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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英国的济贫院制度初探
作者:郭家宏
唐
艳
内容提要
从17世纪开始,济贫院在
英国逐步发展起来;1834年后,院内救济成
为新济贫法体系的核心。
济贫法委员会希望通过济贫院的威慑作用,
促使贫民自力更生,
减
少济贫开支。济贫院遵循“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两个原则,院内的生
活比较悲惨,
被大众冠以穷人的“巴士底狱”,
到19世纪70
年代后才逐步得到改善。
济贫院制度在英
国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
国家形成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关
键
词
济贫院
新济贫法
社会保障
< br>济贫院是为穷人提供工作和弱者提供生计的机构,它起源于济贫法。
{1}
1601年济
贫法将救济穷人的责任分配给各教区,后来教区建立济贫
院。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
使院内救济成为整个英国济贫法的标准制度,也成为新
济贫法体系的核心。在新济贫法下,
对有劳动能力者的户外救济遭到禁止,
所有想得到救济的人必须生活在济贫院里。
济贫院遵
守“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两大原则,
目的是使穷人更倾向于在院外自立生活。<
/p>
它试
图成为救济穷人的唯一方式,但未能成功。19世纪末期,济
贫院内的条件得到了改善。2
0世纪上半叶,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取代了济
贫院制度。
近年来,
p>
对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演变的研究逐渐受到我国学术界的重视,
并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对于英国济贫院制度的研究,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成果。在英
国学者中,
涉及19世纪的通史性著作中几乎都对济贫院进行了描述,
< br>关于济贫院问题也有一些专著和
大量论文问世。
另外还有
一些关于济贫院的文学性著作,
如狄更斯的
《雾都孤儿》
、
约翰·阿
尔丁的剧本
《济贫院蠢驴》
(The
W
orkhouse
D
onkey)
。
本文拟对济贫院的
起源发展、济贫院
内的生活和管理进行简要介绍,并试对济贫院进行评价。
济贫院的起源与发展
济贫院在英国历史上存在了较长时期,根据其发展的特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17世纪初期到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
这一时期,
济贫院多倾向于救
济穷人,
而不是惩戒懒惰,
统治者也仅把它作为一种权宜
之计。但与院外救济相比,院内救济比重较小。
中世纪以来,
英国教区济贫多
实行给予居家的穷人现金、
衣服、
食物和燃料等院外救济
形式。17世纪济贫院逐步发展。
《牛津辞典》中第一次关于“济贫院
”的记载可以回溯到
1652年的埃克塞特:
“改造房子,
p>
以作为城市穷人的济贫院和城市流民、
目无法纪者的
矫习所”。然而,济贫院之前已经存在。1631年,阿宾登的市长报告说:“我们在市镇
建立了济贫院,让人们来工作”。
{2}
英国的国家济贫常常追溯到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末期。
1601年
通过的
《济贫法》
规定,
各教区依法负
责照顾教区内的穷人,
其资金来源于地方财产所有者交纳的济贫税
(这一税收
现在仍存在,成为“议会税”)
。
《济贫法》中仅简单提到济贫院,
并建议为“没有劳动能力
的穷人”建造房子
{3}
。1722年通过的《济贫院检验
法》
(Workhouse
Tes
t
A
ct)
,
鼓励各教区在济贫院救济体格健壮的贫民,
对于拒绝进入济贫院的贫民,
可以
不予救济。
p>
{4}
同时,
允许各教区通过合并济贫院来
尽力降低费用。
{5}
之所以选择济贫院体
制,是出于两个方面的动机:一是济贫院可以用来雇佣穷人。
18世纪,试图通过雇
佣穷人
来盈利的做法很普遍,
但都没有成功。
< br>二是出于财政方面的考虑。
各教区希望通过一些令接
受救
济者不愉快的条件,阻止穷人接受救济。
{6}
p>
当然,在1872年《吉尔伯特法》
(Gilbert's
Act)颁布之前,英国议
会并没有取消院外
救济。
《吉尔伯特法》简化和规范化了教区建立和运营济贫院的程序,教
区可以独立建立济贫院,
或者教区联合起来建立济贫院,
这被称为吉尔伯特联盟
(Gilb
ert
Union)
。
在该方案下,<
