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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附英文)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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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9日发(作者:米苏拉)




1910


年统一船 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简介:



为了用统一的法律原则处理因 船舶碰撞而发生的法律问题,


国际社会于


1910


年在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三


届海洋法外交会议。该会议制定了《


1910


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 以下简称


1910


年碰


撞公约)


。该公约于


1910



9



23


日颁布,并于


1913



3


< p>
1


日起实施,是有关船舶碰撞问题最为重要


的一个 国际公约。该公约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的承认和接受,因而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各国国内法中有关


船舶碰撞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


1994



3



5

日加入该公约,


除船舶碰撞的适用水域有所不同外,


《海商 法》


第八章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与该公约基本一致。




1910


年碰撞公约》的重要贡献在于促成了 以下问题在国际范围内的统一:



1


) 按过失的比例确定碰


撞责任,废除了平分过失原则;



2


)实行实际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废除了一切法律推定过失原


则。但该公约并没有解决碰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碰撞损害的计算问题。




1910


年碰撞公约》没 有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发生碰撞对第三人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可能有以下


两点理由:



1


)在制定


1910


年碰撞公约的年代,各国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论远远不如现在发达,各国的立法< /p>


及法学理论差别很大,


比如许多国家对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的 认识就不一致,


如果公约做出此种规定,


恐怕难以被各国接受;



2


)由于承运人对本船货物因“驾驶 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是航运界的一贯


做法,因此,如果要求本船承运人对他船上 的货主索赔承担连带责任,必将使他船承运人本可以因“驾驶


和管理船舶”免去的赔偿责 任失去效力,这恐怕是


1910


年公约没有做出此种规定的主要 原因。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没有参加《

< br>1910


年碰撞公约》


,因此在船舶碰撞问题上,美国一 直沿袭平分


过失原则。


直至


1975< /p>


年才第一次出现按过失比例判定碰撞责任的案例,


改变了坚持


120


多年的做法。


但这

< br>只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尽管它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至今美国没有从法律上把这一原则确定下来。< /p>



截至


2007



9


月,该公约参加国有: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 澳大利亚、诺福克群岛、奥


地利、巴哈马、伯利兹、巴巴多斯、比利时、巴西、加拿大、 佛得角、中国、香港、澳门、塞浦路斯、克


罗地亚、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爱沙 尼亚、斐济、芬兰、法国、赞比亚、德国、迦纳、果阿州、


希腊、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 共和国、圭亚那、海地、匈牙利、印度、伊朗、爱尔兰、意大利、牙买加、


日本、肯尼亚 、基里巴斯、拉脱维亚、卢森堡、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马来西亚、马达加


斯加岛、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莫桑比克、荷兰、纽芬兰岛、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


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 圣文森及格


瑞纳丁群岛、所罗门群岛、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 斯洛文尼亚、索马里亚、西


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帝汶岛、汤加、特立尼达和多 巴哥、土耳其、图瓦卢、英国、泽西、格恩


西、马恩岛、安圭拉岛、百慕大群岛、直布罗 陀、福克兰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蒙特塞拉特岛、特克斯


和凯科斯群岛、圣赫勒拿、威 海卫、乌拉圭、扎伊尔。





正文:



第一条



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 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


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 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条



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 ,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


行承担。



即使在发生碰撞时,有关的船舶或其中之一是处于锚泊(或以其他方式系泊) 状态,本条规定亦得适


用。



第三条



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 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便应由该艘过失船舶承担。



第四条



如果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犯 有过失,各船应按其所犯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但如考虑


到客观环境,不可能确定 各船所犯过失的程度,或者看来过失程度相等,其应负的责任便应平均分担。



船舶或其所载货物,或船员、旅客或船上其他人员的行李或财物所受的损害,应由过失船舶按上述 比





< /p>


例承担。即使对于第三者的损害,一艘船舶也不承担较此种损害比例为多的责任。



对于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各过失船舶对第三者负连带责任。但这并 不影响已经支付较本条第


1



规定其最 终所应赔偿数额为多的船舶向其他过失船舶取得摊款的权利。



关于取得摊款的权利问题,各国法律可以自行决定有关限定船舶所有人对船上人员责任的契约或法律


规定所应具有的意义和效力。



第五条



以上各条规定,适用于由于 引航员的过失而发生的碰撞,即使是依法强制引航,亦得适用。



第六条



对因碰撞而引起的损害要求 赔偿的起诉权,不以提出海事报告或履行其他特殊手续为条件。



关于在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第七条



损害赔偿的起诉权时效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为行使第四条第


3


款所准许的取得摊款的权利而 提起的诉讼,须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时效期限得以 中止或中断的理由,由审理该案法院所引用的法律决定。



各缔 约国有权以本国立法规定:如在上述时效期限内未能在原告住所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国家领海内扣

