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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届检察官
VS
律师辩论赛参赛材料
以偷索债辩论要点
任立华
律师
一、本辩题相关理论支点:
1
、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章的规定,
犯罪有三个特征,
即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和应
受
惩罚性三个特征,方可认定为犯罪,进而对其定罪量刑。
首先,
本辩题中张某的行为显然达不
到严重危害社会性的程度,原因在于:
第一,
从起因来
说,张某的目的仅为索债,用从李某家的电视机偿债;从行为上,
张某到
家中无人的李某家
中只实施了抱走与借款同等数额的电视机,
而
没有在借款数额以外实施其具备作案能力和条
件的盗窃或者抢劫行为,
< br>在与李某的妻子汪某相遇后,
张某对汪某所说的那电视机抵账的说
法,更印证了张某的目的仅为抵债;
在结果上,张某只抱走了电视,并未侵吞李
某家中的其
他财产,也没有对汪某实施暴力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
其次,
张某的行为也没有刑事违法性。
这点实际上与犯罪构成紧密相关,
< br>根据我国刑法通说,
犯罪构成包括主观方面、
主体、
p>
客观方面和客体,
而且对于犯罪的认定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本案中,
张某在主观方面就不具备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
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由于本案中张某将李
某电视机拿走的目的并非非法占为己有,
相反是用其实现债务抵偿,
是民法上实现债权的抵
消行为。
因此,
张某的行为首先在主观上就不具备抢劫罪的要求。
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
原则,显然不能认定张某构成抢劫罪。
最后,
张某的行为也不具备应受惩罚
性。
根据前面两点分析,
张某在客观上确实实施了入室
拿取李某财物的行为,
但是主观上却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反只是用自己抱走的电视来折
抵李某对自己的欠款。
所以,
张某的行为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且不构成抢劫罪的
主观方
面的构成要件,因此,自然不产生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
2
、自助行为制度
< br>—
违法行为组却事由
我国的刑法学理论认为,
自助行为从表现上看似乎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或人身权,
但从犯罪
构成的主观方面看,
自助行为因缺少犯罪的主观罪过因素而不构成犯罪。
其在社会价值方面
有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相同的功效,是应当予以鼓励的合法行为。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
与紧
急避险、
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
自助行为作为正当
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
是对国家权
力在维护社会秩序
和公民个人权利不及时的情况下的有效补充。
因此,
虽然表面上其同样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
权利、
财产权利或者其他相应权利造成妨碍的事实特征,
但是由于其是保全和恢复
为既有法
秩序所认可的权利,
应当为既有法秩序评价为合法,<
/p>
这也符合公众关于正义、
个人权利的基
本
观念。
3
、秩序与正义价值平衡问题
本案中有两组法律事实,
一组为张某
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因为李某长达一年八个月
的拖欠,
致使张某合法债权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另一组为张某潜入李某
家中强行抱走电视
的侵害公民财产权的事实。
从法律秩序价值的
评价判断,
张某进入李某家中强行抱走李某电
视的行为无疑是要
做负面评价的,
因为他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
造成了李某一家及
社会的不
稳定和不安全感。
法的目的在于维持秩序平静,
自助行为事后主动地以私力救济其权利,
违
背
了法的安全性要求,
有损于社会公共秩序之和平,
因此这种行为
似乎应该受到禁止。
但实
际上这种以维持秩序为由反对自助行为
的观点,
是对法的价值的片面化、
极端化理解。
对秩
序的孜孜以求必将使个人权利的行使受到极大的限制,
使统治者或法本身有了绝对的、
至高
无上的权威,而使公民
在这种巨大的权威面前变成了零。
完美的法律,既应追求秩序的价值,
也要兼顾正义的价值。而限制公民的自力救济,以维
持
不法状态的秩序,
势必是对公平正义的巨大挑战。
所以,
各国法律均赋予人们自助权以实现
公平正义
,
当然,
为了避免权力滥用,
法律上对
这种自助行为的实施条件及其效力都予以规
范,以便维护法的秩序。
本辩题中,
从法律正义角度判断,李某拖欠张某借款的事实客观存
< br>在,
且由于李某的无故拖欠行为,
造成了张某合法债权受
到侵害的情况。
张某在无奈之下采
取了自我保全权利的行为,<
/p>
其行为无论是从动因,
还是最终达到的效果,
均是为了实现抵偿
债务,
并未出现额外侵占或者毁坏李某财
产的行为,
是在法律严格限制的自助行为限度要求
下完成的。<
/p>
