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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铁土房发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4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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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4日发(作者:custom是什么意思)









< br>济铁土房发〔


2010



117




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p>



《铁路运输安


全保护条例》

< p>
(国务院令第


430


号)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1992 ]


国土


[



]


字第


144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p>
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


实保护耕地” 的基本国策,实行铁路用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


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坚持“集中统一、分层负责,严格制度、


规范程序”的指导方针,在统一管理的原 则下依法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路用地管理规定、


合理使用和保护铁路用地的责任与义务,并有权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 济南铁路局管辖内依法以接收、留


用、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或抢险需要,短期内(一般不超 过三


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


及其他暂需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铁路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依法登记的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


保护,路局享有使用权;未经路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占用。



第五条



路局依法行使全局范围内铁路用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权。


< /p>


路局管内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和铁路用地利

用及权属管理,分别由路局计统处、建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铁


路用地的 保护,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



第六条



路局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 构。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是全局铁


路用地的主管部门。土地房产管理处所属济南铁路土地 管理局(以下统称路


局土地管理部门


)



作为路局土地管理的专业职能机构,


根据省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的授权委托,统一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济南铁路土地

< br>管理局下设地区土地管理办公室


,


按照划定的区域,行使 铁路用地管理职能。



局属各单位应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 下使用铁路用地,未经路局土


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圈占铁路 用地,不得随意


建设、改变原地貌,不得出租、处置铁路用地或代行铁路用地管理事务。



第七条



铁路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


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线路、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 养


护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


< p>
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设施、


后勤 保障设施、林业、采石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



生活设施用 地:是指文体娱乐设施、职工住宅区的公建设施、其他生活


设施用地。

< br>


其他用地:是指特殊用地及其他依法留用的土地。



第八条



路局所属各单位的用地,按 其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运输生产设备等自然形成的边界或按照铁路用地使用功 能进行划分。铁路单


位混合使用同一宗土地(地块)的,按各单位使用土地或者房屋的范 围确定


用地;不能确定土地或房屋使用范围的,以该宗土地的主要使用功能或占用


份额较大的一方确定用地。



路局各单位之间 的用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路


局土地管理部门调处。

< p>


第二章




铁路用地管理职责



第九条



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相关业 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土地


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相关规定,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


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十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 .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

< br>路局实际,制定铁路用地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2.< /p>


负责铁路用地权属管理工作。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登记确权、相邻宗地


指界工作,


并负责保管全局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

< p>


依法开展铁路用地利用现


状调查、地籍测绘和土 地统计工作;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提供利


用工作;建立和维护土地基础管理台 账;参与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协助


建设单位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及地方政府间的协 调工作;做好铁路建设项


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根据铁道部的统一部署,组织 开展铁路用


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用管理工作。


< p>
3.


负责做好既有铁路用地的调剂利用和优化配置工作;负责既有铁路用< /p>


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



4.


负责路外建设工程占用铁路用地、路外临时占借铁路用地的审批管 理


工作;


负责占借地协议和收费管理工作;

负责铁路用地资产收益的监管工作。



5.


负责铁路用地资产处置


(用途变更、


权属转移)



主辅分离铁路用地资


产划分和铁路企业改制 中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6.


负责全局铁路用地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开展铁路用地的监督检查;会


同有关部门依法调处 土地权属纠纷、查处涉及铁路用地的违法案件;参与铁


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涉及铁 路用地的安全监督工作。



7.


负责对 局属单位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8 .


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合资铁路用地的管理、统计等指导工

< br>作。



(二)路局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



路 局总工室、计统、企法、工务、建管、运输、机务、安监、财务、多


元、公安、法院等部 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根据本


部门管理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协 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


作。



(三)局属单位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在


路 局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


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巡视监护工作,


发现、制止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并及时上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



2.


配合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开展铁路用地监察、


权属 调查和调剂利用工作,


提供所需技术资料。


< br>3.


