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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最新版】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3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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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登记官)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 ,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


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


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 册而进行的药


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 br>



第二条


< br>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


量标准,包括方案设计、组 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


和报告。




第三条



药 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


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


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


优先


于对科 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


要 措施。




第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 学依据。临床试验应当权


衡受试者和社会的预期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 时,


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



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 操作。试验方案在获得伦


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研 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


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 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


员,应当具有能够承担临床试验 工作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



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 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


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应当保护受试者的隐 私和


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



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 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相关要求。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



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


重点是受试者保护、试验 结果可靠,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



术语及其定义




第十一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


临床试验,指以人体


(


患者或健康受试者< /p>


)


为对象的试验,意


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 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


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 、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


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



)


临床试验的依从性,指临床试验参与各方遵守与临床试验有


关要求、 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



)


非临床研究,指不在人体上进行的生物医 学研究。




(



)


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


(


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监查委员


会,数据监查委员会


)


,指由申办者设立的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


定期对 临床试验的进展、安全性数据和重要的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


并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 调整或者停止试验。




(

< p>


)


伦理委员会,


指由医 学、


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


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 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


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 等,确保受试者的权益、


安全受到保护。




(



)


研究者,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


安全负责 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




(



)


申办者,指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 供临床试验经费


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




(



)


合同研究组织,指通过签订合同授权,执行申办者或者研究


者在临床 试验中的某些职责和任务的单位。




(



)


受试者,


指参加一项临床试验,


并作为试验用药品的接受者,


包括患者 、健康受试者。




(



)


弱势受试者,指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的能力不足或 者丧失的


受试者,


其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意愿,


有可能被试验的预期获益或者


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包括


:


研究者的学生和下级、


申办者的员工、军 人、犯人、无药可救疾病的患者、处于危急状况的


患者,


入住福 利院的人、


流浪者、


未成年人和无能力知情同意的人等。




(


十一


)


知情同意,指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


定的各方面情况后,


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

该过程应当


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


十二

< br>)


公正见证人,指与临床试验无关,不受临床试验相关人员


不公正影响的个人,


在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阅读能力时,


作 为公正


的见证人,阅读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并见证知情同意。

< br>



(


十三

)


监查,指监督临床试验的进展,并保证临床试验按照试验


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记录和报告的行动。




(


十四


)< /p>


监查计划,指描述监查策略、方法、职责和要求的文件。




(


十五


)< /p>


监查报告,指监查员根据申办者的标准操作规程规定,在


每次进行 现场访视或者其他临床试验相关的沟通后,


向申办者提交的


书面 报告。




(


十六


)


稽查,指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的、独立的


检查,以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实施、试验数据的记录、分析

和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十七


)< /p>


稽查报告,指由申办者委派的稽查员撰写的,关于稽查结


果的书面 评估报告。




(

十八


)


检查,


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


设施、


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审核检查的 行为,


检查可以在试验现场、


申办者


或 者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


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场


所进行。




(

十九


)


直接查阅,指对评估药物临床试验重要的记录和报告 直接


进行检查、分析、


核实或者复制等。直接查阅的任何一方应 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受试者隐私以及避免 泄露申办者的


权属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


二十


)< /p>


试验方案,指说明临床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


考虑和组 织实施的文件。


试验方案通常还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的背景和


理论 基础,


该内容也可以在其他参考文件中给出。


试验方案包括方案


及其修订版。



(


二十一


)


研究者手册,指与开展 临床试验相关的试验用药品的临


床和非临床研究资料汇编。




(


二十二


)


病例报告表,指按照试验方案要求设计,向申办者报告


的记录受 试者相关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


二十三


)


标准操作规程,指为保证 某项特定操作的一致性而制定


的详细的书面要求。




(


二十四


)


试验用药品,指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




(


二十五


)


对照药品,指临床试验中用于与试验药物参比对照的其


他研究药 物、已上市药品或者安慰剂。




(< /p>


二十六


)


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 药品后出现的所有不良


医学事件,可以表现为症状体征、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但不 一


定与试验用药品有因果关系。



< /p>


(


二十七


)


严重 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


危及生命、


永 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


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


或者延长 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




(


二十八


)


药 物不良反应,指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任何与试验用药品


可能有关的对人体有害或者非期望的 反应。


试验用药品与不良事件之


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 可能性,即不能排除相关性。




(< /p>


二十九


)


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指 临床表现的性质和严重


程度超出了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


已上市 药品的说明书或者产品特性


摘要等已有资料信息的可疑并且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




(


三十


)


受试者鉴认代码,指临床试验中分配给受试者以辩识其身

< p>
份的唯一代码。


研究者在报告受试者出现的不良事件和其他与试验有


关的数据时,用该代码代替受试者姓名以保护其隐私。




(


三十一


)


源文件,指临床试验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文件和数据,


如医院病 历、医学图像、实验室记录、备忘录、受试者日记或者评估


表、


发药记录、


仪器自动记录的数据、


缩微胶片、

< br>照相底片、


磁介质、


X


光片、受 试者文件,药房、实验室和医技部门保存的临床试验相关


的文件和记录,包括核证副本等 。源文件包括了源数据,可以以纸质


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




(


三十二


)


