为了达到此目的,在必要的


限度内,与当事人就事实及争执



的关系进行讨论,并且向当事人发问。即所谓释明制度。“释明”既是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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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职权,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



。〔

< p>
10


〕同样,法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释明制度。该法第

< br>8


条规定,法官可


以要求当事人对事实提供解决争



讼所必要的说明。该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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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条规定,如果法官认为对解决纷争是必要的话,法


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 对法律



根据的说明。〔


11


〕所以,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与英美


法系是有所不 同的。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这种差异的形成,与法国、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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