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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国外诈骗商把中国企业当作行骗目标
国外
诈骗商瞄上了我国企业!近几年,我国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屡屡上
< br>当受骗,
一些国外的骗子甚至把目标锁定在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大肆行骗,致
p>
使很多企业损失惨
重。
每年被骗数十亿美元
“在国际贸易中
被骗的中国企业数量还在增加!虽然目前没有具体的数字统
计,但
情况很严重。
”一位中国商务部官员对记者说。
中
国商务部研究院的梅新育博士告诉记者,每年外贸诈骗给中国企业造成
的损失至
少有数十亿美元。
“中国企业在很多国家都遭遇过外贸诈骗!欧洲、非
洲、亚洲等都
有。在发展中国家被骗的次数多一些,但涉案金额少一些,
在发
达国家被骗次数虽然少,
但一旦
被骗就损失惨重。两边情况严重性差不多。
”
浙江省是外贸诈骗的重灾区之一。
据浙江义乌市警方提供的数据,仅
2004
年,义乌
市
GAJ
受理的涉嫌
外贸诈骗案件就达
20
余起,
680
多位经营户被骗,
每起案子涉案金额
从
20
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总额达
2380
万元。据估算,去
年一年,义乌商户被骗的货
值在亿元以上,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商所为。
一份订单可能就是一个陷阱
2005
年
2
月,浙江一家服装厂收到了一份来自巴基斯坦进口商的传真,传
真声称要
购买价值
4
万美元的各式服装,这对于一家县城小厂来说是很大的订
p>
单。厂里领导不敢
怠慢,副厂长亲自与巴基斯坦大客户联系,巴基斯
坦客户在
几轮交涉中都表现出了足够的
诚意。不久,双方就签订了出口合同,巴基斯坦
厂商痛快地支付了
10%
的定金。
5
月份,中方的货物顺利抵达巴基斯坦卡拉奇港口。可等了一
个星期,还不
见人来
提货,巴方客户
也联系不上,正当中方厂商焦急万分地等待之时,巴进
口商主
动打来了电
话,声称暂时资金短缺,没钱赎单提货,继而又以产品质量
< br>
不好为由要求浙江方面以
1
万美元的价格把货物卖给他们。在此期间,浙江的
这家服装厂曾想把货物退运回国,但由
于巴基斯坦退运手续非常复杂,再加
上
滞港费用昂贵,最后还是不得不以低价卖给巴方进
口商。这笔生意让这家小服
装厂血本无归,很久不能恢复元气。
“游击战术
”掩人耳目
1 /
14
一些国外骗子还采取
“游击战术
”,“运动战术
”,一处得手立即再换一处以寻
找新目标,很多不明就里的中国企业都因此中招。
近几年,我国多家食品添加剂加工厂曾经遭到冠以不同名称的土耳其公司
的诈骗。
这些骗子公司使的都是同一种手段:先发传真要求进口
产品,等我国
企业按照要求将货物
运
抵伊斯坦布尔港口时,他们迟迟不付货款。根据当地法
律规定,如果货物到港
45
天内
不提货(除进口商要求延期之外),土耳其海关
< br>
将没收货物并进行拍卖,拍卖时该货物的
进口商享有优
先购买权。结果,货物
都以低价落入骗子公司的口袋。
而最
后经调查发现:这些土耳其的骗子公司其实都是同一家。为了掩人耳
< br>目,这家
公司过一段时间就更换一下公司名称,然后再寻找新的目标下手。
郑三昌先生告诉记者,《环球时报》
2004
年曾报道过的蒙古国黑中介至今
仍在活
动,他们
“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不断更换新的目标,许多国内企业接连
< br>上当。因为受
骗金额不多,大部分受骗企业都忍气吞声,没有追究。
骗子招数大同小异
其实
,洋骗子们的骗术虽然花样繁多,但并不是十分高明,只要小心谨
慎,都可以
避免上当。
大多数国际诈骗商首先从互联网或者展会上获得我国企业的联系方式,然
<
/p>
后通过传
真或邮件与我国企业建立起贸易联系,通过一段时间接触
后骗取我国
企业的信任从而与其
签订
出口合同,支付方式通常是风险很高的
d/p
方式(即
付款交单)。等货物运达进
口
国港口后,诈骗商就以种种理由拒绝按时支付货
款。
有的借口资金周转不开,迫使我
国企业先同意他们提货,货一提走,立即
消失得无
影无踪。有的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逼我国企业降价,很多时候,我
p>
企业迫于退运程序复
杂,货物压港费用太高,不得不忍痛降价。更有
甚者,既
不付款也不把提货凭证退回我企
业,故意拖延时间,等到货物压港超过规定时
间(一般
3
到
4
p>
个月),被当地海关拍卖
时再来参与竞买,通过这种方式,他
们就能以低价购得货物。
凡此种种,都要有一个共同前提,就是必须先获得我国企业的信任。为了
p>
达到这个
目的,国外的骗子公司费尽了心机。
据中国商务部的官员介绍,不少国外骗子公司与我国企业建立贸易关系
后,头几笔
生意信用都很好,货款很痛快地就按时
付了。直到我国出口企业对
其放松警惕之后再行骗
2 / 14
术,往往让我国出口企业措手不及,难以应对。还有的
国外骗子摆出一副大买家的样子,
派专人到中国监督发货,可一旦货物
到了进
口国港口,骗子嘴脸就马上暴露出来了。
摸清对方底细,当心合同条款上的
“地雷
”