< br>留被告船舶,便应延长上述时效期限。



第八条



碰撞发生后,相碰船舶船长 在不致对其船舶、船员和旅客造成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必须对另


一船舶、船员和旅客施救 。



上述船长还必须尽可能将其船名、船藉港、出发港和目的港 通知对方船舶。



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当然地将责任加于船舶所有人。



第九条



凡是在法律上对违反前条规 定的事例不予禁止的缔约国,应当承担义务,采取或建议其本国


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 以便防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



各缔约国应将为履行上述 义务而已在国内颁布或在日后可能颁布的法律或规章,尽速互相通知。



第十条



在不妨碍将来缔结的任何公 约的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对于各国有关限定船舶所有人责任


的现行法律,以及对于因 运输契约或任何其他契约而产生的法律义务,都不发生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第十二条



在任一案件中的所有当事 船舶都属于本公约缔约国所有,以及国内法对此有所规定的任何


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适 用于全体利害关系人。



但是:




1


)对属于非缔约国的利害关系人,每一 缔约国可在互惠条件下适用本公约的规定。




2


)如果全体利害关系人和受理案件的法院属于同一国家,则应适用国内法,而 不适用本公约。



第十三条



本公约的规定扩及于一艘船舶对另一艘船舶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而不论这种损害是由于


执行或不执行某项操纵,或是由于不遵守规章所造成。即使未曾发生碰撞,也是如此。



第十四条



各缔约 国有权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要求召开新的会议,以便对本公约进行可能的修改,


特别是 尽可能扩大其适用范围。



行使上述权利的国家,应当通过比利 时政府将其意图通知其他各国,比利时政府则当进行筹备,在六


个月内召开此种会议。< /p>



第十五条



未曾签署本公约的国家,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参加本公约,应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比利时


政府,并由比利时政府通知其他缔约国政府。如此参加本公约,应自比利时政府发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后


生效。



第十六条



自本公约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比利时政府应与已经声明行将批准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政府


进行联系,以便决定应否使本公约生效。


如果决定使本公约生效,


便应立即将批准书交存布鲁塞尔。


本公约自交存批准书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



交存记录对于参加 布鲁塞尔会议各国开放一年,此后,上述各国只能依照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本公约。



第十七条



如有缔约国欲退出本公约 ,应自其通知比利时政府之日起一年后生效,而在其他缔约国之


间,本公约仍旧有效。< /p>



附加条款







虽有第 十六条中的规定,但已达成协议,各缔约国在就限定船舶所有人责任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并不

承担将本公约第五条关于因强制派遣的引航员的过失而造成碰撞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加以实施的义务。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WITH RESPECT TO COLLISION


BETWEEN VESSELS, 1910


Article 1


Where a collision occurs between sea- going vessels or between sea-going vessels and vessels of


inland navigation, the compensation due for damages caused to the vessels, or to any things or


persons


on


board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in


whatever


waters the collision takes place.


Article 2


If


the


collision


is


accidental,


if


it


i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or


if


the


cause


of


the


collision


is left in doubt, the damages are borne by those who have suffered them..


This provision is applicable notwithstanding the fact that the vessels, or any one of them, may


be at anchor (or otherwise made fast) at the time of the casualty.


Article 3


If


the


collision


is


caused


by


the


fault


of


one


of


the


vessels,


liability


to


make


good


the


damages


attaches to the one which has committed the fault.


Article 4


If two or more vessels are in fault the liability of each vessel is in proportion to the degree


of the faults respectively committed.


Provided that if having regard to the circumstances, it is not possible to establish the degree


of


the


respective


faults,


or


if


it


appears


that


the


faults


are


equal,


the


liability


is


apportioned


equally.


The


damages


caused,


either


to


the


vessels


or


to


their


cargoes


or


to


the


effects


or


other


property


of the crews, passengers, or other persons on board, are borne by the vessels in fault in the


above


proportions,


and


even


to


third


parties


a


vessel


is


not


liable


for


more


than


such


proportion


of such damages.


In respect of damages caused by death or personal injuries, the vessels in fault are jointly as


well as severally liable to third parties, without prejudice however to the right of the vessel


which has paid a larger part than that which, in accordance which the provisions of the first


paragraph


of


this Article, she ought


ultimately to bear, to obtain


a contribution


from the


other


vessel or vessels in fault.


It


is


left


to


the


law


of


each


country


to


determine,


as


regards


such


right


to


obtain


contribution,


the


meaning


and


effect


of


any


contract


or


provision


of


law


which


limits


the


liability


of


the


owners


of a vessel towards persons on board.


Article 5


The liability imposed by the preceding Articles attaches in cases where the collision is caused


by the fault of a pilot, even when the pilot is carried by compulsion of law.


Article 6


The right of action for the recovery of damages resulting from a collision is not conditional


upon the entering of a protest or the fulfillment of any other special formality.


All legal presumptions of fault in regard to liability for collision are abolished.


Article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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