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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政策法规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26 08:33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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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6日发(作者:piranha)


印度尼西亚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6


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


2006


年中国和东盟



双边贸易总额为



1608.4


亿美元。其中,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


190.6


亿美元,同比增长


13.5


%。其中, 中国对印尼出口



94.5


亿美元,同比增长



13.2


%;自印尼进口



96.1


亿美元,同比增长



13.9


%。中方逆差


1.6


亿美元。中国对印



尼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除原油外的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油类及其制品, 钢铁,机



器、机械、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车辆及 其零部件,化工产品,棉布、



纤维等纺织原料,葱类蔬菜,苹 果、梨等,自印尼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从石油或沥



青中提取的原 油、油类及其制品,煤及其他矿产品,电子设备及组件,电机、电


器设备及零部件,有机化工品,橡胶,木及木制品,纸及纸板,棕榈油及其分离



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印尼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



业额



20.6


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2.5


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备案,中国对印尼非金融类



对外直接投资额为


3588


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2006


年印尼对中国投资项目

< p>
115


个;合同金额


4



7


亿



美元;实际使用金额



1.0


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印尼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1934


年贸易法》



《海关法》



《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法》

< p>


《产业法》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 库法》



《禁止


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



《外国投资法》和《国内 投资法》等。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印尼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产品征收从量税。



印尼进口产品的


关税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根据《中国—东盟全面< /p>



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 /p>


2007


年起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关税将降至



8


%。


2009

年起自最惠国进口产品的税率由



5


%降为



0



2010


年前中国与印尼将逐



步削减关税,将对绝大多数产品实行零关税。




2






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印尼政府对某些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制度。该制度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


< /p>


许可。印尼政府对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

< p>


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 衣服



9


类进口产品实行自动许可管 理;对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



用手工工具



6


类产品实行非自动许可管理。




同时,印尼政府通过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实施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管


理。只有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这一类产品采用配额形式。进口配额< /p>



只发放给经批准的国内企业。进口许可证适用于工业用盐、乙烯 和丙烯、爆炸物、



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并将许可证 发放给有资格的生产型企业。获得许



可的企业只能将这些进口 物品自用于生产。合成润滑油、人造甜料、农用手工工



具的进口许可证只发给经批准的进口商。




3






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禁止出口活鱼产品、低质橡胶、橡胶原材料、未加工的鳄鱼皮、废铁品



(除原产于



batam


半岛的之外)



、圆木和木片、受《濒临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



约》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lora and



Fauna(CITES))


保护的野生动物和自然植物、尿素。此外,印尼禁止向以色列出



口任何产品。



印尼主要采取“出口指导”和“出口控制”两种出口限制形式。出口指导产品须


< /p>


符合印尼的出口审批要求。这类出口指导产品涉及活牛、活鱼、棕榈果仁、含铅

< p>


铝的铁矿石、石油、尿素化肥、鳄鱼皮、未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未加工 的金银



品、各种金属材料的废品等产品。此外,印尼对出口控 制产品采取出口许可证和



配额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 p>
这类出口控制产品涉及咖啡、纺织品服装、橡胶、胶合板或类似的


复合木板 、柚木、混合藤条和藤条半成品(二)




投资管理制度




以下



9


类 行业属印尼对本国和外国投资企业都绝对禁止的投资领域:大麻等


毒品的种植加工、海绵体的收集和利用、有害化学品、化学武器、武器及其零部


< /p>


件、糖类、酒精饮料、赌博及赌博设施、航空服务提供和船舶证明等级检验、广

< p>


播频率和卫星轨道监控站、放射性物质的开采。




以下



8


个行业属印尼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基因的培植;天然森林的特许;


木材业承包;出租车、公共汽车运输服务;小规模航海;贸易和支持贸易的服务;



传媒服务;动态影像生产业。




以下



8


个行业只对外商合资公司有条件的开放:港口建设和运营;电力的生


产、传输、分配;海运;处理和供应公用饮用水;原子能工厂;医疗服务;基础< /p>



电信;定期或非定期的航线。




(三)




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 p>
印尼贸易部是印尼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印尼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根据财政部制



定的政策和现行法律,负责货物的进出口管理。




农业部下属的农产品检疫机构(


Agency for Agriculture Quarantine (AAQ)




负责进行动物、鱼类和植物的检疫。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


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 (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 BKPM)


)直接对印尼共和国总统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和



制定国家投资政策,协调和促进外国投资。




三、




贸易壁垒




(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



< br>印尼要求所有的进口药品都要在食品药品管理局(


BPOM


)进行注册后方可



在市场上销售。药品注册分为传统药品注 册和化学药品注册,二者的注册程序不



同。化学药品注册申请 人必须为药品出口国生产商指定的印尼销售代理商或批发



商, 如果要在印尼生产,则由指定的印尼制药工厂提出申请,药品出口国生产商


< p>
无权申请药品注册。


这一规定使出口国生产商丧失了药品注册的权利,


不利于保护出口企业


的利益。




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农业和化学工业总司于


2006




11




24


日发布了《有关



汽车安全玻璃强制性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工业部法令草案》



《有关水泥强制性< /p>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工业部法令草案》



SNI 15




0048




2005


(汽车钢化安



全玻璃)



SNI 15




1326



2005

< br>(汽车叠层安全玻璃)



SNI 15



0129



2004


(白水泥)



SNI 15




0302



2004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p>



SNI 15




2049




2004


(硅酸盐水泥)

< p>


SNI 15




3500




2004


(混合硅酸盐水泥)



SN I 15




3758




2004


(砖石水泥)和



SNI 15




7064




2004


(复合硅酸盐水泥)



