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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及标准(成年人部分)
时间
: 2003-12-04
前言
体质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并
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增
强人民体质
,
其中
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并施行国民体质测定制度。
2000
年国家体育总局会同
10
个有关部门对
3
-
69
岁的国民进行了首次全国性体
质
监测,获取了
20
世纪未我国国民体质状况资料。此后
,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专家利用
这些翔实的数据<
/p>
,
在《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的基础上
,
制定了《国民体质测定标
准》
(<
/p>
以下简称《标准》
)
。
< br>
制定并施行《标准》是运
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民个体的形态、机能和身体素质等进
行测试与评定,
< br>科学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
发挥体育对增强人民体质
的积极作用的
有效手段
;
是落实《中华
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构建面向大众
的体育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
工作;是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党的体育方针,坚持体育
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
。
为规
范
《标准》
的施行
,
< br>保证施行工作科学严谨、
健康有序地开展
,
我们编写了
《国
民体质测定标准手册》
,
供有关人员使用。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
,
做好《标准》的施行工作
,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
宏伟目
标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群
体司
2003
年
4
月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国民体质测定标准》
(
以下简称《标准》
)
的施行工作
,
p>
指
导国民科学健身
,
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
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
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p>
第二条
《标准》
适用于
3-69
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
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评
定
,
按
年龄分为幼儿、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四个部分
,
其中青少年
标准为《学生体
质健康标准》。
第三条
施行《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提倡国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
,
定期按照
《标准》
进行体质测定。
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体质测定的可不进行体质测定。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标准》施行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
< br>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施行《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工作。
国务院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族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
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标准》工作。
第六条
各
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施行《标准》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结合进行;
扶持建立体质测定站
;培训体质测定人员;划拨用于施行《标准》的专项经费;收集
并统计分析施行《标准》
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将施行《标准》作为工作职责。
体育教学、科研等单位应当做好施
行《标准》的科研、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城
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施行
《标准》
作为社区建设的内容
,
全国城市体育
先进社区和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
立体质测定站
,
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
用
,
为居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 br>
第九条
县、
乡镇应当将施行
《标准》
作为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
与农村医疗
卫生工作结合
,
创造条件建立体质测定站
,
为农
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应当有组织、有制度地开展体质测定工
作。
第十一条
体质测定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
一
)
p>
有培训合格的体质测定人员;
(
二
)
p>
有符合体质测试项目要求的器材和场地;
(
三
)
p>
有对伤害事故及时救护的条件;
(
四
)
p>
有测试数据处理及健身指导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二条
开展体质测定应当严格按照
《标准》
规
范操作
,
为受试者提供测定结果
并给予
科学健身指导;保存测定数据和资料;对受试者的测定结果保密。
第十三条
从事营利性体质测定服务的
,
应当向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注册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可将《标准》作为招生、招工、保险
等体质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及
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标准》施行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标准》
< br>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
其中青少年部分由国务
院教
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可参照《标准》制定适用于特定人群或地区的体质测
定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 br>200
年
7
月
< br>4
日起施行。
适用对象的分组
1.
分组和年龄范围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
(
成年人部分
)
的适用对
象为
20
-
59
岁周岁的中国成年人、
按年龄、性别分组,每
5
岁为一组。男女共计
16
个组别。
< br>
2.
年龄计算方法
测试时已过当年生日者
:
年龄
=
测试年
-
出生年
测试时未过当年生日者:年龄=测试年-出生年-
1
二、测试指标
测试指标包括身体形态、机能和素质三类。
测试指标
测
试
指
标
类
别
20
-<
/p>
39
岁
形
态
机
能
身高
体重
肺活量
台阶试验
握力
俯卧撑(男)
1
分钟仰卧起坐(女)
素
质
纵跳
坐位体前屈
选择反应时
闭眼单脚站立
40
-
59
岁
身高
体重
肺活量
台阶试验
握力
坐位体前屈
选择反应时
闭眼单脚站立
评定方法与标准
采用单项评分和综合评级进行评定。
单项评分包括身高标准体重评分和
其他单项指标评分
,
采用
5
分制。
综合评级是根据受试者各单项得分之和确定
,
共分
四个等级:一级(优秀)、二级
(良好)、三级(合格)、四级(不合格)。任意一项指
标无分者,不进行综合评级
(见表格
)
。
综合评级标准
等
级
得
分
20<
/p>
-
39
岁
> 33
分
30
-
33
分
23
-
29
分
< 23
分
40
-
59
岁
> 26
分
24
-
26
分
18
-
23
分
<
18
分
一级
(优秀)
二级
(良好)
三级
(合格)
四级(不合格)
40-59
岁成年人身高体重评分标准
p>
受试者测试前应保持安静状态,不要从事剧烈体力活动
,
着运动服和运动鞋参加测试。
一、形态指标
1.
身高
反映人体骨髓纵向生长水平。
使用身高计测试
< br>,
精度为
0.1
厘米。
测试时
,
受试者赤脚、呈立正姿势站在身高计的底板上
(
躯干挺直
,
上肢自然下垂
,
脚跟并
拢
,
脚尖分开约
60℃,脚跟、骶骨部及两肩胛间与身高计的立柱接触
,
头部正直
,
两眼平视
前方
,
耳屏上缘与眼眶下缘最低点呈水平
(
图
1)
。记录以厘米为单位
,
保留小数点后
1
位
。
2.
体重
反映人体发育程度和营养状况。
使用体重秤测试,精度为千克。
测试时,受试者自然站在体重秤中
央,站稳后,读取数据(图
2
)记录千克为单位,保留
小数点后
1
位。
注意事项:
测试时,受试者尽量减少着装;
上、下体重秤时,动作要轻缓。
20
-
29
岁成年人身高标准体重评分表(男)
体
重
(千
克)
身高段(厘米)
1
分
3
分
5
分
3
分
1
分
岁成年人身高标准体重评分表(女)
体
重
(千
克)
身高段(厘米)
1
分
3
分
5
分
3
分
1
分
岁成年人身高标准体重评分表(男)
身高段(厘米)
体
重
(千
克)
1
分
3
分
5
分
3
分
1
分
岁成年人身高标准体重评分表(女)
体
重
(千
克)
身高段(厘米)
1
分
3
分
5
分
3
分
1
分
岁成年人身高标准体重评分表(男)
体
重
(千
克)
身高段(厘米)
1
分
3
分
5
分
3
分
1
分
岁成年人身高标准体重评分表(女)
体
重
(千
克)
身高段(厘米)
1
分
3
分
5
分
3
分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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