/p>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不允许进入济贫院,
但可以由他们
所在的教区供养,
直到找到工作。
这一时期的济贫
院规模都不大。
1776年第一个官方报
告列列出了2000个
济贫院,
每个济贫院平均在20到50之间。
1802-180
3年
报告显示,14611个教区有3765个济贫院,每个济贫院平均有
22
人,其中有12
个济贫院各的
< br>1
人。
{7}
到18世纪末期
,大约五分之一的贫民的永久性救济在济贫院。但
是,
济贫院的
准确数目却很难确定,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巡视员不愿意把一些非常小且不
正规的、仅居住了几个贫民的建筑称为济贫院。
{8}
总的来说,在1820年之前的半个世
纪里,济贫院体制无论是在雇佣贫民还是威慑
贫民方面,都是一种权宜之计。
{9}
(
2
)1834-19世纪60、70年代
工业革命后,英国开始大规模使用机
器,家庭手工业趋于没落,造成了大量无业流民,
群众骚动不断发生,
< br>穷人甚至抢劫商店、
夺取面包等食物。工业革命期间,
济
贫法还与英国
人口的快速增长相联系。176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总人口为6,664
,989,18
01年增长到9,168,000;1831年则飞速增长到13,89
7,187。
{10}
贫困化加剧使得政府用于贫民救济的财政
支出数额增加。
1802-1803年,
英格兰和
威尔士的济贫税年均为530万镑,
1813年增长到860万镑,
1817-1818年
达到前所未有的930万镑。
经过19世纪20年代短暂,
1831-1832年又达到第
二个高峰
(860万镑)
。
从180
2-1803年到1832-3年,
济贫税增长了62%。
而同
期土地的租金收入却没有同样的增加,1800-1830
年
只增加了25%,即从
2800万镑增长到3500万镑。
{1
1}
显然,旧的济贫法已经无法适应形式的需要。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
人们的
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而边沁的功利主义马尔萨斯的人
口论为
中产阶级的社会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宣称任何社会组织、
法律都必须按其对社
会是否有用,是否合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衡量;贫困不仅
是对个人安全的威胁,
也是对社会的威胁,
因此政府必须根据人
们避苦求乐的天性通过立法来干预贫困问题。
但他
也主张,
p>
无论产生社会贫困的原因是什么,
都不应使得到救济的人的境遇超过
靠劳动为生的
人。
{12}
马尔萨斯的
人口论认为,
人口随着生活资料的增长而增长,
而土地收益递减
的出现,
必然会导致人口的增长超过食物供给的增长。
济贫法固
然使一些极为贫困的人生活过好了一
点,
然而总的来看,
靠救济为生的贫民却远未摆脱贫困,
全体普通人民不得不忍受一整套令
人讨厌的、
给人带来不便而又暴虐的法律的折磨,
这种法律与英国宪法的精神实质是背道而
驰的。贫民靠救济生活而不是靠自立
谋生,这就使“人口增加,而为此人口的粮食不增
加”{13},因此应当取消户外救济
。
19世纪30年代,
p>
英国政府济贫制度改革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的。
1828年,
p>
诺
丁汉首先建立了威慑性的济贫院。对此,当时保守主义经济学家麦
卡洛克(J.R.McC
ulloch)写道:“济贫院真正的用处是作为健壮贫民的收
容所.
.
.
.
.
.济贫院内的贫
民应当感到他的处境要比自食其力的工厂劳工
要差一些。”{14}
18
34年英国“新济贫法”颁布以后,
济贫院的发展进入新阶段,
院内救济成为整个
英国济贫法的标准体系,
也成为新济贫法体系
的核心,
济贫院的数量不断增加。
英格兰和威
< br>尔士的15000个左右教区都形成了大小联合济贫区,
都建立了自己的联合济贫
院。
新洛
贫法基调是惩治懒惰贫民以根治贫穷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虽有过一些变化,
但它的基本特征
和
原则一直保持未变。
这一时
期的济贫院主要以惩治穷人为主,
各方面限制十分苛刻,
济贫官
员甚至认为这样
有助于穷人的道德完善并使懒汉勤奋起来。
院内
供给的食物很少,
劳动极其繁重,
而且院内
实行夫妻子女分居的隔离制度,居住条件也很恶劣,因而济贫院因此被穷人称为“巴士底
狱”。1841年,著名的《巴士底狱的书》
(the
Book
of
the
Basti
les)
出版,
其中收集了一些来自新闻报道、
法院诉讼和通信中关于新济贫法和济贫院骇
人听闻的故事。例如:“本周在罗彻斯特,治安法官接到了对霍(Hoo)联合济贫院管
理
者詹姆士·迈尔斯的几桩诉讼案,
他粗暴地鞭打院内儿童??
