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不能为空

当前您在: 主页 > 英语 >

刑法的机能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3 17:36
tags:

-

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吞吞吐吐)



刑法机能概说



刑法 的机能


,也称刑法的功能,即刑法以其结构和运作所能发生的积极作用。刑法目的与


刑法机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1]< /p>



有意见认为,虽从文字本身理解,刑法的任务、机能与目


的这些概念间存在区别,机能主要从客观上揭示刑法功能的应然,具有客观性;目的确立刑法< /p>


追求的价值,具有主观性;刑法任务介于二者之间,是主客观的统一;但三者属于同一层次 的


概念,可以在互相联系中理解。


2


[ 2]



这种说法忽略了目的与机能间的区别而过于简单化,必须


说是不妥当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机能与刑罚机能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应如何认识,对犯 罪的


压抑性、预防性的机能,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的本质机能也是问题。


3


[3]



一、刑法机能的传统见解



作为现代法 治社会中刑法的机能,行为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秩序维持的机能


及自由保障 机能,


4


[4]


结果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


保护的机能、


保障的 机能。


5


[5]



种差别也由来于两种立场对刑法目的认识的不同。本书基本上认同刑法的目的在于 社会规范的


维护,持行为无价值论,以下就前一种见解展开论述:



(一)规范(规制)



规范的机能(


Normierende Funktion


),也称规制的机能或社会伦理的机能,就是明确对


犯罪行为的规范 性评价的机能。作为其内容,包含有:通过昭示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其


与一定的刑 罚相关联,来表示该行为是法律上无价值的


评价的机能


;以及, 命令行为人作出不


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决定的


决定的机能< /p>


,这又与作为刑法规范的评价规范及决定规范相对


应。

< p>


规制机能是刑法的本质机能,对一定的犯罪,预告施加一定的刑罚,由此 来明确国家对该


犯罪的规范性评价。阐明了这种评价,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起着命令 普通国民遵守的作用;


另一方面,刑法对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成 为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指


针。


6


[6 ]



法律作为强制性的规范体系,“不仅对个人有约束力,而且 对国家权力本身也有约束


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同目的的实现”


7


[7]


。刑法不仅限制个人而且限制国家,这种双重限制< /p>


的机能是法治社会刑法的根本标志之一。


8


[8]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人的处罚,其

< br>任务


是适正地规制国家与犯人的关系。因而,必须顾及


的 是,一方面要维持国家性公共社会的秩序、服务于其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一定限度地













抑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而不至于不 正当地侵害国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从前者的需要中产


生的是秩序维持机能,从后者 的要求中产生的是自由保障机能。



(二)秩序维持(保护)



单纯地论及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其他法律以及道德、社会习惯等规范共同维持着社


会秩序的机 能这一论调,其实是一种当然的解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揭示,刑法是


通过怎 样的路径或者方式,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维持的机能。



秩序维持 机能(


Sicherungsfunktion


)表现在两个方 面:



1.



法益保护



法益保护(Rechtsg üterschutz)的机能,所期待的是由刑法的实践保护社会生活上的一定


利益。


9


[9]



法 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虽然在其他的法领域,也用种种形式进行着法益的保护,


但是刑 法以刑罚为手段,以期保护得更彻底。所以,只有在通过其他的法律不能进行充分的保


护 时,才应认可刑法作为


最后的手段


而适用的利益保护。把基于这 种关系的性质,称为刑法的


第二次性质


(sekund?re Natur)或者补充性质(komplement?re Natur)。但是,这并不意味

< br>着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而言刑法处于从属的地位。在想用刑罚这种强力手段保护一定的法益这一


点上,刑法具有独自的存在意义。



也有意见认为, 刑法所具有的保护手段与其他法律所具备的保护手段无所差异,而否定刑


法的补充性原则 。然而,刑罚或者保安处分具有其他法律手段不可比拟的法律效果,此处问题


在于非犯罪 化(


Entkriminalisierung


)的要求,这表 示将刑法的机能限制在社会性功能的保护


上。



2.



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



预防犯罪机能, 也称为抑制犯罪的机能,表现为一般预防的机能及特别预防的机能。一般


预防的机能,是 指使社会的一般人远离犯罪的机能;特别预防的机能,是指对特定的犯人发生


的使其将来 不犯同样的罪的机能。



要实现法益保护的机能,需要充分发挥 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在任何国家,盗窃罪的法定


刑都高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从法益受侵 害的程度来看是一样的,并不是因为前者的违法性程度


高,而是因为其一般预防的的必要 性大。“通过制定刑事法规进行犯罪化本身也是以实现抑制


犯罪的预防效果为目的的,因 此,不容置疑,刑事立法是犯罪预防的重要手段。”


10


[10 ]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形式的犯 罪化都能实现理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诚然,任何犯罪都不可能因


刑法的犯罪化而完全消 灭,但犯罪化的结果应当是将该犯罪的发生率抑制在大体可以容忍的限


度内。

< p>
11


[11]



(三)自由保障









自由保障机能(


garantierende Funktio n


),是指刑法必须通过明确表示一定的行为是犯


罪、对其科以 一定的刑罚,来限制国家性刑罚权的发动,在保障善良国民的自由的同时保障犯


人自身的 自由。具体而言,即对于一般社会,应保障凡是没有违反刑法规范的社会个体都不应


受国 家刑罚权的干涉;对于特定的犯罪人,也保障其不受到超过法律范围的处罚,也就是保证


国家绝不设置违反人道或者蔑视人格尊严的残虐刑罚。


12


[1 2]



刑法的保障机能,是近代刑法的最大特色,是战胜了残酷 和恣意运用刑罚权这一历史事实


之后才得出的原则,


13


[13]



标志着自由与人权在刑法中的彻底 确立。


据此,


李斯特


称刑法是


“犯


人的大宪章”(


die magna charta des Verbrechers


)。



(四)刑法机能间的联系



刑法规制机 能中的评价机能,与刑法的保障机能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刑法规制机


能中的意志 决定机能,与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之间也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如前所述,规


制机能 是通过刑法作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共同实现的,而规制机能为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


障 机能提供了客观基础。



由于作为适用刑法的国家和被适用刑法 的国民两方对刑法的机能存在着不同的期待,也就


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之间存在了一种 悖论的关系,也被日本学者称为二律背反关系。二者的


矛盾


在于 ,重视人权的保障就会招致犯罪的增加,而无法对法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相反,强化


法益 保护而轻视保障人权,也会使国民对法秩序失去信赖,导致难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结果。因


此,只有调和二者的作用,刑法才能充分发挥其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


14


[14]



总之,刑法具有的秩序维持机能和自由保 障机能,处于密切的互为表里的关系,又难免相


互矛盾、相互克制。对二者的调和,也从 来没有绝对的、明确的标准。关于重视其中的哪个,


各个时代、各个社会以及各个学者都 表现出细微的不同,但是,本来是不允许偏向于哪一方,


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具体 如何适正地使两者相调和,应该说正是刑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


15

[15]



二、危险社会与刑法机能的变迁



科学 技术发展带来的网络通信发达与高度信息化,全面地改造了现代社会的结构,这种改


造不 仅体现在工作与生活方式,甚至渗透到了人们的伦理价值观念与人格发展层面。可以说,


现代社会已是危险社会。


16


[16]



(一)现代社会中的危险



现代社会中 所包含的危险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7


[17]









-


-


-


-


-


-


-


-



本文更新与2021-02-13 17:36,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651669.html

刑法的机能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