因此,张某的自助行为可以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
不构成抢劫罪,
符合法律所追
求的正义价值。
二、辩论词内容
(一)破题
第一方案:
无罪过,即无罪责,是刑法的基础性原则
--
主客观相统一原
则的核心概念。同时,作为这一
原则体现,
刑法第二章专门将意
外事件、
不可抗力、
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
p>
犯罪等没有主观罪过的行为均作为阻却违法性事由排除在犯罪之外。
这一立法恰恰正是秩序
价值与正义价值的博弈结果,
即不能一味
的因为追求秩序价值,
而不顾及行为人保全自己权
力,
不具备主观犯罪恶性的自我救济行为的合法性。
本案中,
李某无故拖欠张某欠款的行为,
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和侵害债权的行为,
在长达一年八个月讨要无果的情况下,
张某无奈之
下到李某家中抱走电视用于抵偿借款的行为,
由于在动机上只有用于抵账的主观性,
行为上
只抱走与借款金额同等价值的电视机的适当性,
结果上未造成李某一家财产和人身损失,
实
现债
务抵偿的自我权利保全性,
属于私力救济制度的自助行为,
没有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和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
符合法律的正义价值之
要求。
如果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必将助
长李某的不诚信,
必将造成不法状态的秩序的持续,
这无疑是否认个人权利自保的公平正义,
无疑是对公民私力救济的排除,
无疑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外定罪。
因此,
对本案张某做
无罪
辩护仅仅是捍卫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开始,
彻底去
除司法机关以结果推断罪过,
进
而以结果定则量刑的错误观念才
是这次辩论的最终意义。
第二方案: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中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
决定了确认某人构成抢劫罪,
在主观上就
必须证明其有非法占有李某电视机的目的。
同时,
现实中由于法律滞后以及公力救济之不足
等原因
,
自助行为本身对于恢复权利人的权利是必要的,
它是对公力救
济的一种补充,
因而
也不具有犯罪性,
是一种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即使行为人的自助行为会因此而违背了法的安
全性要求,
有损于社会公共秩序之和平,
但这种片面追
求秩序价值的主张,
必将使个人权利
的行使受到极大的限制,造
成不法状态的秩序的持续,构成对公平正义的巨大挑战。因此,
赋予当事人自助制度是实
现秩序与正义、
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
权利保障与防止权力侵害
相
统一的必然要求。
李某无故拖欠张某欠款的行为,
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
在多次讨要无果的
情况下,
张某无奈之下到李某家中抱走电视用于抵偿借款的行为,
由于在
动机上只有用于抵
账的主观性,
行为上只抱走与借款金额同等价
值的电视机的适当性,
结果上未造成李某一家
财产和人身损失,
实现债务抵偿的自我权利保全性,
属于自助行为,
没有抢劫罪的主观方面
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律的正义价值之要求。因
此,我方认为张某无罪。
(二)自由辩论时间
1
、请问对方辩友,对刑法中关于抢劫罪中
“
非法占有为目的
”
是什么意思?
2
、再请问对方辩友,
抵偿与占有有区别吗?
3
、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可的责任人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
4
、本案中,张某没有抢劫罪的故意
,却被认定为抢劫罪,请问对方辩友,根据刑法的主客
观相统一原则,张某的主观方面表
现是什么?
经典词语:诚信诚可贵
,正义价更高;若为秩序故,二者就可抛嘛。
“
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
< br>,
这是哲学先驱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
《政治学》中提出的
著
名命题。
一个社会只有实现了正义,才能消解一切根本性的社会冲突诱因,实现稳定的秩序。
试问,如果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他非法者占有的
主观目的在那里
?
社会褒奖诚
信机制的
正义在那里?因此,我方认为张某无罪。
(三)总结陈词
追究刑责,
惩戒犯罪是刑法的当然之
义。
但是,刑法的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都要
求我们要严格按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违反行为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本案中,
由于李某的不诚信行为,
导致了张某在长达一年多的年的时间里无法收
回欠款,
面对李某的
侵权在先,
张某实
行了自我保全权利的行为,
将李某家中的与自己借款有同等价值的电视机
抱到了家中,其目的只为抵偿债务,其行为仅限于取回自己的欠款,目的合法,行为适当,
完全符合受法律保护的自助行为。
面对这一法定的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事实,<
/p>
加之李某没有非
法占有的主观恶意,何以认定张某构成抢劫罪。<
/p>