”{16};
1843年讽刺杂志
《庞奇画报》
(Punch)报道,在贝斯纳格林,“一个五周大的婴儿和她妈妈分开,仅
偶
尔在哺乳时带回来”{17}。
最臭名昭著的是1845年的安多弗丑闻:
安多弗济贫院内条
件太恶劣,
居民不得不以要求他们
碾碎的骨头上的腐肉为食。
丑闻引起巨大社会反响,
余波
相当大
{18}
。
再
加上受经济萧条的刺激,
反济贫法运动在英国南部兴起,
英格兰
北部组织起
来的工人群众也从争取工厂立法改革迅速转到反对济贫法运动中来。
在威尔士,
特别是中部
和东北部地区,人们强烈
抵制建立济贫院。
(
3
)19世纪60、70年代至20世纪初
19世纪
60
、
70
年代,英国社会危机加剧,关于济贫院的抱怨和
指责增多。诸如弗洛
伦斯·南丁格尔和路易莎·特文宁等人以及医学杂志
《柳叶刀》
(The
Lan
cet)
等
都强烈地指责济贫院内对病人的治疗。
济贫院内条件常常不卫生,
护理人员大多是未经训练
的人,
甚至是未受过教育的女居住者。
但在同一时期,
妇女开始积极地参与改善济贫院条件,
特别是通过如济贫院参访协会(W
orkhouse
Visiting
Society)
等组织发挥影响,她们希望挽救不同类型的穷
人,以维持更大限度的社会融合。
< br>同时,
工人运动的高涨,
促使社会各界对社会问题进行思
考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于
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理论。<
/p>
费边社会主义、
新自由主义和集体主义价值观念对社会救济
制度的影响越来越大。
关于贫困的范围与程度有了新的概念,
人们对贫困成因的看法也发生
重大变化,
出现由
个人责任转变为结构因素学说。
费边社会主义者认为,
贫困不是
个人的错
误,而是由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本身的不合理造成的;
国家要干预社会生活,“保证我们
社会的所有成员拥有起码的基本生活水平”{19}
。新自由主义者认为“一切关于劳工的教
育、
卫生及其它各种涉
及自由的现代立法都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20}主张“国家为了自由
本身的缘故必须
进行干预”。
与1834年相比,
这次社会对贫困的探讨有两个
重要的变化:
一是更多地从经济增长和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考虑贫困和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
;
二是从谴责穷
人的懒惰和无能转向追问经济结构本身存在的问
题,
即强调穷人通过自助和艰苦工作摆脱困
境转而强调政府干预
以支持穷人摆脱经济困境的必要性。
在社会问题日益加剧、
各界强烈要求对济贫院内的救济进行改革的呼声下,
p>
以及在诸多
社会思潮的影响下,从19世纪
60
、
70
年代起,济贫法当局不得不
采取措施对院内济贫进
行改革,
济贫院的很多苛刻限制被取消。
1867年,
议会通过了
《城市贫困法
》
(The
M
etropolitan
Poor
Act)
< br>,
它要求济贫院医院立即从济贫院中分离出来,
成立城市
精神病人委员会(the
Metropolitan
Asylums
Boar
d,缩写为MAB)
,来照顾伦敦的患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的穷人。由该委员
会设立的天花和
发热等医院最终向所有伦敦居民开放,
并成为全
国第一个国立医院,
从而为1948年开始
的国民保健制度(N
ational
Health
Service)奠定了基础。
19世纪末,
济贫院内的条件逐渐得到改善,
< br>特别是对老人、
体弱多病者和儿童提供更
适宜的条件。院
内食物种类增加,一些小的奢侈品如书本、报纸等出现,甚至短途旅游也可
以允许。
p>
儿童逐渐从济贫院中分离出来,
被安置到特殊的学校或位于农村的乡
村之家
(co
ttage
home)
。
1870年,
有15%的贫民在济贫院中得到了救济的;
80年代
以后,<
/p>
政府为了降低济贫支出,
严格限制院外救济,院内救济的贫民数迅
速增长,
从187
0年的156800人增加到1914年的2
54644人。
{21}1
912年,英国济贫院
中的贫民达到了28万人的历史最高峰。
20世纪,
联合济贫院在许多地区成为当地最大和最重要的建筑
,
最大的济贫院为1
0
00多人提供食宿。
战争和战后现实改变了19世纪的状况,