。上述



8


项印



尼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规定了汽 车安全玻璃和水泥的术语和定义、类型、质量要



求、取样、检 测方法、验收、标志和包装要求。根据印尼工业部法令的要求,所


有印尼国产和进口的汽车安全玻璃和水泥必须符合上述印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获得使用



SNI


标志的认证证书。印尼国家认可机构




Komite Akreditasi Nasional, KAN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在执行以下合格评定程



序后颁发



SNI

< br>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1


.测试产品质量是否符合



SNI


要求;



2


.审





QMS SNI 19




9001



2001/ISO 9001



2000


及其修订的实施 情况;


3


.定期


测试产品质量的符合性和审核质量管理体系


(QMS)


。质 量管理体系


(QMS)


的测试



和审核可转包给由


KAN


认可或与

< p>
KAN


签署互认协议的机构认可的印尼境内检



测实验室和



QMS

< br>认证机构。工业部农业和化学工业总司负责本法令的执行并提


< br>供法令的技术指导。中方认为,印尼上述法令只认可印尼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的



测试和审核,将使进口商不得不重复测试,导致额外的负担。中方希望印尼根据



WTO/TBT


协定所规定的互认原则,与 中方就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协定进行磋商,



认可并接受中国测试机构执行的合格评定结果。




(二)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




2006




5




29


日,印度尼西亚农业检疫局于发布了《有关木质包装要求和


< /p>


印度尼西亚进口物质包装材料植物检疫措施的农业部法令草案》


, 规定了木质包



装材料的定义,木质包装的一般及特殊要求、植 物检疫措施、木质包装植物检疫



有害生物名单、木质包装处理和标志的类型以及包装声明。



2006




8




17


日,印度尼


西亚农业部农业检疫局于发布了《有关致病物质




/


或兽药材料 检验检疫措施的农业部法令草案》


。该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致病物



质和


/


或兽药材料的要求,包括要 求提供原产国批准机构签发的证书,指定了入



境点及检疫措施。




(三)




服务贸易壁垒




印尼的服务业部分已对外开放,部分尚未开放。




1






金融和银行服务




印尼现有八家独资外资银行。


1998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印尼政府对外资银



行在印尼开设分行开始设限,要求外资银行注册资本金为三万亿印尼盾(约合三



亿多美元)


,外资参股的金融公司实缴资本额为内资金融公司的两倍 。外国保险



公司可在印尼成立合资保险公司。除非被保险人为 外资独资实体或印尼国内无法



办理的特殊险种,所有保单均应 由印尼内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办理。




2






贸易业




印尼允许外资在印尼开设独资或合资贸易进出口公司,但禁止外资从事内贸



零售业,只允许在大城市开设大型超市或购物中心。




3






法律服务




印尼执业律师必须是印尼公民,且毕业于印尼的法律院校或其 他得到印尼承



认的院校。外国律师在印尼只能从事法律咨询服 务,并需要得到印尼司法及人权



部的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必 须和印尼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方有可能进入印



尼市场。




4






会计服务




印尼政府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必须是印尼公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和



印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方有可能进入印尼市场,外国会计师和审计 师在



印尼只能从事咨询服务不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5






视听服务




印尼不允许外国电影和音像制品分销商在印尼建立分支机构或 分公司。根据



印尼电影法,外国电影的进口和分销仅限于由印 尼内资公司经营。



6






运输服务




印尼禁止外资进入出租车、公共汽车、海运等国内公共运输业,如出租车、



公共汽车、海运业等,但允许外资从事远洋运输业。




7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为印尼政府项目工作的外国咨询顾问只能按政府规定的费率取




费。对于印尼企业无法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只允许外国公司 作为分包人或



咨询公司。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外国公司必须与 印尼公司组成合资公司方能参与。





8






电信服务




印尼允许外商设立合资电信企业,但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




35


%。印尼现已对外资开放移动通 讯业。




9






医疗服务




印尼的医疗服务基本上未对外资开放。




(四)




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在印尼受损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中国知名产品商标在印尼屡被



恶意抢注。如“江动”



Jiang Dong,


缩写为



JD


)牌柴油机及发电机、


“凤凰”牌自行


< p>
车、


MARQUIS


牌水泵、

“大阳”



DAY


ANG


)牌摩托车、青岛的“魁峰”牌摩托车



链条、


“云南白药”等。仅被印尼华人



Dhalim Seokodanu


抢注的中成药商标就高达



50


多个,其中就有“同仁堂”



“漳州片仔癀 ”等我国著名商标。我国大部分较为著



名的铁挂锁商标,如“


808





101




“ 马牌”



“三环牌”



“钻石”



“虎头牌”等也



均被印尼人抢注。




这些印尼商标抢注人原先对中国产品有所了解或曾经是中国有关商品的代



理商,因各种原因被终止代理业务。




其后,这些代理商大肆抢注中国著名产品的商标,导致相关中国企业损失严



重,甚至使中国名优产品被迫退出印尼市场。这种做法也损害了印尼消费者 的权



益,导致印尼国内出现假冒中国商品,甚至专门从中国进 口特制的廉价假冒产品,



严重扰乱两国生产和流通秩序,使中 国产品名誉受损。尽管个别中国企业




通过司法途径,


据理力争,


维护自身权益,

< br>但在印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商标被抢注问题的代


价较高,即使胜诉,执行起来也有 难度。




中方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在 印尼屡受侵害、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



保护的状况表 示严重关注,希望印尼当局尽快采取其实有效的措施,完善国内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两国贸易投资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环境。




(五)