根据本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范围和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土地监护


员,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用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路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铁路


运输生产布局调整趋势和既有铁路用地的资源状况,组 织编制局管内的铁路


用地规划。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


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铁路用


地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 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由路局计统处


根据地方政府规划修编和铁道部编报计划的要求进行编 制报送。局管内铁路


枢纽及站区既有铁路用地规划,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铁路枢纽、 站区发


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计划组织编制,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局管内各类基本建设、更 新改造项目使用既有铁路用地,应


核实用地情况,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 ,提出用地建议、意


见。路局下达项目计划,应经土地管理部门会签,并作为项目用地审 批的依


据。



第十四条



各类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 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规划范


围进行建设,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实施情况 的核实检查。



第十五条



因铁路建设项目调整和铁路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需调整铁


路用地规划和 用地计划的,调整方案应报送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四章




铁路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需要征收征用集 体所有土地或以划拨、出让、转让


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铁路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


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用地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


申请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


置移动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按实际需要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 机构或建设项目执行单位根据铁路建设需


要,在项目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使用的施工 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


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临时用地,应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民集体经 济


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

< p>
地补偿费。在建设周期内的临时用地如超过约定期限应续办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后需要复垦的土地,


应按照


《土地 管理法》


以及国务院


《土


地复垦规定》 的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凡进行铁路线路改造、其他更新改造工程发生征收或征用土


地的,由建设 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征


用手续;

< br>建设项目完工时,


应及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移交合法的征地资料。



因铁路抢险救灾急需的临时用地,可先行使用土地,但事后须按规定办


理补偿和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建 设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执行单


位)应严格按照《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1992]


国土


[



]


字第


144


号)


、铁道


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 办法》


(铁建设


[2008]23


号) 和《铁路建设


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运


[2008]158


号)


的规定,


组织铁路建


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铁路建设用地的验收交接,应符合“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用地竣工资料 正本向路局档案馆移交,


副本及


《国


有 土地使用证》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



合资铁路建设工程利用 铁路既有用地,按照《铁道部关于


合资铁路利用既有铁路用地资产的处理意见》


(铁运


[2006]219


号)规定办


理。



第二十三条



路外企事业单位修建专用线,因专用线接轨向路局移交增


建股道 设备的同时,无偿移交新增土地。



第五章




铁路用地管理及保护



第一节



权属管理



第二十四条



路局所辖范围内的铁路 用地,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向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国 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 、范围,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定期检查地 界标状态并及时补充


丢失或损坏的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地界标。< /p>



铁路用地确权登记、地籍测绘及地界标制作、埋设、维护,应纳 入路局


成本计划。



第二十六条



凡进行铁路线路改造发 生线路位置改移的,线路设备管理


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线路改造技 术资料,路局土地管


理部门据此修订铁路用地坐标。



第二十七条



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定期进行


使用状况调查和地籍测量,每年根据使用变化状况对铁 路用地进行图件修、


补测,对地籍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台帐核对。



第二十八条


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及铁道部有关规


定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健全各类铁路用地管理台账,


准确掌握土地利用动态。



第二十九条



路局土地 管理部门应加强铁路用地档案的管理,对日常管


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图纸等资料,按照 铁道部《铁路用地管理档案工作暂


行办法》


< br>


铁运〔


2007


< p>
142


号)规定,建立铁路用地管理档案。



第二节



利用管理



第三十条



局属单位应按照依法登记 确定的用途和铁路建设规划确定的


用途使用铁路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 转让、出租、抵押铁


路用地使用权及利用铁路用地进行联营、联建。


未经办理合法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属违规用地行为。需改变铁路既


有用地用途的,应事先办理申请用地变更手续。



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时,由用地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


其上级主管部门 签署意见、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


用途变更手续。涉及铁路运输 生产、规划建设、生产布局调整和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的用地,


应同时报路局总工室、


计统处、


工务处、


安监室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局属单位之间需调整用地的,应办理内部用地调整审批手


续。< /p>



铁路内部调整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调整用地的单位,向路 局提交


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用地平面图(


1


500



1


1000



1

< br>:


2000


)及有关说明


材料。 用地调整方案应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确


定的调整用地方案, 向相关用地单位下达用地批复通知,相关用地单位据此


调整使用土地。

< br>


第三十二条



铁路用地资产 向路外转移引起铁路用地权属变更,或因经


营结构调整、生产布局调整而引起土地用途改 变的,均应办理铁路用地资产


处置审批手续。



铁路用地资产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其处置权责属于路局。


其中:总 工室、计统处及原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权责,负责对拟处


置土地相关问题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对拟处置土地涉及资产、财务处理相


关问题的审核;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 拟处置土地提出方案建议、组织审核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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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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