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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6 15:26
tags:

-

2021年2月16日发(作者:周公姬旦)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频率划分(


KHz


)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60-190



固定




航空无线电导航



190-20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固定



200-285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航空移动


]


285-325



航空无线电导航




水上无线电导航(无线电信标)



325-405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航空移动


]


405-415



无线电导航



[


航空移动


]


415-49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77



在中国,


415-495KHz


频带以 主要使用条件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国


家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 证在


435-495KHz


频带内的航空无线电


导航电台不对接收船舶电台通信的海岸电台产生干扰,这些船舶电台的发信频率是


指定给船舶电台用于全球范围通信的频率。




S5.82


< br>在水上移动业务中,从完全执行


GMDSS


的日期开始,


490KHz


频率专用于由


海岸电台通 过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向船舶发送导航和气象告警及紧急信息,使用


490KHz


频率的条件在


S31



S52


条中规定。要求各主管部门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


务使用< /p>


415-495kHz


频带时,保证不对


490kHz


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505-526.5



水上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


航空移动


]


[


陆地移动


]


526.5-535



广播




航空无线电导航



[


移动


]


535-1 606.5



广播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2 850-3 025



航空移动


(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


2182kHz< /p>



3023kHz


5680kHz



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


121.5MHz



15 6.8MHz




24 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


这些频


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p>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 br>10003kHz



14993kHz

< br>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


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参与经过协调 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


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


3025kHz



5680kHz


3 025-3 155



航空移动


(OR)


3 400-3 500



航空移动



3 900-3 950



航空移动




广播


CHN4 2-64.5MHz


可有限制地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不得对其它业务产


生有害干扰。



4 063-4 438



水上移动



[


固定


]


[


陆地移动


]


[


航空移动


]S5.128



在中国,位于离海岸至少


600


公里的 功率受到限制的固定业务电台,在对水


上移动业务不产生干扰的条件下,可以使用


4063-4123KHz



4130-41 33KHz



4408-4438KHz


频带。



S5.129



在不对水上移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条件下,仅在 其国境内通信的固定业务


电台,其平均功率不超过


50W


者,可例外地使用


4063-4123KHz



4130-4438KHz



带中的 频率。



CHN5


4292-4305KHz



6443-6457KHz



8803-8813KHz



10555-10655KHz



10740-


10760KHz



13155-1316 5KHz



14815-14825KHz


17155-17165KHz



19750-


19760KHz



2 2510-22520


KHz



25080-25090 KHz


系国内保护频带,用于水上移动业务。


20015 KHz



国内保护频点。



4 650-4 700



航空移动


(R)


4 700-4 750



航空移动


(OR)


5 450-5 480



固定



< br>航空移动(


OR





陆地移动



5 480-5 680



航空移动


(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


2182kHz< /p>



3023kHz


5680kHz



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


121.5MHz



15 6.8MHz




24 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


这些频


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p>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 br>10003kHz



14993kHz

< br>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


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参与经过协调 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


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


3025kHz



5680kHz




5 680-5 730



航空移动


(O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


2182kHz< /p>



3023kHz


5680kHz



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


121.5MHz



15 6.8MHz




24 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


这些频


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p>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 br>10003kHz



14993kHz

< br>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


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



S5.115


根据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参与经过协调 的搜索和救援工作的水上


移动业务电台也可使用载波(基准)频率


3025kHz



5680kHz




6 525-6 685



航空移动


(R)


6 685-6 765



航空移动


(OR)


8 815-8 965



航空移动


(R)


8 965-9 040



航空移动


(OR)


10 005-10 100



航空移动


(R)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


2182kHz< /p>



3023kHz


5680kHz



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


121.5MHz



15 6.8MHz




24 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


这些频


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p>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 br>10003kHz



14993kHz

< br>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


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



11 175-11 275



航空移动


(OR)


11 275-11 400



航空移动


(R)



13200-13260



航空移动


(OR)


13 260-13 360



航空移动


(R)


15 010-15 100



航空移动


(OR)


17 900-17 970



航空移动


(R)


17 970-18 030



航空移动


(OR)


