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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 br>【编者按】
在付款判决书中,
法院常常会依法要求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并注明
“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同
期贷款利率有
6
个月以内、
6
个月至
1
年(含
1
p>
年)、
1
至
3
p>
年(含
3
年)或者
3
至
5
年(含
5
年)期等不同档次,许多当事人对此没有注意在执行阶
段少计
算了利息。此文厘清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同期”的含义,希望对
当事
人有帮助。
实务中,无论是借贷纠纷、
还是货款、工程款纠纷等,法院判决书判决往往在判决偿还
本金(或货
款、工程款)外,还同时判决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
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因法院判决书仅列明利息的计算方法及标准,
未列明
适用利率的具体档期标准,
案件到了执行阶段,
往往对计算利率
的档期标准的产生争
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只有“同期”、
“同期同档”利率等字句,但对于“同期”、
“同期同档”具体适用无明确规则。<
/p>
按字面意思理解,
“同期”
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
个时期;但<
/p>
“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许多,如
6
个月以内、
6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
)、
1
至
3
年
(含
3
年)或者
3
至
5
年(含
5
年)期等不同利率档次,因此,
必须明确
“同期”内应该适用的具体利率档次。
p>
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
为准,
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p>
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
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
6
个月以下,则适用
6
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
2
年,
则适
用
1
至
3
年的
利率,以此类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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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14
)深中法执复字第
3
号
申请复
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
XXX
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p>
法定代表人:刘
XX
,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
XX
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王
XX
,董事长。
p>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
XX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佛山公司”)与被执行人
XXX
电子
(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10<
/p>
)深中法民
二终字第
1200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深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佛山公司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
p>
2013
)
深宝法沙执字第
1765
号。在执行过程中,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
2
013
)深宝法沙执字第
1765-1
号通知书。被执行人对该通知书不服,向该院提出异议。该院经审查作出(
2013
p>
)
深宝法执异字第
15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深圳公司异议请求。深圳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
议,本院已受
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宝安区
人民法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佛山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0
)深中法民二终字第
1200
号民事判决书于
p>
2013
年
9
月<
/p>
18
日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该判决:
p>
1
、
深圳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向佛山公司支
付人民币
1
,
011
,
169.32
元
;
2
、深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应向佛山公司支付<
/p>
逾期付款利息
(以货款人民币
1
,
011
,
169.3
2
元为计算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 br>率从佛山公司的具状之日即
2009
年
< br>4
月
20
日起算计至本判决生效
之日止)。
因深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
佛山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宝安区人民法院
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依法予以受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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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
2013
年
11
月
6
日,该院作出(
2013
)深宝法沙执字第
1765-1
号通知书,
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据生
效民事判决书计算出的应付利息为:一、
2009
年
4
月
20
日至判
决生效之日即
2013
年
9
月
18
日的利息为人民币
284
,
526.19
元
(利率档次按
3
—
< br>5
年)
;
二、
< br>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人民币
18
,
761.12
元
(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
即
9
,
380.56
元
x2
,暂计至
20
13
年
11
月
6
日﹤利率档次
6
个月﹥)。
深圳公司不服,提出异议称:一、利息计算应遵循同期“贷款
”利率的特征,并考虑酌
情处理。
1
、
按(
2010
)深中法民二终字第
12
00
号判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
非“同期同档贷款
利率”来确定执行利息是不同的,前者可以选取当期利率中的任何一档;
而后者是取案件
有效时间对应的利率档。
2
、债务偿还增加利息的因素,是源于
相当于资金
占用的初衷,
债权方是利息受偿方,
债务方是利息的补偿方,
但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用利息
来处罚偿债方。
况且债务方的资金被冻结,
无法使用,
因此资金占用的事实结果是不真实的、
虚泛的,利息的偿还完全成为了还
债方的损失。本案时间长达
4
年多,被执行人是无奈的、
被迫的,
完全是申请执行人在后段近三年的审理中,
< br>每次都故意不出庭,
不配合调查造成的。
而近
30
万的大额利息结果却由被执行人承受。这对当前形势下的小企业是难以
承受的,应
酌情选择合适的利率档次来处理。
3
、重视银行贷款利息确定的特征,通常银行确定贷款利
息首先是根据年限来取利
率档次,
而对利率的变化,
通常是用合同来约定。
比如,
贷款三年,
若按当时利率不加说明,
则这时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若按人民银行的同期利率,
则通常
合同中专门增加说明条款,
如果没有专门条款
则就等同于固定利率。
本案所涉同期利率分为
八段,
我们认为从更符合实际情况来看,
取在每段的时间对应的利率档次,
既符合事实,又
合情合理。
即在八段中,
p>
前后两段的时间均超过一年,可以按同期年的利率处理,
其余各段<
/p>
时间未达一年的可按
6
个月处理。二、迟
延履行利息计算时间应考虑实际情况及被执行人
事情的处理情况。
1
、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近
100
万元的现金及查封原值为
106
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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