梅新育博士告诉记者,我国企业之所以频频遭遇外贸诈骗,有很多的原
< br>
因。首先,
大多数受骗企业都是比较年轻的外贸企业,
经验不足,风险意识不
强,这让它们成为外贸
诈骗的最大受害者。
另外,我国很多企业出口的产品
没有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有时不得不
靠放宽付
款条件来赢得订单,甚至连一些合理的要求也不敢坚持。这就给了骗
子可乘之机。
梅新育博士说,一般来
讲,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比较保险,可是手续费较
高,我国的<
/p>
一些企业为了尽可能地保住自己的价格优势,并获得更多的利润,
常常选择费用较低的付
款方式。
p>
而这种付款方式也意味着高风险:一旦遭遇贸易诈骗,就啥也没有了。
信用调查市场不健全是我国企业频繁被骗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国内的信用
调查公司
的收费相当高,大多数企业对信用调查
重视程度不够,很少有人在和
国外进口商签单之
前,去找信用调查公司摸清对方的底细。这就形成了一个恶
性循环:信用调查公司因为生
意少所以才收费高,而收费高了生意更少,费用<
/p>
不得不再往上涨。
< br>梅新育博士提醒国内企业,在和国外进口商第一次打交道时,最好对其有
一个详细
的了解。骗子公司大多都是在合同条款上搞鬼,一定要慎重选
择付款
方式,对待任何客
户,都不要
轻易接受风险高的付款方式。
梅新育博士说,即使是信用证付
款,也不能轻易接受附加软条款,因为这
里面很可
能埋有
“地雷
”,要擦亮眼睛,对待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轻易放弃自己
p>
的原则。但同时
也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机会。
出口商如何保障安全收汇
一、出口收汇纠纷的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据中国国际贸易网的资料,国际上权威的国际追帐公司美国邓白氏公司统
计(中
国),在代理的国际贸易货款拖欠案中,(
1
)有意欺诈占
60
%;(
2
)
产品质量或交
接货期违约占
25
%;(
3
)严重失误占
10
%;(
4
)其它占
5
%。
其中涉及的海外公
3 / 14
司,(
1
)海外华商占
50
%;(
2
)不良外籍公司占
20
%;
(
3
)一般公司占
25
%;(
4
)驻外机构占
5
%。
结合
我们律师代理的纠纷,还有一些合同纰漏和不重视依法索赔的情况:
< br>比如大陆
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在大陆出口方法院诉讼。当大
p>
陆公司无法收汇,准
备起诉时,方知大陆
判决目前无法在香港得不到执行,大
陆法院判决只是
“法律白
条
”,这说明合同条款的制定还有纰漏。还有在发生纠
纷后,不重视依法索赔导致权利
失效,甚至被反咬一口说我方违约在先。
更多
地我们深切感受到,我国出口公司在出口收
汇方面仍然处在凭经验办事的阶
段,缺乏一套收汇风险防范制度来保障安全收汇。
因此,出口收汇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在:
(
1
)
虽然教训一再发生,但仍然
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从西方的谚语,可
以看出
西方商人的态度:
He who has no money in his purse,
should have honey on his
tongue
(身无分文的人,全凭一张嘴)。即使中国商人特别信赖的信用证,
国际商会的
《
UCP5O0
》的序言中就强调,
“
Know
who is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 how
(
了解对手比了解怎
么操作信用证更重要
)
”这应该成为出口商的座右
铭。在对
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
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
变。当老客户付款出
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
< br>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
险的机会。另一方面,与资质高,信誉好的公
p>
司打交道,由于供方自身就着重声誉这无形
资产,即便遇到纠纷和异议,也能
够“识大体,顾大局
”,公平对待,妥善解决。
例如:
2003
年初,中国因发生
“非典”,我国某公司为急供国内需要的洗涤
用
品,向美国进口商提出迟延交货和减少数量要求,该美方大公司立即表示完<
/p>
全同意中方的
修改条件。另如,某公司
的第一笔出口贸易,虽然小心谨慎但仅
凭外方自己提供的资信
报
告,不经查实就采用承兑交单方式成交
(
< br>D/A
)
,交货
后外方拒付货款。经追索,发现买方公司早已转卖给其他公司,根本无法追回
货款。
(2)
合同条款有纰漏。有的合同文
本过于简单,信用证条款就一句话。有的
合同规定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友好