21 924-22 000



航空移动(


R




23 200-23 350



固定




航空移动


(OR)S.156A


固 定业务使用


23200-23350kHz


频带限于提供与航空


器飞行安全有关的业务。




频率划分(


MHz


< br>


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74.6-74.8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79


中 国


74.6-74.8MHz



75. 2-75.4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


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74.8-75.2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80 75 MHz



频率指配给指点信标,主管部门应制止在靠近该频 率保护频带的上、下限附


近指配频率给其它业务的电台。因为这些电台的功率或地理位置 ,可能对指点信标


产生有害干扰或施以限制。




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改进机载接收机的特性,并在


74.8MHz



75.2MHz


这两


个频率的上、下限附近,限制发信电台的功率。



75.2-7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179


:


中国


74.6-74.8MHz


和< /p>


75.2-75.4MHz


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航空无< /p>


线电导航业务,但仅限于陆地发信机。



108-117.975



航空无线电导航



117.975-137



航空移动


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


2182kHz< /p>



3023kHz


5680kHz



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


121.5MHz



15 6.8MHz




24 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这些频


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 /p>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10003kHz



14993kHz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


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 p>
频带内。



S5.198 117 .975-136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航空移动(

< br>R



业务,但须按照第


S9.2 1


款达成协议。



S5.199


121.45-121.55MHz

< br>和


242.95-243.05MH


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 动业务,用于


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


121.5MHz



243MHz


上的发射(见附录


S13


)。



S5.200




1 17.975-136MHz


频带,


121.5MHz


频率为航空应急频率,如属需要,


123.1MHz

频率亦可作为


121.5MHz


频率的辅助航空频率。水上 移动业务移动电台为


了遇险和安全目的,可按照第


S31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频率与 航空


移动业务电台通信。



S5.203


136-137MHz


频带中 现有运行中的气象卫星可以按照第


S4.4


款关于航空移动


业务规定的条件继续使用到


2002



1



1


日为止,各 主管部门不得在此频带内给


卫星气象业务电台核准新的频率指配。



223-22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225-230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1 229-235MHz


在北京地区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


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30-235



固定




移动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CHN11 229-235MHz


在北京地区用于射电天文业务,其他业务不


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235-267



航空移动



[


无线电定位


]S5.111



按照已经生效的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的程序,


2182kHz< /p>



3023kHz


5680kHz



8364kHz


载波频率以及


121.5MHz



15 6.8MHz




24 3MHz


频率,也可用于有人驾驶空间飞行器的搜索和救援工作。


.


这些频


率的使用条件在第


S31< /p>


条和附录


S13


中规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 br>10003kHz



14993kHz

< br>和


19993KHz


这三个频率,但其发


射必须限制在各频率±3KHz


频带内。



S5.199


121.45- 121.55MHz



242.95-243.05MHz


频带也划分给卫星移动业务,用于


卫星接收应急无线电示位信标在< /p>


121.5MHz



243MHz


上的发射(见附录


S13


)。



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协议 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335.4-


399.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 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


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S5.256


此频带内的

243MHz


频率供营救器电台及以营救为目的的设备使用


(见附录


S13


)。



267-272



航空移动



[


无线电定位


]


[


空间操作


]


(空对地)

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 -322MHz



335.4-


399 .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


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272-273



空间操作(空对地)




航空移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 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335.4-


399.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 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


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273-279



航空移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 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335.4-


399.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 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


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281-312



航空移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 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335.4-


399.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 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


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312-315



航空移动



[


无线电定位


]


[


卫星移动


]


(地对空)

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 -322MHz



335.4-


399 .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


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315-322



航空移动



[


无线电定位


]S5.254



卫星移动业务按照第


S9.21


款达成 协议后,可以使用


235-322MHz


335.4-


399.9MHz


频带,条件是不得对按照频 率划分表正在运行或规划中将要运行的其它


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322-328.6



航空移动




射电天文



[


无线电定位


]S5.149


在下列频带内,给其它业务电台进行指配时,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


第一区和第三区


)



