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3.9
防雷与接地设计
【条文说明】
3.9
安全防范系统的
雷电防护设计,也是系统安全
性设计的重要内容。
对于固定目标
而言,
安全防范系统常常是以建筑
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因此做
好建
(
构
)
筑
物本身的雷电防护是安全防
范系统雷电防护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
,
由于安防系统在本质上是一套
电子信息系统,因而除了建
p>
(
构
)
筑物的雷电
防护之外,安防系统重点
关注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问题。在理论上,建
< br>(
构
)
筑物防雷与信息系
统防雷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对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问题
,
国际标
准化组织
(
如<
/p>
IEC)
和我国的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都在组织专
家制定相关标准。
本规范提出的防雷设计要求,
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
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和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p>
技术规范》
GB50343
的相关规定并结
合我国安全防范系统遭受雷击损
害的实际情况提出的,设计重点应放在监控中心的防雷与
接地设计。
【条文】
3.9.1
建于山区、旷野的安全防范系统,或前端设备装
于塔顶
,
或电缆端高于附近建筑物的安全防范系统,
应按《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
GB50057
< br>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条文】
3.9.2
建于建筑物内的安全防范系统,其防雷设计应采
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
的设计原则,
并满足
《建筑物电子信息
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
的要求。
< br>
【条文】
3.9.3
p>
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端
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记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Ω
;建造在野外
的安全防
范系统
,
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
Ω
;在高山岩石的土壤电阻率大于
2000
Ω
·
m
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20
Ω
p>
。
【条文】
3.9.4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系统、信
号传输线路、
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室的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
雷电感应过电压、过电流
的保护措施。
【条文】
3.9.5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
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系统的重要设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
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作等电位连接。
等电位连接带应
采用
铜质线,其截面积应不少于
16mm?
。
【条文】
3.9.6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汇集环
或汇集排宜采用裸铜线,其截
面积应不小于
35mm?
。
【条文】
3.9.7
不得在建筑物屋顶上敷设电缆,必须敷设时,应
穿金属管进行屏蔽并接地。<
/p>
【条文】
3.9.8
架空电缆吊线的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的金属管
道应接地。
【条文】
3.9.9
光缆传输系统中,
各光端机外壳应接地。
光端加强芯
、
架空光缆接续护套应接地
7.7
防雷与接地检验
【条文说明】
7.7
防雷与接地检验
也是系统安全性检验的重要组
成部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的气候环境、雷电环
境、地质
土壤环境等因素差异较大,
因此雷电防护和接地施工的
难度也各不相
同。
对安防工程的防雷接地检验应按相关标准和具
体工程的设计要求,
重点实施对室外前端设备的雷电防护检查和监控中心的接地设施检<
/p>
(查)验。
【条文】
7.7.1
防雷设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系统防雷设计和防雷设备的安装、
施工,
结果应符合
本规范
3.9
p>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2
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
< br>结果应符合本
规范第
3.9.6
条和第
6.3.6
条第
4
款的规定;
3
检查防雷保护器数量、安装位置,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
7.7.2
接地装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母线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
3.9.3
条和第
6.3.6
< br>条第
4
款的规定。
2
检查接地电阻时,
相关单位应提供接地电阻检验报告。
当
无报告时,应
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
3.9.3
条的规
p>
定。若测试不合格,应按本规范
6.3.6
条第
3
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直
至测试合
格。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6
.
1
.
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
6
.
1
.
2
的规定。当
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
p>
其照明功
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
.
1<
/p>
.
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
表
6
.
1
.<
/p>
3
的规定。当
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
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
其照明功
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
或折减。
6
.
1
.
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
.
1
.
4
的规定。当
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
其照明功
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
.
1
.
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
.
1
.
5
的规定。当
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
其照明劝
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
.
1<
/p>
.
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
表
6
.
1
.<
/p>
6
的规定。当
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
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
其照明功
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
或折减。
6
.
1
.
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
.
1
.
7
的规定。当
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
其照明功
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8.1
供配电
8.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
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
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
GB-50052
)及本规
范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