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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英文范文国际收支申报英文全称
The balance of payments to declare
需要申报。
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1
、申报号码。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
2
、交易编码与交易附
言。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
性质,按照国家
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正确填写。交易附言
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
3
、收
/
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申报单中有关收
/
付款人国别是指
收
/
付款
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
/
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
p>
地区。
4
、申报人的签章。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上,不含贸易
进口付
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
行刻制“
XX
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
专用于国际收
支申报。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基础信息指的是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后的第二
个工作
日(
T
+
1
)中午
12:00
前,将相应的涉
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
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
国际
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
际收支的定义为: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
表,系统的记载了在一定时期内经济主体与世界
其他地方的交易。
大部分交易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
去中国银行收汇时,
会出具一式三联的申报单,
根据申报单银行开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联(境外收入)》单据内的第一行申报号
码就是你所要的国际收支申报号,
其实国
际申报号,是你填《企业一般批次核销报告表》上国际收
支申报号码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号码
,
这个号码共
< br>22
位
国际收支是当外汇从境外到境内是会向外管局做的国际收
支申报
信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编制国家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
头寸表
的重要数据,也是国家制订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的重要依据。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境内个人或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办
理的境外收款
或对外付款,都必须通过交易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
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___
《通过金
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业务操作规程》
___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
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
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
p>
T
)或结汇
中转行结汇之日(
T
)后五个工作日(
T+5
)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
外
付款
/
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
项的申报。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后果
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
限到期之日起
3
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
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
手续,并经所在地外汇管理机构确认后,银行
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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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
入账汇款的收款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
不仅不能及时入账,而且会带来利息
上的损失。同时,对于未按规
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外汇管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给予
警告,
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
参考:
参考: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部门。
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
理涉外收付款业务,应当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
计申报。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
、修改涉及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的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
申
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及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
兑通知书)。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
涉外收付相关凭证
。
[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
___
》(汇发
[xx]45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
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
工作
___
》(汇发
[xx]65
号)。
]
第三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分为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第四条
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申报
主体,应在解付银行发出
入账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款
项
的申报。
第五条
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
,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
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等文件的同时填写相关对外付款申报
信
息。
第六条
申报号码由收款行/付款行负责编制。涉外收入申报单
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
据银行到款通知书或入账通知书进
行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
填写。
第七条
银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提供的数据接口规范,设
计和开发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统
计
监测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数据接口规范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有关事项
___
》(汇综发
[xx]48
号)。]
第八条
凡以电子银行等方式接受委托
,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银
行,应当按本操作规程确立的原则和要求调整自身计算机系统和
业
务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
银行及申报主体应于月后十个
工作日内将上月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单各自留存联按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
。
封面应列明
:
申报单类别名称、留存
机构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
办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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