真正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再返回
济贫院。
1913年,<
/p>
在官方文件中“济贫法机构”取代了“济贫院”这一术语,
但这一
机
构仍存在了很多年。
一些济贫院建筑被卖掉、
拆毁或荒废,然而,
许多建筑成为公共援助机
构,并继
续为老人、长期病人、未婚妈妈和流民提供食宿。即使到现在,官方废除济贫院制
度已经
70多年,济贫院的影响仍然存在。
济贫院管理与院内生活
p>
济贫院的运行管理、
院内生活和条件随着不同时代的立法、
经济和社会状况而变化。
1
834年实施新济贫
法之前,
济贫和济贫院的管理和财政大多是在教区层面上进行,
这一状
况最初是由1601年济贫法规定的。
新济贫法颁布后,
对济贫院的
管理和制定政策就由济贫法委员会
(Poor
Law
C
o
mmission)
执行,
每个联合济贫区靠济贫院作为提供救
济的主要渠道。
它遵守劣
等处置原则和济贫院检验原则。
劣等处置是指让享受救济的穷人的生活状况低于任何独立自
由劳动者;
济贫院检查则将享受救济的穷人放在济贫院中,
并予以准监狱式
的严格管理,
以
使穷人道德完善并使懒汉勤奋起来。
{22}
1847年,
随着安多弗丑闻和其他负面
宣传、
以
及关于其内部分裂争吵的报道,
政府希望成立更直接对议会负责的济贫法管理部门,
新济贫
法
委员会(New
Poor
Law
Board)取代了济贫法委
员会。1913年济贫
法机构条例颁布,
其中最重要的规定是不
再使用济贫院名称,
所有的济贫院设施一律改称为
济贫法机构。
1919年,
新济贫法委员会被卫生部
(Ministry
of
Healt
h)取而代之。
为了对贫民进行威慑,
济贫院
内部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
1834年后,
济贫法委员会
颁布了管理联合济贫区和联合济贫院的具体条款,
指导济贫院运行和管
理。
这些规章制度在
济贫院中打印并张贴在显著位置,
每周还大声宣读,
因此那些不识字的居住者也没有理由不
遵守,
而违背济贫院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目无
法纪的行为
(Disorderly
Conduct)
将被没收奶酪或茶叶等奢侈食物作为惩罚;
难
控制的行为
(Refrac
tory
Conduct)将会被禁闭一段时间作为惩罚;进入济贫院的贫民不得擅自走
出济贫院。
1871年的济贫法就规定,
济贫院
中的贫民如果一个月内擅自离开济贫院一次,
在提出警告后,
给
与拘留24小时的惩罚;
两个月内擅自离开济贫院两次以上,
给
与72小
时的拘留性惩罚
{23}
。<
/p>
对待济贫院内成员的情况,
随济贫区和委员会的不同而变化。
p>
一些济
贫院的官员非常人道且有原则;
另一
些济贫院的官员则像
《雾都孤儿》
中好管闲事的班博先
生一样。
一些不道德的官员甚至挪用公款,
将更
少的钱花费在食物和燃料上,
更多的钱流入
管理者的口袋。
p>
许多人对院内生活的了解主要来
自于狄更斯著名小说
《雾都孤儿》
中的描写:
< br>新济贫法
的监护人将奥列佛送入凄凉的济贫院,
规定“每
天发放三顿稀粥,
每星期两次各发一个葱头,
星期天多发半个面
包卷儿”{24},
而实际情况是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的济贫院内生活存在很
大差异。
人们
进入济贫院,通常是因为太穷、
太老或者有病,
不能养活自己。
未婚妇女常常被家
庭遗弃,济贫院成为她们生孩子期间和之后的唯一去处。19世纪中期
(或者更晚)
,在公
共精神病院建立之前,
精神病和精神障碍者也往往被安置在济贫院。
济贫院不是监狱,
人们
凭自愿进入,但这常常是个痛苦的决定,
新成员要经历
一段艰苦磨难。
例如,进入伯明翰联
合济贫院,要经过在当地以
“哭泣的拱道”著称的拱门。
贫民欲进入济贫院,
必须经过严格的财产审查,
在得到确切的
证实材料证明其确实贫困
不堪、
毫无生活保障时,
才被允许进入。
入院申请首先递交给监护人委员会,正式进入济贫
院需要监护人委员会在周会议上决定。
申请者将接受体检医生的检查,
p>
以确定他们的健康状
况。如果申请人有孩子或父母等家属,一旦接受
救济,整个家庭将进入济贫院。进入济贫院
后,家庭私有财产将被没收,一些监护人在这
项法规上比较宽松,
例如,考虑到救济者可能
离开救济院找到更
有前途的工作,
允许他保有自己的工具
{25}
。
院内贫民失去政治自由,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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