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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
2016
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共涉及到职业卫生的内容有
44
条,具体内容:
1.
第一编总则中共有
7
条,
分别是:
第一条
< br>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与健康,
防<
/p>
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
,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
生
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
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
业
(
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
规范。<
/p>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各级负责人、
各部门、
各岗位安全生产与
< br>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煤矿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
职业病危害防治
目标管理、
投
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
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定期进行检查
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
责煤矿安全生产与
职业
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
/p>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
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
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煤
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
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
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p>
拒绝违章指挥;
当工作地点出现险
情时,
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
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
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
作规
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
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
建设计划时,
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
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
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
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
材料和设备
等必须
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
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
使
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
第三编井工煤矿中有
< br>3
条,分别是: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
产管理主体责任,
履行安
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p>
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
掘锚一体机、
连续采煤机掘进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
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
须发出报警信号。
(
二
)
作
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
置的工作压力
不得小于
2 MPa
,外
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4MPa
。
(
三
)
截
割部运行时,
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
机身与煤
(
岩
)
壁之间严禁站
人。
(
四
)
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
(
连续采煤机除
外
)
。
(
五
)
< br>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
六
)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
七
)
停
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
)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
氧气浓度不低于
20
%,
二氧化碳浓
度不超过
0.5
%。
p>
(
二
)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
4
规定。
表
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一氧化碳
CO
氧化氮
(
换算成
NO2)
二氧化硫
SO2
最高允许浓度
/
%
0.0024
0.00025
0.0005
硫化氢
H2S
氨
NH3
0.00066
0.004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3.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中共有
34
条
第六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
全
职业卫生档案
,
定期报
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六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
/p>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
3
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
评价结果存入煤矿企业职业
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百三十九条
煤矿企
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
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第六百四十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
粉尘
(
总粉尘、
呼吸
性粉尘
)
浓度
应当符合表
25
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表
2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
游离<
/p>
SiO
2
含量
粉
尘种类
/
%
煤尘
矽尘
<
10
10
~
50
总尘
4
1
呼尘
2.5
0.7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m
g
·
m
-
3<
/p>
)
50
~
80
≥
80
水泥尘
<
10
0.7
0.5
4
0.3
0.2
1.5
注: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
8h
工作
日、
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第六百四十一条
粉尘监测
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第六百四十二条
煤矿必须对
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
并遵守下列
规定:
(
一
)
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
2
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
1
次。粉尘分散度每
6
个月测定
1
次。
(
二
)
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1
次。
< br>
(
三
)
粉尘中游离
SiO2
含量每
6
p>
个月测定
1
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
必须测定
1
次。
p>
(
四
)
开采深度大
于
200m
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当适
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六百四十三条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应当符合表
26
的要求。
表
26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别
采煤工作
回风巷距工作面
10
~
15m
面
掘进工作
多工序同时作业
处
司机操作掘进机、
打眼、
装岩
(
煤
)
、
锚喷支
工人作业地点<
/p>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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