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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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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十点十分)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





海安全【


2011



716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海事局,


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


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 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


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 印发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2012



1



1


日起施行;


《水上交通 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


(安监字〔


1998

< br>〕


234


号)同时废止。









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


作,


有效遏制水 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


提高水上交通肇事


逃逸案件调查效 率,


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 查处理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



- 1 -


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 br>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


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 ,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 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


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 br>(一)


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

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


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


由 上级


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 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 后,


受害方或其他相关


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

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信息:



(一 )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


舶尺度、


驾驶台位置、


船艏艉形状、


船舶照片、


烟囱标志、


吊杆、


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

< p>


(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



(三)


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


况等;




- 2 -


(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



(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第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获知水上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信


息后,


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要求,< /p>


逐级向上一级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


当事船 舶第一到达港是国外港口的,


应尽快将相关信


息报至中国海事局 。



第七条



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告后,


具有管辖权的


海事管理机 构应立即追查肇事船舶。



第八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查找涉嫌肇事


船舶的需要,< /p>


可以通过发布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

< br>(附



1


)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 构进行协查;也可以发函请公安、渔


政等部门协查。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收到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


后,


应在本辖区内展开涉嫌肇事船舶的核查,


一经发现 涉嫌肇事船舶


应立即向发出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肇事船舶一经确定,


要求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各有

< p>
关海事管理机构发出《解除协查通知书》(附件


2


),以便停止


协查工作。



第九条



因所获得的肇事逃逸嫌疑船 舶的信息原因而无法


发出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 /p>


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


构可不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 ,


但仍需继续开展证


据收集工作。




- 3 -


第十条



对涉嫌肇事船舶的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p>
(一)对船体外壳进行勘查,


检查是否有新的撞击、


擦碰痕


迹或残留的木屑、


油漆和油污等,

并进行拍照、


记录和物证采集。



(二)查看船上的原始记录,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航向


记录、海图、


VDR


等,核实船舶事发时是否驶经事发水域。



(三)


对事故发生时段值班船员进行查询,


以了解船舶在事


故发生时段的动态以及船员在航行中听到、


看到 或感觉到的各种


可疑情况。



(四)


对于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


如第一款所述的各种情形、


刷新漆或新漆覆盖旧漆现象、


原始记录被涂改、


被查询人员的回


避、掩饰行为等,应要求有关人员作出合理的解释。


根据调查取证需要,


还可对航经事发水域的其他船舶、< /p>


现场


目击证人、


VTS

< br>和


CCTV


监控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查询,以获取


更多的信息。



第十一条



对有重大肇事嫌疑的船舶 ,


海事管理机构可要求


该船舶在指定地点接受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 取证完毕,


肇事证据充分确凿的,


可以直接

认定肇事船舶。


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出肇事船舶的

认定,并出具《水上交通肇事船舶认定书》(附件


3


)。< /p>



认定肇事船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涉嫌肇事船舶当事人承认肇事事实;


< br>(二)


涉嫌肇事船舶特征


(如船名,

船体颜色,


船舶种类等)



- 4 -


与现场目击者提供的证据吻合;



(三)


涉嫌肇事船舶船体外壳留有新的碰撞痕迹,


且船长对


新的碰撞痕迹无法解释或解释不合理;



( 四)涉及涉嫌肇事船舶的


VTS



AI S



VDR


等记录的信息与

< p>
事故报告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吻合,并有航行异常操作;



(五)


从涉嫌肇事船舶船体外壳的碰撞痕迹上取下的外来油

漆与被碰撞船舶的油漆,经化验对比鉴定理化指标基本吻合;



(六)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肇事船舶,除依 照《海上交通事故调


查处理条例》或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 定》


查明事故发生原


因外,还应对是否属于肇事逃逸行为进行调 查。



在调查是否属于肇事逃逸行为时,


应综合考虑事发时的通航


环境、


船员的良好船艺及船舶技术参 数等要素,


同时全面分析以


下证据:



(一)船舶法定记录无故被篡改或毁灭;


(二)肇事船舶船长、


值班驾驶员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


证据或销毁证据;



(三)


肇事船舶无 正当理由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的停航指令或


到指定水域接受调查的指令;

< br>


(四)


肇事船舶船员证明船长或当班驾驶人员明知发生 碰撞


事故而仍然驶离事故现场;



(五)肇事船舶当事人承认肇事逃逸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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