协商,协商不成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
类似没有法律意
义的条款。
有的公司
传真合同文本给对方,忘记了传真合同背面的格式条款,导致纠
纷发生。
(3)
由于我方合同履行不严谨,外
方找借口不付或少付款。由于质量不符、
单证不
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例如,某公司出口石蜡给孟加拉国公
司,由其驻香港公
4 / 14
司开立信用证,由于单证有不符点,而我方公司仅凭香港公
<
/p>
司口头承诺接受不符点就发
货,后买方公司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款
赎单,而船
公司竟擅自拍卖货物,充抵运费。
(4)
纠纷发生后,不重视运用法律
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
“重关
系,轻索赔
”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
反受其害。
(5)
我国公司缺乏一套科学的收汇
风险防范制度。目前,往往随业务员个人
的经验与
领导的能力去解决具体问题,没有上升到系统防范的科学层次。比如
p>
如何了解外商资信;
对不用收汇方式不同防范对应措施;如何利用出
口信用保
险、保函、外汇保值等方式;如
何才是一个好的出口贸易文本;出口商如何有
效控制货物
避免钱货两空等等,缺乏制度指
导和管理防范,也缺乏预警机制和
纠纷规章制度。例如:
1995
年
8
月,山东济南的一
家进出口公司与
日本大阪的
客户签约,向日方出口当年产鲜姜
80
吨。供货前,该公司向
日方提供
了前一年
的货样,日方表示满意。但当年因收成不好,姜的规
格普遍偏小,收购
成本上
升。由于质
量问题比较严重,日方要求退货拒付剩余款。中方公司对日方的索
赔
要求不作正面回答。最终日方提出仲裁,经仲裁责任完全在中方公司。
由此可见,该笔出口贸易,第一,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把样品作为参
考与价格
浮动考虑,出口方在向日方
提供去年样品时就已经埋下了一个危机;
第二,出口公司应有
严格履行合同的诚信,宁可将合同取消,承担一定的赔
偿,也不可置合同于不顾而发出与
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遭受赔款和毁
誉的更
大损失,缺乏跟踪管理制度;第三,出口公司
面对日方索赔,仍有侥幸心理,
不能依法处理
;第四,公司的管理缺乏制度防范,处于按
照实际经验操作出口
的阶段。
二、出口收汇安全防范法律措施设计
(一)防范设计应该着眼于系统防范:人、钱、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出口商的根本任务是收汇,但作为货款对价的货物,
常常因出
口商的货物质量、履行期限或单证问题直接影响了收汇
效果。所以,
收汇风险不应孤立地
防
范,要从系统上防范风险。在实际贸易纠纷中,几乎所
有的外贸公司都有过类似的感
受。
<
/p>
从国际贸易关系的图示可以看出,出口商的三条带箭头的生命线,都与收
< br>
汇风险息
息相关。因此出口收汇法律风险的防范,从措
施上,应该贯穿于国际
贸易合同履行的整个
过程。
5 / 14
从根源上看,要着眼于人、钱、货三个方面进行防范。其中人的风险,包
括外商、
业务员、银行、货代和承运人,毕竟人的风险是最大最根本的风
险,
这就是风险防范的重
点和落脚点。
(二)防范设计要用规章制度防范:建章立制
1
、建章立制的好处
对出口风险防范进行建章立制,不仅是从源头上控制与避免风险的好办
法,也是科
学指导、规范操作、化解纠纷的好办法,还能够促使摆脱过
去依赖
业务员和领导的经验来从事国际贸易的做法,走向科学
依法办事的现代经营模
式道路。
2
、建立出口收汇风险管理的主要制度
第一类:建立出口业务指导制度。
该
制度仅具有指导性,没有强制性,旨在指导如何磋商谈判、如何审查合
同方面具
有指引作用。主要包括:
(1)
指导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
调查途径包
括,对方公司网站介绍;国外联系;相关国内客户了解;我国
驻外商务
参赞处;委托资信机构等。调查了解事项包括,其公司专业性;注册
资本;股东构成;当
地影响;商业信誉;历史状
况;经营风格和我国贸易情况
等方面。
(2)
指导对出口贸易业务方式的选择
①
对出口收汇方式的选择
收汇方式带来的风险按照大小比较为:先付款后发货
<
信用证
<
付款交单托
收
<
承兑交单托收
<
先发货后付款。此处可看出,常常认为的信用证方式,并不
是买方最安
全的收汇方式。
②
对出口外汇安全保障的选择
出口收汇
,有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进口商非保证担保、出口信用保险
四种方式
可选择,增加出口收汇安全保障,这主要适用于风险较大的出口贸
易,既是增加部分费用
也是值得的。比如出口信
用保险,当前全球贸易额的
12
-
15
%是在出口信用保险下实现
6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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