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点击此处添加
ICS
号
点击此处
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11
北京市地
方
标
准
DB
11/
****
—
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
/p>
2016.07.01
)
2016 - XX - XX
发布
2016 - XX - XX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
市质量
技术监
测局
发布
DB11/
****
—
2016
目
次
前言
.............
..................................................
....................
II
引言
.............
..................................................
....................
III
1
2
3
4
5
6
7
8
9
范围
.
..................................................
.............................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术语和定义
.
................................................ .........................
1
测定项目的确定
.
..............................................
.......................
2
监测方法的选择
.
..............................................
.......................
2
采样技术要求
.
< br>............................................... ........................
3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
.............................................
......................
5
结果与计算
.
................................................ .........................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 .....................
6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
-
气相色谱质谱法
............
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标准监测方法表
..................
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特征项目标准监测方法表
..........................
15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
..........................
1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I
DB11/
****
—
2016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
/p>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固定污染
源排放废气中挥发性
有机物
(VOCs)
的监测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与
201***
月
**
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
DB11/
****
—
2016
为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北京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VOCs)
的监督管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
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 br>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范。
3
DB11/
****
—
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 br>警告:挥发性有机物属易燃物质,其中部分属有毒物质,配制标准样品和保存时应注意安全。在有可能 p>
发生爆
炸的环境采样时,要特别注意采样
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
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
VOCs
)检测过程中的项目确
定、监
测方法
选择、样品运输与保存
、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
用于北京市固定污染源
VOCs
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不
适用于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挥
发性有
机物的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p>
-
热脱附
/
气相色
谱
-
质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
热脱附
-
气相色谱法
p>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
/p>
/
二硫化碳解析
-
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
p>
-
热脱附
/
气相色
谱
-
质谱法
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
/
总烃
/
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GB
3836.1
~
1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11/501-20
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DB11/501
中的
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
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1
DB11/
****
—
2016
3.2
非甲烷总烃
Non-
methane Hydrocarbons
在
HJ/T
38
规定的条件下,使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
生物
的总和
(以碳计)。简称“NM
HC”。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 br>指温度为
273K
,压力为
10
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
标准
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4
测定项目的确定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项目分综合项目、特征项目,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流程见附录
D
。
4.1
综合项目
综合项目是指非甲烷总烃(
NMHC
)或总烃,是评估固定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状况的
综合性检测
项目。
4.2
特征项目
特征项目是指行业标准、综
合标准或环境管理要求监测的特征有机污染物,确定测定项目时应选取
原则如
下:
4.2.1
强制性原则
特征项目应根据固定污染
源所属行业,优先依据北京市相关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选择测定项目,
若国
家标准与地方标准测定项目不一致的,应增加国家排放标准的测定项目
。
4.2.2
代表性原则
测定项目应具有代表性,
应根据固定污染源使用原料、产品或稳定中间产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及
其排放
特征,优先选择浓度较高、毒害较大、排放量大和反应活性高的有机物
作为测定目标化合物。
4.2.3
一致性原则
同一行业或同类型固定污
染源的目标化合物选择应尽量保持一致。
5
监测方法的选择
5.1
测定项目分析方法的选择原则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
5.1.1
标准方法(即仲裁方法)
:按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选配的分析方法或新发布的国家
标准、
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进行选择。
5.1.2
等效方法:等同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
ISO
)或其他国家环保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
法。
5.2
非甲烷总烃或总烃的监测方法
非甲烷
总烃或总烃的标准监测方法见附录
B
,国家或北京市再行发布的
空气
2
DB11/
****
—
2016
和废气非甲烷总烃或总
烃分析方法同等选用,监测方法选用和监测安全要求如下:
5.2.1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非危险场所,应优先选择现场检测法;
5.2.2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为有
防爆保护安全要求的危险场所,根据危险场所分类选择现场采样、监
< br>测用电气
设备的类型,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按照
GB3836.1
中规定执行,若不具备现场测
试条件的,应采样
后送回实验室分析。
5.2.3
采样或监测现场区域的危
险分类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尽量使用本质安全型(
ia
或
ib
类)监测
设备开展采样或检测工作。
5.2.4
在固定污染源采集的气袋
样品,现场直接测试时,进气时间超过仪器响应时间后,连续测量并
记录至少
3
分钟的平均值作为测试结果;实验室分析时应平行测试三次,其相对偏差应小于
30%
,计算
其平均值作为小时
p>
浓度,否则应重新测试。对于瞬时采集样品,每个样品测试一次,将其
3-4
次平均值
作为其小时浓度。
5.2.5
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