其他壁垒




“灰色清关”问题突出。大部分出口至印尼的中国集装箱货物,大多通过印尼



的清关公司办理通关手续。据估计印尼有近



300


家清关公司。据了解,目前的“灰



色 清关”行情是,除了要交纳关税和


10


%的增值税外,


20


尺的集装箱要另交给清



关公司



400



600


美元,


40


尺的集装箱要交



600



1000


美元。而中国货物属于薄



利多销,单 位价值低,按照集装箱的个数交纳清关费用对我企业不利。








读印度尼西亚之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




2010-09-27 |


作者:宋国明


|


来源:



国土资源情报








摘要:


2009



1



12


日印度尼西亚正式颁布新的《 矿产和煤炭矿业法》。该法案经过约


4


年漫长的审议过程才得以


通过。


该法在矿业管理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

< br>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权力的重新分配、矿业权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


建立


新的税费体系等。


本文对新矿法产生的背景、


主要内容、与旧法间主要的变化和存在的一些疑问进行了介绍和论述,


仅供


读者参考。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



矿业法





2008



12



16


日印度尼西亚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新的《矿产和煤炭矿 业法》



Mineral


and


coal


Mining


Law), 2009



l



12


日该法以


2009


< p>
4


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


新法将取代施行了


42


年的


1967


年 的


H


号法


(印度尼西亚原矿业法)






一、新矿法产生的背景





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但是自


2001



5


月开 始实施有关地方自治的


1999



22


号法后,


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 。依据


1967


的矿业法,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 方为


辅。而


1999


年的


22


号法强调的是地方自治。


22

< br>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相当多的矿权管理


权和产业政 策等。事实上,在


2001



5


月以后,


1967



11


号法在对矿业投资的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


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依据


22


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 采矿授权。


2001


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采矿授权(

< p>
KP


)主要


由地方政府颁发。

2007


年初统计,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


1200


多份采矿授权,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


2001


年以前


30


多年


颁发的采矿授权总数(


597


份)。有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中央政府已经与外国投资 商鉴订的标准工作合同(


COW


)限定


的区域内。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矿业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去


10

< p>
年印度尼西亚矿业领域基本上没有大规模的


外资项目上马。


许多矿业投资者,


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度尼西亚矿业一直持观望态度。为改善 矿业投资环境,


完善矿业


方面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 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


1967


年的矿业法。最初的新矿 业法草案《矿产和煤


炭矿业法》



20 01



10


月提交审议的,

< p>
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


但 由于


各方争议太大未获通过。本次的法律草案是


2005


年提出的,经过约


4


年漫长的审议过程,包括 不断的争吵、让步、各方


利益的平衡,最终得以通过。





二、新矿法的主要内容





新矿法共


26



175


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原则和目标





该矿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管理上的 公正、


透明、


实用和均衡发展,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受侵害 ,


促进社会和环境


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管理的目标是:


保证矿业活动的成效和可持续性,


保障国内矿产和能源资源的需求;


提高矿业企业在国内外的竞


争力;提高地方和国家来自矿业的收人;增加 社会就业;保证法律的客观性。





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上的权力划分





(l


)中央政府的权限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矿业政策;


制定法律条例、


制定国家标准及指南、


制定矿产开发许可证颁发的相关规则;


颁发


普通矿业许可证(< /p>


IUP


)、特别矿业许可证


(IUPK)


;划定矿产潜力区;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对跨省和离海岸


12


英里


以外的矿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生产、销售、利用 及环保的政策;制定提高社区参与和合作能力的政策;制定对矿产


及煤炭生产征收国家非 税收人的政策;


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的矿业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地方矿业条例的制定工作 ;


收集和


管理全国的矿业信息,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相关地质条 件、开发情况,以及矿权区和国家矿产储备区的相关信息;对开采


后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 指导;合理安排全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使其均衡发展(编制全国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与提


高矿产经营活动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2


)省政府的权限





省政府管理矿产煤炭开采的权限包 括:制定地力-法规;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


IUP


)、民间矿 业许可证


(IPR)


,指导


和解决社区 矛盾,监督跨县界及离岸


4~12


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 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界及离岸


4~12


海里内对直 接影响环境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


收集和管理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及开采活动的信息和数据 ;


编制省区矿产煤炭


资源平衡表;


发展 和提高省区矿产煤炭经营的附加值;


提高当地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

< br>根据权限协调本区矿区爆炸品批


准并监督其使用;


向部长 及县


/


市长提供有关普查及勘探资料;向部长及县


/


市长提供生产、


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


指导


和监督采后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提高省县


/


市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





(3


)县


/


市政府的权限






/


市政府负责其所辖地区内的矿业活动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相关条例的制定;民间矿业许可证 的发放;监督县内


及离岸


4


海里内的矿 产开采经营活动;矛盾的调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土地复垦的监督与指导,向部长及省


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等。





3


.含矿潜力区的划定





矿产潜力区是矿业活动基本限定区 ,


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人民代表会议确定。


矿产潜 力区的划定要充分


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同时综合相关 政府机构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矿产潜力区分为


3


类:

< p>
①可开采区,


煤炭和金属矿产可开采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人 民代表会议确定,


非金属矿产可开采区经


中央政府授权由省政府 划定;②民间可开采区,限于国内民间开采,由县


/


市政府划定 ,最大面积为


25


公顷;③国家储备


区 ,


是为国家战略需要,


为某种特殊的矿产品

(煤、


铜、锡、


金、


铝土矿和镍)


储备或保护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矿产潜力区。


该类区域经人民代表 会议批准,可转为特别开采区。在此开采矿产必须先得到政府颁发的特别矿业许可证。





4


.矿业权的设置与管理





矿业权分


3


种:普通矿业许可证(


IUP


)、民 间矿业许可证(


IPR


)、特别矿业许可证(

< br>IUPK


)。





(l


)普通矿业许可证





普通矿业许可证又分为两个阶段( 或两部分):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的权限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