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公平正义,
p>
面对李某长期侵犯张某债权的行为,
如果不允许张某按照法
律授予的自助行为实现了债务抵偿,
并认定构成抢劫罪的话,
那么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对于
我国自助制度和债务抵偿制度的推翻,
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否定,
是对不诚信意识及侵
< br>害债权违法行为的助长。
长期以往,
人们终将成为客观定
罪主义的墨守成规者,
而非主客观
相统一的正确遵从者。因此,
希望对方辩友明晰:
我们创制和执行法律,永远追求的是个人
权
利的伸张和保护,
而不是僵死的成为不法侵害状态之下社会秩序的沉默者。
不在沉默中灭
亡,
就在沉默中爆发。
面对李某的不法侵害,
张某选择了拿起法律赋予的自助行为的救济制
度的武器,而这正是耶林彪炳千史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应有之义。
案例
案例一:
赵亮敲诈勒索案
王老师到个体滩赵亮处买水果时,
丢一钱包。
赵亮打开钱包内有人民币
10
元及有关证
件,其中有出国护照。后来,赵亮买了一张报纸,见报纸上王老师登了寻物启示,言:
“如
果谁拾到钱包请归还,并有重谢。”
并留有电话号码予以联
系。赵亮按电话号码与王老师联
系上,约定一个地点见面。王付给赵亮
< br>800
元。赵嫌少,并称王重谢是骗人的,要求王付
30
00
元。王又把一辆摩托车押给赵(摩托车价值
6000
元),赵留下名片,称王出国后回
来联系。几天后,王老师出国未成,
多次打电话跟赵亮联系,称只能给
800
元,要求返回
摩托车。赵亮不答应,称若不给
3000
元就不
给车子。后来赵亮将该车卖掉得款
3500
元。
王老师向公安机关告发,赵亮当天被抓。
要求控方以敲诈勒索罪起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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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李志平爆炸案
某年二月七日(农历正月初二),李志平及其哥哥李志胜因其儿子(
8
岁)与本村新婚
妇女向某嬉闹,
同前来制止的
本村村民王洪庆、刘桂荣发生口角,
继而撕打,殴斗中王洪庆
头
部被砸伤。
王被送往医院后,
李志平之父李田多次去医院看望,
向其赔礼道歉。
王出院时,
李家结清了
医疗费。
有关此事李父多次找人调解未果。二月九日,
刘桂荣提
出让李志平、李
志胜兄弟俩当晚到其家中下跪,
未如愿。
刘即于次日早八时许,
纠集王家及其娘家多人闯入
李志平家中院落叫骂,李父一直劝儿子李志平呆在屋里,
刘一行近
< br>10
人在李家院落叫骂近
俩小时,有人拿砖头砸了李家的
窗户玻璃,李志平气急之下,
从桌橱中拿出一枚手榴弹
(系
p>
李志平在上海打工时在黑市上购得,当时卖者告诉他是哑弹,李称为了防身就以
200
元买
下),掖在腰间,手持点燃的鞭炮从屋中
串出,遭到围攻后,李志平即掏出并高举手榴弹,
手榴弹在混乱中炸响,当场炸死三人、
重伤
5
人、轻伤
3
人。李志平本人当时一只眼睛被
炸瞎,耳朵被震聋。
该案证据材料主要有证人证言、
现场勘验笔录、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手榴弹柄、
拉环、<
/p>
弹片等。
李志平在案发第二天在医院承认自己拉响手榴弹,
但其后数次陈述中皆否认拉响手
榴弹,而是称手榴弹被拉响。
要求控方以爆炸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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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王成江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王成江,男,
20
岁,春江市人,汉族
,系春江市体育学院武术系学生,住该学
院学生宿舍北楼
227
房间。
某年
11
月
5
日晚
9
时许,王成江邀其同学张强、郭玲、吴文英、王文建、张严五人一起去
本市广华区人民东路
87
号波音练歌房内唱歌娱乐,<
/p>
在包房内唱了使几分种后,
点歌机坏了,
几人欲离开歌厅,在结帐前厅,
歌厅服务员吴圆圆、赵玉等人上前阻挡,要求王成江等人
付
80
元的包间费,王听后非常不满,认为收费太高,只愿付半
价。此时,正在该练歌房会友
的被害人张学平
(该市吴桥派出所
民警)
出面干涉,并自称是歌厅老板的朋友,认为王成江
等人应
付
80
元包间费,一分也不能少。为此,张、王发生争吵。为防
止事态扩大,王成江
的同学张强劝住了王成江,
并主动付了
p>
80
元的包间费。
王成江心中仍觉不满,<
/p>
在往外走时,
对张学平说:
“我记住你了
,
咱们走着瞧。
”
张听后,
挡住了王的去路,
王成江推了张一把,
要其让开,
张学平即拽住王成江的上衣,
问其想干什么,
< br>两人拉扯互殴过程中,张学平用左
手掐住王成江的脖子,将其按在吧台边的凳子上
,
用右手打王成江后脑两拳,情急之下,王
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
向后各刺中张胸、
腹部一刀。
致张的心脏被刺破,
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
亡。王作案后,乘他人忙于送张到医院急救之机,打了一
辆出租车,匆忙离开波音练歌房,
未敢回学院,
躲在前进立交桥
下呆了一夜。
一大早,
他向同宿舍的倪庆柱打了电话了解张学<
/p>
平的伤势情况,倪庆柱劝其自首,王成江说:
“我现在心里乱得很
,也很害怕,你能到前进
立交桥西来接我吗?”倪庆柱答应马上就到,
< br>让王在原地等他。正值倪庆柱要出门时,
其班
主任老师王
辉同公安人员恰巧到宿舍抓捕王成江,
倪便同公安人员一同到前进立交桥西,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