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
< br>对测试结
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
5
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样分
析,气袋加热温
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
10℃,但最高不超过
120±5℃。
5.3
特征项目的监测方法
特征有机污染物
的监测方法标准见附录
C
,北京市地方排放标准中苯系物监测方
法按
附录
A
中方法执
< br>
行,国家排放标准中苯系物(不包括三甲苯)的监测方法按附录
C
中执行。
6
采样技术要求
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方
案的制定、监测条件的准备、对污染源的工况要求应符合
HJ/T
397
的
有关规
定。
6.1
有组织排放
6.1.1
采样点位布设
6.1.1.1
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应取靠近排气筒
中心作
p>
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6.1.1.2
当对固定污染源
VOCs
废气排放
进行验收监测、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气
排放量
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若
1
个污染源多个排放口的工艺过程、原料来源、污染物种类、治理方
法都相同且
4
个以上,
验收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时可采用简单随机法选取被抽测的排气筒或排放口,
随机
抽取的采样点应不少于
<
/p>
50%
,每个排气筒编上号码,随机抽取排气筒编号,抽中的即为
抽检采样点。
6.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放源
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
DB11/1195
的规范要求
。
6.1.3
采样频次及时段
6.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进行采
3
DB11/
****
—
2016
样,连续测试或采样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气袋采气量
应不小于
10
升;或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
采集
3-4
个样
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6.1.3.2
间歇有组织排放源,当生产为间歇过程且排放时间不足
20
分钟时,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
样,采
样时间与间歇生产启停时间相同,可根据工况增加采样流量或连续采集
2-4
个排放过程,采气量
不小于
10L
;
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6.1.3.3
对于有机物储罐类排
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相对集中时采样;在测试
VOCs
处理效率时,
应避免
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6.1.3.4
当对污染事故排放进
行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频次及时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6.1.4
采样器具
6.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
HJ 732
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6.1.4.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
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的质量控制要
求。
6.1.4.3
使用真空瓶或注射器
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对真
空瓶或
注射器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6.1.5
样气采集
6.1.5.1
若排放废气温度与车间或环境温度差不超过
10℃,为常温排放,采样枪可不用加热;否则为
非常温
排放,为防止高沸点有机物在采样枪内凝结,采样枪需加热(有防爆
安全要求除外),采样枪前
端的颗粒物过滤
< br>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
VOCs
吸附材料,过滤器、采样枪、采样管线加热温度应
比废气温度高
10℃,但
最高不超过
120℃。
6.1.5.2
使用气袋法采样方法
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中的规定执行,采集的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
80%
。
6.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
,应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后再连接采样袋,按
GB/T16157
中
9.3.3
节要求执行,脱水装
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水中有机物含量计入到样品中。
6.1.5.4
排气筒中
VOCs
质量浓度较高时,
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可适当减
少
吸附
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吸附率的
20%
,否则
应重新采样;当
测定项目使用的分析方法灵敏度较高时,可用气袋、吸附管、真空瓶
或注射器采样后直
接分析。
6.1.5.5
特征项目有机污染物
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验证
后可用气袋、采样罐或吸附管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
HJ732
中规定执行。
6.1.6
安全防护要求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爆炸性或有毒有害有机气体,现场
监测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6.1.6.1
污染源单位应向现场
检测或采样人员详细说明处理设施及排放源附近所有可能的安全生产问
题,必要
时应进行现场安全生产培训。
6.1.6.2
现场采样或测试时应
严格执行现场作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若现场监测区域为有防爆要求
的危险场
所,固定污染源企业应为检测人员提供相关报警仪,
< br>并安排安全员负责现场指导,确保采样操
作和仪器符合安全
要求。
4
DB11/
****
—
2016
6.1.6.3
采样或检测人员应正
确使用各类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尽量在从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或检
测。
6.2
无组织排放
6.2.1
采样点位布设
6.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
HJ/55
执行。
6.2.1.2
生产设施
(车间)
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
无
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
间
(厂界)
外
1
米,最低高度
1.5
米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2.1.3
生产工序未在密闭工
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生产设备外
1
米,最低高度
1.5
米处
,
监
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6.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6.2.2.1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使用气袋或采样罐采样时应恒流采样
20
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使用吸附管采样时应恒流采样
45
分钟以上;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
个以上样品,
计平均
值作为小时浓度。
6.2.2.2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段内连续采集
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或者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
续恒流
采样
1
个样品作为平均浓度;
6.2.2.3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
,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
样、真空
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
HJ 759
中的规定执行。
6.2.2.4
当无组织排放或厂界的
VOCs
质量浓度较低时,可适当延长吸附管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
高,可
适当减少采样时间;采样量(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
方法检出限的采样体积;浓度较高时可
适当减少吸附管
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
7
样品的运输和保存
7.1
气袋,对于用气袋法采集好的
样品应低温或常温避光保存。在采样现场样品必须逐件与样品登记
表、样品
标签和采样记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运输过程中严防样品的损
失、受热、混淆和
粘污。样品应尽快
送到实验室,样品分析应采样后在
8
个小时内完成;最迟不应超过
24
小时,应记录
好采样、交接、分析时间。
7.2
吸附管,用吸附管采样后,立
即用密封帽将采样管两端密封,4℃避光保存,
7
日内分析。
7.3
采样罐,在常温下保存,采样
后尽快分析,
20
天内分析完毕。
5
-
-
-
-
-
-
-
-
-
上一篇:采购合同范本(买卖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下一篇:思科交换机端口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