性研究 。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包括矿山基本建设、矿产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





勘探许可证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 的最长期限和面积,


金属矿最长期限为


8


年,


非金属矿为


3


年,


特定种类的非金属


矿(用于生产水泥的石灰石、金刚石和其他宝石)为


7


年,石材矿为


3


年 ,煤炭为


7


年。金属矿面积最少为


5 000


公顷,


最大


10


万公顷;非金属矿最少


500


公顷,最大


2.5


万公顷;石材矿最少


5


公顷,最大


5000


公顷;煤矿最少


5000


公顷,


最大


5


万公顷。





采矿许可证也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初期限为


20


年,可延长


2


次,每次


10


年;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


10


年,可延长


2


次,每次


5


年;特定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


20


年,可


延长


2


次,每次


10


年;石材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


5


年,可延长


2


次,每次


5


年;煤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


20


年,


可延长


2


次, 每次


10


年。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

< br>2.5


万公顷;非金属矿为


5000

公顷;石材矿为


1


000


公顷; 煤


矿为


1.5


万公顷;放射性矿开采区 的面积由中央政府划定。





普通矿业许可证的颁发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


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县< /p>


/


市,


由所在地的县

/


市长颁发;


如果矿业权区在


一个 省内,


且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


/


市,


经当地县


/


市长推荐后由省长颁发;如 果矿业权区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


经当


地省长和县

< p>
/


市长推荐后由部长颁发。





(2


)民间矿业许可证





主要是用于小规模矿产开发,由当 地县


/


市长负责发证,优先颁发给当地的个人、社会团体、合作 社。许可证初始期


限最长


5


年,此后可 以延长。个人最大许可面积为


1


公顷,社会团体最大面积


5


公顷,合作社最大面积


10


公顷。





(3


)特别矿业许可证





特别矿业许可证由部长负责颁发,


主要是针对特别可开采区而颁发的。


一个特别许可证的权限区内 只授予


1


个品种金


属或煤矿的特别开采 权。许可证持有者对矿权区内发现的新矿种拥有优先权。





特别矿业许可证包括勘探和生产运营两个阶段。


不同矿产各阶段在面积和期限上有不同的规定。


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



10


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





公顷;煤炭勘探期间 最大面积


5


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


15000


公顷。





金属特别矿业许可证的勘探期限最长


8


年,煤炭的勘探期限最长


7


年,金属 或煤炭的生产运营期限最长


20


年,可延



2


次,每次


10

< br>年。





5


.权利和义务





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 持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有权利用因生产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及便利;


除了放射性矿


产衍生物,


在缴纳了相关勘探和开采税费后,


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权拥有生产的矿产品;


普通矿业


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印度尼西亚持有者不能将其转让给第三方;


只有在进 行了一定阶段勘探后,


才可在印度尼西亚股


票交易中心转让其所 有权或股票,转让前需通知主管的部长、省长或县


/


市长。





矿业许可证 持有者有以下义务:


运用良好的开矿技术标准;


按印度尼西亚会 计制度管理财务;


提高矿产品和煤炭的附


加值;提高当地居民生 活水平及地区经





济发展;


遵守环境负荷限度;


执行行业卫生和安全标准 ;坚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原则;


在申请矿产许可证的同


时 提交采后复垦及环保处理计划;缴纳矿区





土地复垦及环保处理保证金,部长、省长或县


/


市长有权指定第三方使用该项保证金执行矿区采后的复垦及环保处理


工作。关于更详细的矿区土地复垦及环保处





理条例和保证金条例将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开采的矿产品应当在国内进行加工和提炼,


可以加工


和提炼从其他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开采出的矿产品;


应当优先利用当地劳工 、


产品和服务;


向部长、


省长或县市长 按其权限


呈交所有勘探及生产运营所得数据;


矿业企业的中外资 股权在其矿山投产


5


年后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



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其细则将由中央政府另作 规定。





此外在矿业服务方面,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使用当地或国内的矿业服务公司,


矿业服务业活动的范围包括:


普查、


勘探、可 行性研究、矿区建筑、运输、环境、采后环保处理及土地复垦;安全和卫生,以及开采和冶炼领域的咨询、计划< /p>


及设备测试等。


矿业服务公司应当优先使用本地的承包商和本地劳 工。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其矿区使用其所属的矿业


服务公司 ,


除非得到部长允许。


部长可在下列情况给以允许:在矿区没有 类似的服务公司;


没有相关服务业企业有兴趣提


供服务。更详细 的矿业服务条例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





6


.国家和地方收入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缴纳属于 国家和地方收入的各种税费,


包括税收和非税收人。


税收包括:


根据税法规定的税


收、


进口税。


非税收人包括:


固定租金费、


勘探费、


权利金、


信息补偿费;


地方收入包括:


地方税、


地方补偿费



retributions)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地方性收 入。





矿 业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将其金属和煤炭生产企业


4%


的净利润交给 印度尼西亚中央政府,


6


%的净利润将给地方政府。

< p>
地方政府的


6%


安排如下:省政府得


1%,




矿地所在县< /p>


/


市政府得


25%


,同一省内的其他县


/


市得


2.5%






7


.矿业活动中的土地使用





普通矿业许可证、


民间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的权利不包括对其表面土地的权利;


在法律规 定禁止进行矿产活


动的地点不能进行矿产经营活动,


除非得到根 据法律规定相关中央政府部门的批准。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需经土地所有者同


