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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和无实际控制人
IPO
案例辨析
文
/
文阁
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首发上市的红线,
一旦存在不能解决的瑕疵那么
上市周期就会被拖延甚至无法上市。
高科技企业大多是团队创业,
股权本来就分
散。
p>
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
多轮私募股权融资后股权一般情况下会变得更
为分散。
这类企业在申请首发时可考虑采取共同实际控制或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无实际
控制人情形与共同实际控制人适用的情形很像,
主要适用于股权极度分散的情况
中,
只是无实际控制人
需要重点解释股东之间没有意思一致更没有行动一致。
最
新的审
核政策不反对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在尊重事实且合规合理情况下如果公
司没有实际控制人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虽然如此,
因
为此类上市企业目前仍然
较为稀少,
经验也不是很多,
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就显得非常必
要。
< br>
查询一些相关资料,
发现至少有如下公司是以无实际控
制人形式首发的,
包
括:天源迪科(创业板
300047
)
、硅宝科技(创业板
300019
)
、银河电子(中小
板
002519
)
、三聚环保(创业板<
/p>
300072
)
、荃银高科(创业板
p>
300087
创业板)
、
< br>积成电子
(
002339
,
p>
中小板)
、
禾欣股份
(
002343
,
中小板)
、
博雅生物
(
3002
94
,
中小板)
、万科(
000002
,主板)等。接下来让我们结合相关证券发行规定以天
源迪科为例对无实际控制人情形的认定和发行上市作以介绍。
即使业者对无实际控制人和共同控制也一直存在理解困难,<
/p>
问题集中于在公
司最近
3
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
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
< br>有些中小企业)
、没有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
/p>
的上述规定。
鉴于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 br>2007
年
11
月就此发布了<
/p>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
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的理解和
< br>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法律字
p>
[2007]15
号)
。如下是对原
文的引用:
一、
发
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
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
/
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
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运行良好,<
/p>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
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p>
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
协议或者
其他安
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
明确,
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
是稳定、
有效存在的,
共
同拥有公司控
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
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
司控制权的真实性、
合理性和稳定性,
没有充分、
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
/p>
其主张不予认可。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
措施的,
发行
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
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
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
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
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比
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
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p>
(一)
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
p>
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
3
年内没<
/p>
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p>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
发
行审核
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采用无实际控制人情况申报上市材
料,机构投资者需出具未对公司进行控
制并且未来不谋求控制的证明
(国有企业作为投资者需由国资委出具相关证明)
,
创始人
团队需出具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证明,股东保证不一致行动。好处是,
对解释关联交易
有利,
因为任何股东控制不了公司,
所以更利于解释关联交易的
定价公允。
接下来让我们以一个典型
案例天源迪科(创业板
300047
)申请首发的艰苦
反复的过程来帮助理解无实际控制人情形的认定和解释。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1
月
18
日
,
现已发展成
为国内电信业务支撑软件领域和公安行业应用软件
领域的领先企业,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在
2008
年
2
月提交的主
板首发申请文件中披露,
公司股东陈友、陈鲁康、谢晓宾、李谦益为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
。
2008
年
5
月
17
日,
发行人又认定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为陈友。
2008
年
6
月
12
日,
发行人重新
认定其实际控制人为陈友、陈鲁康、谢晓宾、李谦益。
2009
年
7
月
31<
/p>
日,发行
人向证监会提交的创业板首发申请文件披露,
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证监会请
保荐机构、
p>
律师就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
碍出具专项说明,
以及在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
/p>
请发行人及其保荐
人和律师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
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律师答复:
(<
/p>
一
)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拥有公司控
制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