10.6-10.68GHz, 111.8-114.25GHz




150.05.-153MHz, 14.47-14.5GHz, 128.33-128.59GHz


(


第一区


), 22.01-22.21GHz, 129.23-129.49GHz




322-328.6MHz, 22.21-22.5GHz, 130-134GHz


406.1-410MHz, 22.81-22.86GHz, 136-148.5GHz


608-614MHz, 23.07-23.12GHz, 151.5-158.5GHz


(


第一区和第三 区


)



31.2-31.3GHz, 168.59-168.93GHz


1330-1400MHz, 31.5-31.8GHz, 171.11-171.45GHz


1610.6-1613.8MHz, (


第一区和第三区


) 172.31-172.65GHz


1660-1670MHz, 36.43-36.5GHz, 173.52-173.85GHz


1718.8-1722.2MHz, 42.5-43.5GHz, 195.75-196.15GHz


2655-2690MHz, 42.77-42.87GHz, 209-226GHz


3260-3267MHz, 43.07-43.17GHz, 241-250GHz


3332-3339MHz, 43.37-43.47GHz, 252-275GHz


3345.8-3352.5MHz, 48.94-49.04GHz,



敦促主管 部门采用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免受有害干扰。星


载电台或机载电台的发 射对射电天文业务可能是特别严重的干扰源。(见第


S4.5



S4.6


款以及第


S29


条)。



CHN12 322-32 8.6MHz


频带射电天文为主要业务,现用于北京、上海、河


北、乌鲁木齐、贵州喀斯特地区


,


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干扰;



322-328.6



航空移动




射电天文



[


无线电定位


]


328.6-335.4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258


航 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328.6-335.4MHz


频带限< /p>


于仪表着陆系统(下滑信标)。



420-425



固定




移动(航空移动除外)




航空无线电导航



[


无线电定位


]


425-43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30-440



无线电定位




航空无线电导航



[


业余


]


440-4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无线电定位



450-455



固定




移动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


无线电定位


]S5.271


在中 国


420-460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


业务(见第


S5.32


款)

< br>



455-456



固定




移动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


无线电定位


]S5.271


在中 国


420-460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


业务(见第


S5.32


款)

< br>



456-459



固定




移动



[


航空无线电导航


]


[


无线电定位


]S5.271


在中 国


420-460MHz


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业余


业务(见第


S5.32


款)

< br>



806-960



固定




移动



[


无线电定位


]CHN16


905-925


可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为次要业务;


92 5-930MHz


可用于航空


无线电导航业务,为主要业务,其 它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960-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


S5.328


960-1215MHz


频带,在世界范围内保留给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机载空中导< /p>


航电子辅助设备,以及任何直接相关的陆基设施的使用和发展。



S5.328A



附加划分:


1164-1215MHz


频带以主要使 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无线电导航


(空对地)(空对空)业务。所有卫星无线电导航系统空 间站发射到地球表面上的


总功率通量密度,在所有到达角任一


1 MHz


带宽内不得超过


-115dB


(w/m)2


。在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中使用的电台



960-1 215



航空无线电导航不得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不得要求保护。


援 用第


605


号决议(


WRC2000< /p>


)。



1 300-1 350



航空无线电导航




卫星无线电导航(地对空)




无线电定位


S5.337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使用


1300-1350MHz

< p>


2700-2900MHz


以及


9000-9200MHz


频带,限于陆基雷达和相关的机载应答器,这些应答 器只能在受同一频带内工作的


雷达激发时方可使用这些频带内的频率发射。



S5.337A




1300-1350MHz


频带中,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地球站和无线电定位业务电


台不能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产生有害干 扰,或限制其操作和发展



S5.149


在下列频带内,给其它业务电台进行指配时,



13 360-13 410kHz, 4825-4835MHz, 76-86GHz




25 550-25 670kHz, 4950-4990MHz, 92-94GHz




37.5-38.25MHz, 4990-5000MHz, 94.1-100GHz




73-74.6MHz, 6650-6675.2MHz, 102-109.5GHz




(


第一区和第三区


)



10.6-10.68GHz, 111.8-114.25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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