意后才能开展其勘探活动。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在矿产开采前先根据相关法律与土地所有者 解决土地使用问题,


可根据需求分阶段进行。


在解决了


土地方面的问题后可以依法颁发相应的土地权





8


.过渡条款





新矿法生效之前已有的矿产或煤炭 标准


[作合同继续有效至其有效期结束。


但关于国家收人的条款 例外,


其目的是要


提高国家的收人。


上 述矿业和煤炭工作合同中的条款最迟在新矿法生效


1


年后必须调 整,


以适应新的法律。


已生产的工作


合 同持有者有义务在最迟


5


年后其矿产品在国内进行冶炼加工。< /p>





其他内容还包括培训、监督、社会保护、行政制裁等。





三、新矿法的主要变化





1


.许可证制度取代标准工作合同制 (


COW)



新矿法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旧法的矿产及煤炭标准工作合同制度改变为政府颁发矿业许可证的制度。


“标准工作合同


制度”是


1967


年印度尼西亚政府为促进矿业发展吸引外资专门为外国投资商设计的。此后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



20


世纪


80


年代末和


90


年代初,全球范围内 掀起了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促进矿业私人投资”为主旨的修法浪潮,


印度尼西亚的标 准工作合同制受到发展中国家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推崇,


不少发展中国家曾仿效印度尼西 亚出台了这样一


项制度。


印度尼西亚的标准工作合同有两项最核 心的内容:


一是矿业权保障,


它规定了矿业权的连续性,投资者 在取得一


般调查权并开展相应工作、


有所发现后可直接取得探矿 权,


继之在圈定矿产储量后直接取得矿山开发、


矿产生产、选冶 和


营销的权利;


二是投资保障,


在合同 签署之后,


有关条款不再受此后新通过的政府法律或政策调整的影响,

< br>税收等相对稳


定,确保了投资安全。投资者必须遵循的条件并不是由印度尼西亚< /p>


1967


年的矿业法规定,而是来自于标准合同规范。此


次改革,


政府与企业界的看法差异较大,


印度尼 西亚政府认为新的许可证制度将给予政府更大的监管力度,


但企业界则认


为原来的标准工作合同制更具法律保障。





2


.要求获得矿业许可证的现有生产 企业在国内冶炼加工其矿产品




< /p>


新矿法的一项重要变化是要求获得矿业许可证的现有生产企业在国内冶炼加工其矿产品。< /p>


就是说,


要么自已建设矿产


冶炼加工厂,


要么交给国内其他合法的冶炼加工厂。


而持有原有标准工作合同 的现有生产企业则最迟在新法实施后


5


年内

要建立上述冶炼厂。实际上就是规定


5


年后任何金属采矿企 业将不允许出口金属矿石,生产的矿石必须在本地区加


L


,不< /p>


管该企业是否在本地区拥有冶炼厂。





3


.增加了一项

10


%的附加税





生产金属和煤炭的矿业权人在缴纳正常的所得税和权利金外, 新矿法还增加了一项附加税,即生产企业净利润的


10


%。


中央政府得


4%



地方政府得


6


%。


这种附加税的政策并 不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显然将增加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矿


业的成本。此条被认为是新法 中不利于吸引新的投资者的重要条款之一。





4


.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权限,地方 政府权力明显扩大





依据


1967


的矿业法,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中央 为主,地方为辅。新矿法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矿产资


源管理权限。新矿法律 对中央政府的矿政管理权限作出明确限制,重点包括制定法律、政策,颁发矿产开发许可证,划定


矿产潜力区,直接监督管理跨省和离海


12


英里以外的 矿业活动。地方政府的权限明显扩大,旧法中只由中央政府负责的


A


B


类矿产(战略矿产和重要矿产),新矿法中由地方政府 共同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所辖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包括制


定相关的地方管理条例、发放 矿业许可证、监督和指导本地的矿业活动等。





5


.投资者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 证金





新 法律要求采矿许可证持有人有责任推动社区发展,


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


更具体的细则由中央政府另作规


定。以前的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只要 求作业者在完成采矿作业后恢复采矿区的原始条件。





6


.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使用当 地或国内的矿业服务公司





新矿法要求矿业企业优先使用本土公司提供矿业服务,


以增强本地企业 竞争力和扩大就业。


根据中央政府后来颁布的


细则规定,


只有本土公司在技术和资金上无力提供某项矿业服务时,


使用该项服务 的矿业企业经公开招标,


才可使用外资


公司的服务。

< p>
同时,


提供矿业服务的外资公司必须将一部分工作量分包给本地同行企业,


这部分工作量必须包含核心矿业


服务。


细则也适用于在新矿业许可证规定下印度尼西亚方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


而对 在以前工作合同规定下成


立的合资公司,则给予


3


年的过渡期。该项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发展相关服务,给本地矿业服务公司创造更多发展机会,


使印度尼西亚更多地从矿业开发中受益。


目前,


共有


120


家矿业服务企业会员加人了印度尼西亚矿业服务协 会,


其中九成


是印度尼西亚本土公司。





7


.外资 在矿业项目的前一段时期没有比重限制





新矿法对外国资本初始投入股权比重没有限制,可以达到


100


%的股权。旧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外资必须与印度


尼西亚企业建立合资公司。


但新矿法中规定,


矿业企业中的外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


5


年后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 政府或国有


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是否对吸引外资有利,在细则出 台前还不能确定。





8


.调整矿产资源分类





旧矿法把矿产分为


3


类:战略矿产、重要矿产、非战略和非重要矿产(主要是非金属矿产)。新矿 法把矿产分为


4


类:放射性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煤( 该法不涉及油气资源)。





此外,对矿业许可证权限的面积范围和期限有了新的限制。





四、新矿法中仍然存在的疑问和不确定性





1


.外资 在矿山投产


5


年后如何向本土公司减持股权




新矿法要求矿业企业的中外 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


5


年后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


地方企业、


国内私营企业减持


其股份,但如 何减持,减持多少,价格如何,还没具体规定。因此,这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


.依据 旧法鉴订的合约在税费方面受到歧视和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在新矿法第


169

< br>条和


170


条中,


一方面规定原 有的矿产或煤炭标准工作合同将继续得到尊重并在其期限内继续有效实


行,


但同时又表示,


在新法实施最多


1

< br>年后,


标准工作合同中除涉及国家收人条款外都需适应新法规定。而涉及国家收人


规定例外的目的是要提高国家收人。现行的工作合同企业的所得税(

30%



45%


)要高于新法实施 后的所得税(


28%)


,反对


派认为如 此规定对旧法规定下的矿产企业形成歧视待遇。


另外,


如果将来 国家税收规定进行调整,


旧合同如何执行仍然存


在较大的不确定 性。





3


.印度尼西亚的矿产加工提炼能力在


5


年后能否大幅度提高将对其矿业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印度尼西亚的金属矿产加工提炼能力不高,


大量原矿出口,


国家只从矿产资源财富中得到较少的收益。

< br>为尽可能


地增加矿产的附加值,


新矿法规定


5


年后任何金属采矿企业将不允许出口金属矿石,


只 能在国内加工提炼。



5


年后印度


尼西亚的矿产加工提炼能力能否如期大幅度提升存在疑问。这需要大量投资,也明显受国际大 环境的影响。如果无法在


5


年后大幅度提高提炼能力,


采矿企业将面临巨大危机,


也许政府会被迫调整相关政策。


总之,


此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新矿法中没有对地方政府颁 发的大量采矿授权如何处置作出明确的规定。


















新世纪以来印度尼西亚重要的矿业法规政策及其影响



2009-01-22 14:37:38





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地区的矿业大 国,


其矿产资源非常丰富,


矿业在其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


地位。进人


21


世纪以后,印度尼西亚政府颁 布和实施了一系列与矿业有关的新的法规和政策,


对该国矿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地方自治法使矿业管理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1999


年印度尼西亚议会通过了有关地方自治的

< p>
22


号法,


2001


年< /p>


5


月开始实施,从此印度


尼西亚矿业管理 (至少有相当部分)进人了一个地方自治的时代。


22


号法将中 央政府的一些权


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矿权管理、税收和产业政策等。






依据


1967


年的矿业法,


印 度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以中央为主,


地方为辅。


矿产开发分类管理 ,


法律将矿产资源分为


A


< p>
B



C


三大类。


A


类为战略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煤、铀等放射性矿


产、镍、钻、锡。这


7


类矿产只能由国家经营。外国公 司作为政府机构或国营公司的承包人,经


议会批准后也可按合同规定参与战略性矿产的勘 查和开发活动。


B


类为重要矿产,包括铁、锰、


铝土矿、铜、金、银等


34


种矿产。这些矿产可以由国 营公司、本土公司、合资公司和个体投资


者进行勘查和开发。


A



B


类矿产开发权的授予由中央主管部 门负责。


C


类主要是非金属矿产,


主< /p>


要由省政府管理。






1999


年的


22


号法给予地方政府矿业管理较大的权力。这与


1967


年的矿业法直接相矛盾,


1967


年矿业法主要表现为集中管理,



1999


年的


22


号法已经转变为分散管理。< /p>


事实上,



2001


5


月以后


1967


年的


11


号法在对矿产经营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 应有的法律效力,


特别是对


新的矿业投资。依据


22


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采矿授权。


2001< /p>


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采矿授


权主要由地方政府颁发。



2007


年初统计,


地方 政府已经发放了


1200


多份采矿授权,


大大超过


了中央政府在


2001


年以 前


30


多年颁发的采矿授权总数(


59 7


份)。






22


号 法也赋予了地方政府矿业外资的审批权,标准工作合同也由地方政府负责签发。但外


国投 资者普遍存在疑虑,


担心地方政府无法使合同条款得到保证。



2001


年底至少有


25


家外国


投资商不愿意与地方政府鉴订他们的标准工作合同(

< br>COW


)。中央政府虽然也保留了依据总统令


批准外国投 资的权力,


但在


2001


年后基本就没 有关于中央政府与外资签订标准工作合同的报道。


这也是


200 1


年以后外国固体矿业投资大幅度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 地方政府还各自颁布相应的管理新条例,据印度尼西亚商业协会统计,目前已经有


150 0


份地方政府颁发的新条例,有些与现行的法规相矛盾。这些造成投资者对法律认知方面 的


混乱。


在此期间中央政府曾宣布其中的一些条例无效,


因为它们与中央政府和投资者间签订的具


有法律性质的合约相冲突。< /p>






由于不确定的法律和规章环境,


加上不断的安全威胁和与地方政府及 当地居民的矛盾,


许多


矿业公司延迟了他们的新矿业项目投资和 项目扩大计划,


他们在等待政府提供一个明确而清晰的


法律框架 。






二、制定新矿法征途漫漫






目前印度尼西亚的基本矿业法是< /p>


1967


年的


11


号法,


其后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矿业有关的


法律法规。


但总体看,


印度尼西亚矿业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

< br>管理条例不够清晰,


有些法规还相


互矛盾。近两年来制定 和修改的一些法律法规对矿业界产生较大影响。






为改善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 法律体系,政府正在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


1967


年的矿


业法。


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


(矿产和煤炭采 矿法)是


2001



10


月提交审议的,


印度尼西亚能源


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 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


草案包括一些重要建议,


包 括外国投资


者与内资平等对待;小规模、个体生产者应当被承认有合法的权利;近


40


年来一直采用的标准


工作合同将被采矿许 可证所取代等。






新矿法草案从最初的提交到目前已经历了

5


年多,


中间也做了几次修改,


修 改后的草案又加


强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包括采矿安全、废物 处置、矿山闭坑后的土地复垦等。


根据印度尼西


亚能源和矿产资 源部副部长


:2007



6

< p>
月在第七届亚太矿业大会上的矿业政策报告,



前 新矿法仍在议会的审议之中。


据目前了解的情况,


新矿法一旦出 台,


将会对印度尼西亚的矿业


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森林法对矿业活动的影响以及政府的相关措施






199 9


年政府颁布


41


号森林法,该法禁止 在林区露天采矿。这对在印度尼西亚的矿业活动产


生较大的影响。因为印度尼西亚森林覆 盖率高达


67.8%


,在矿业大省巴布亚


68%


潜在的矿产远景


区被受保护的森林所覆盖,苏门答腊地 区为


58%


,马鲁古地区为


50%


,苏拉威西地区为


39%


,加


里曼丹地区为


33%


。一些签订了合同的矿业项目也 因此受到了影响。政府曾向矿业公司保证在


1999


年前发出的 许可证不受森林法的限制,实际情况并不如此。不过依据该法,议会可以批准


一种特殊许 可证,


允许其持有者在受保护的林地中采矿。


由于不确定的法律 和规章环境,


许多矿


业公司延迟了他们的新的矿业项目投资和项 目扩大计划,甚至已经暂停了勘查和开发活动。据


2002


年底 统计,当时大约有


150


家矿业公司陷人困境,其总值


320


亿美元的投资项目被迫暂时


搁置,


实际上是在等待政府的审批。


为此印度尼西亚议会和能源矿产资源部 联合组建了一个小组,


评估森林法对矿业公司的影响小组推荐了


22


个矿业公司到被保护的林地中采矿,推荐的条件是


依据公司 的采矿场所(阶段)、投资额及采矿对环境的影响。


2004


年总统签署政令


(Perpu


,类


似于 法律,但不必经过议会的批准),允许


13


家公司恢复它们在受 保护林地中的采矿活动。这


些公司包括:


PT


Antam


Thk


(项目在东南苏拉 威西省),印度尼西亚自由港公司(


FreePort)


(巴< /p>


布亚省)


,


Gag

镍公司,印度尼西亚国际镍公司(


PTlnnco)


等。这 些公司项目的已经证实的矿产


资源储量达到了经济开采水平。






四、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的分配和存在的问题






199 9


年议会通过了关于财政分配的


25


号 法律


(2001


年执行),该法明确了印度尼西亚中央


与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方面的分配比例


1999



25


号法将使至少


25%< /p>


的国内收人通过中


央分配基金转移到地方政府。

< br>1999



25


号法规定,矿业 部门(油气除外)的税收收人


20%


归中


央政府,


80%


归地方政府(省政府得其中的


16%


,矿山所在城市分


64%


。权利金也是二八开,


20%


归中央政府,

< br>80%


归地方政府,其中省政府分


16%


,矿山所在城市分


32%


,省内其他城市分

< p>
32%



另外,矿山所在的省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 将从征收的税后石油权利金中得到


15%


的份额,从天然


气中得


30%







1999



25

< br>号法令执行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发现他们所分配的资金减少了,他们选择了从


矿业 公司那里来增加收人。例如一些地方政府要求煤炭生产商每吨支付


250


印尼盾(约


0.24



元)


的费用。


采矿、


石油和天然气业的投资 者常常抱怨,


地方当局违反投资商和中央政府签订的


合同,强征 额外的税收。据统计,目前已经发布了数百条征收附加税的地方政府法令,为此,矿


业公 司的生产成本已经增加了


6%-10%







五、对煤炭出口征收关税






2005



12



25


日开始,印度尼西亚对煤炭出口加收


5%


的煤炭出口税,目的在 于抑制印度


尼西亚煤炭出口增长,确保国内市场供应量。印度尼西亚政府每月对煤炭出口 价格(


FOB


)核算


l


次,并以此征收


5%


的关税。






该项政 策实施后受到煤炭出口商的强烈反对。


印度尼西亚煤炭矿业联合会指出,


此举增加了


煤炭出口价格,


削弱了印度尼西亚对澳大利 亚、中国、南非和越南等国际对手的竞争力。


该项税


收政策原本 打算抑制印度尼西亚煤炭出口增长,但事实上印度尼西亚煤炭出口量却大幅攀升。


200 6


年上半年,


印度尼西亚出口煤炭


83 54.8


万吨,同比增长


38.4%



增加


2290.2


万吨。


出口增


长源于煤炭出口价格高涨,出口商足以承受税收负担。由于热力煤出口 价格下跌,


2006


年上半


年印度尼西 亚热力煤出口量受到关税措施的影响。


由于政策实施的效果不明显,

加上煤炭出口商


的强烈反对,政府对该政策进行了调整,


2 006



9



13


日,政府取消了该项关税,该关税实施


只维持不到


1


年的时间。






进人


20 07


年后,印度尼西亚政府又计划重新对出口煤炭征收关税,这次的目的主要在于增


加财政税收,


弥补税收赤字。


该国出口商以 此举将削弱价格竞争力为由表示强烈反对。


另外,


< p>
新启用被废除的政策也可能招来海外用户的反感,因此,印度尼西亚煤炭关税问题仍在商讨。






六、


减少国家赖性源消费对石油的依目前印度尼西亚的能源消费量中半数 以上是石油。


印度


尼西亚虽然石油资源比较丰富,


是东南亚石油大国,


也曾经是该地区重要的原油出口国。

但近几


年来印度尼西亚原油产量一直呈下降趋势。


减产的主 要原因是一些老油田的自然减产和油气领域


勘探和开采新增投资缺乏。目前印度尼西亚国 内的原油产量不能满足国内的需要。从


2004


年上

< p>
半年起印度尼西亚已成为原油净进口国,国际油价的上升反而造成印度尼西亚更多的预算赤字。






为应对这一变化,


2006


年初印度尼西亚政 府发布三项能源政策:


2006



1< /p>


号文件、


2


号文


件和


5


号法规,


以此作为将来国家能源 法律和法规的基础,


其中重要政策之一是减少国家能源消


费对石 油的依赖性,


并制定了今后


20


年的发 展目标:



2025


年能源消费中使用 石油的比例将从


2005


年的


55%< /p>


减少到


20%



煤炭和天然气所占比例将分别从


2005


年的

< br>15.7%



23%


增加到各占


33%



此外还要增加生物能源、地热 、可再生能源、液化煤的使用比例。






为实现上述目标,


目前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正在起草一项能源替代计划,


并负责将


来这一计划执行的协调工作。





信息来源


:


世界新能源





印度尼西亚矿业税收






一、基本特征








(1)


本文着重介绍印度尼西亚适用于外国公司及外国合资公司的税 收法律法规。








(2)


工作合同包括所有的采矿活动及合同期内适用的税率。虽然所有条款均可谈判,但



税收条款一般要服从法律规定。矿业标准工作合同制度是印度尼西亚 颇具特色的制度。








(3)


目前已制定了



6


代工作合同,正在考虑制定第



7


代合同,各代合同对外国投资者




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但其侧重点不同。








(4)


公司所得税税率最高为



35%


,预扣税税率为



20%









(5)


不允许集团豁免


(

< br>收入合并、汇总


)









(6)


任何产品的开采均需交纳权利 金。二、印度尼西亚矿业税









矿业税收情况见表



1







1































公司所得税




可税收入小于



1000


万卢比为



15%



1000


万~


5000


万卢比为



25%




超过



5000


万卢



比为



35%





应税收入




分公司利润税



20%


预扣税




外国分公司税后收入,不管此利润是



作为股息汇回还是留在印尼




预扣税款




居民为



15%


,非居民为



20%



税后收入的分配




土地和建筑税




0.5%



土地面积乘以每平方米销售额再乘



以税率




死租费



0.025



3.00


美元




每公顷每年




组织成本



0.01%



0.05%



按投资资本的总量




生产权利金




从矿石中每公斤元素



0.005


美元到新的



煤合同净销售额的



13.5%



矿石中矿产含量。



可作为成本扣减


(






3


代工作合同


)



增值税




国内销售为



10%


,出口为



0 1989


年扩大到包括所有服务




关税



0



200%



采矿可免除



100%



印花税




每项交易



500




1000


卢比




财产交易




工资税




各计划不同




工人工资




地区税




无详细资料






管理费




无详细资料






三、外国投资和外国股权









1.


外国投资








1967


年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 允许外国公司投资于印度尼西亚的矿业部门。在矿业部


二、印度尼西亚矿业税

< p>








矿业税收情况见表



1







1































公司所得税




可税收入小于



1000


万卢比为



15%



1000


万~


5000


万卢比为



25%




超过



5000


万卢



比为



35%





应税收入




分公司利润税



20%


预扣税




外国分公司税后收入,不管此利润是



作为股息汇回还是留在印尼




预扣税款




居民为



15%


,非居民为



20%



税后收入的分配




土地和建筑税




0.5%



土地面积乘以每平方米销售额再乘



以税率




死租费



0.025



3.00


美元




每公顷每年




组织成本



0.01%



0.05%



按投资资本的总量




生产权利金




从矿石中每公斤元素



0.005


美元到新的



煤合同净销售额的



13.5%



矿石中矿产含量。



可作为成本扣减


(






3


代工作合同


)



增值税




国内销售为



10%


,出口为



0 1989


年扩大到包括所有服务




关税



0



200%



采矿可免除



100%



印花税




每项交易



500




1000


卢比




财产交易




工资税




各计划不同




工人工资




地区税




无详细资料






管理费




无详细资料






三、外国投资和外国股权









1.


外国投资








1967


年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 允许外国公司投资于印度尼西亚的矿业部门。在矿业部


门,根据



1994


年第



20


号法律,允许成立外国独资企业,开发期为



15


年,


15


年之后需




股份逐年转移给印尼当地的企业。同时,为改善投资环境减少投资风险,政府制定政策提



供特殊的税收处理,通过灵活、有竞争力、稳定的税收政策


(< /p>


包括加速折旧、设备进口按美



元计价等


)


,鼓励外国投资。









外国公司按合同可以以



3


种方式进入:


①工作合同,


外国公司作为对政府 的承包商或



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组成联合企业,承包商及联合经 营公司须向矿业能源部申请工作合同;



②合作合同,外国公司 与国营企业合作,煤炭开采正是采用这种合作合同;③私人合同,



外国公司与拥有采矿授权书的私营印尼公司合作建立合同。









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工作合同是最 有利的一种投资工具,但开采煤的公司一般须与国



营煤炭采矿公司签订煤炭合作合同。



-


-


-


-


-


-


-


-



本文更新与2021-02-26 08:33,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671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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