源数据,指临床试验中的原始记录或者核证副本上记载


的所 有信息,


包括临床发现、


观测结果以及用于重建和评价临床试验


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活动记录。




(


三十三


)


必备文 件,指能够单独或者汇集后用于评价临床试验的


实施过程和试验数据质量的文件。




(


三十四


)


核证副本,指经过审核验证,确认与原件的内容和结构


等均相同的复制件,


该复制件是经审核人签署姓名和日期,

< br>或者是由


已验证过的系统直接生成,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等形式的载体存在。




(


三十五


)


质量保证,


指在临床试验中建立的有计划 的系统性措施,


以保证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生成、


记录和报 告均遵守试验方案和


相关法律法规。




(


三十六


)


质 量控制,指在临床试验质量保证系统中,为确证临床


试验所有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而实施的技术和活动。




(


三十七


)


试验现场,指实施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 场所。




(


三十八


)


设盲,指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者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


分配的程序。


单盲一般指受试者不知道,


双盲一般指受试者、


研究者、


监查员以及数据分析人员均不知 道治疗分配。




(

< br>三十九


)


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指为建立和记录计算机化系 统从设


计到停止使用,


或者转换至其他系统的全生命周期均能够 符合特定要


求的过程。


验证方案应当基于考虑系统的预计用途、


系统对受试者保


护和临床试验结果可靠性的潜在影响等因素的风 险评估而制定。




(


四十


)


稽查轨迹,指能够追溯还原事件发生过程的记录 。



第三章



伦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 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


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




(



)


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


:


试验方案 和试验方案修订



;


知情同意书及其更 新件


;


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


;


提供给受试者


的其他书面资料


;

< p>
研究者手册


;


现有的安全性资料

< br>;


包含受试者补偿信


息的文件


;


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


伦理委员会履 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


他文件。




(



)


伦理委员会 应当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性进行审查。




(



)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研 究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



)


为了更好地判断在临床试验中能否确保受试 者的权益和安全


以及基本医疗,


伦理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知情同 意书内容以外的资料


和信息。




(



)


实施非治疗 性临床试验


(


即对受试者没有预期的直接临床获


益的试验


)


时,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监护人替代 实施,伦理委


员会应当特别关注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


及法律法规。




(< /p>



)


若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紧急情况下受 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法


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伦理委员会应 当审查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


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



)


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利诱等不正当


的 影响而参加临床试验。


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知情同意书中不能采用


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放弃其合法权益的内容,


也不能含有为研究者

< br>和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及其代理机构免除其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



)


伦理委员会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


资料说明 了给受试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




(



)


伦理委员会 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相关资料的审


查或者备案流程,


并给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审


查的临床试 验名称、文件


(


含版本号


)

< p>
和日期。




(



)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

< br>:


同意


;


必要的修改后同意


;


不同意


;


终止或 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


审查意见应当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


或< /p>


者否定的理由。



(


十一


)


伦理委员会应当关注并明 确要求研究者及时报告


:


临床试


验实施 中为消除对受试者紧急危害的试验方案的偏离或者修改


;


增加< /p>


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的改变


;

< br>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


重不良反应


;


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或者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的新信息。



(


十二


)


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终止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或者受


试 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




(


十三


)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正在实施 的临床试验定期跟踪审查,审


查的频率应当根据受试者的风险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审查 一次。




(


十四


)


伦理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




第十三条


< /p>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 的要求。




(



)


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的培训,能够审查 临


床试验相关的伦理学和科学等方面的问题。




(



)


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其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履行工作职责,


审查应当 有书面记录,并注明会议时间及讨论内容。




(



)


伦理委员会会议审查意 见的投票委员应当参与会议的审查和


讨论,


包括了各类别委员,


具有不同性别组成,


并满足其规定的人数。

会议审查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



(



)


投票或者提出审查意见的委 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查临床试验项


目。




(



)


伦理委 员会应当有其委员的详细信息,并保证其委员具备伦


理审查的资格。



(



)


伦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研究者提供伦理审查所需的各类资料,


并 回答伦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 /p>



)


伦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委员以 外的相关专家参与审


查,但不能参与投票。




第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下书面文件并执行


:




(



)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组建和备案的规定。




(



)


伦理委 员会会议日程安排、会议通知和会议审查的程序。




(



)


伦理委员会初始 审查和跟踪审查的程序。




(



)


对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试验方案的较小修正 ,采用快速审查并


同意的程序。



< /p>


(



)


向研究者 及时通知审查意见的程序。




(



)


对伦理审查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复审程序 。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伦理审 查的全部记录,包括伦理


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 记录


等。所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


5

< p>
年。研究者、申办者


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伦理委员会提供其标准 操作规程和


伦理审查委员名单。




第四章



研究者




第十六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 具备的资格和要求包括


:




(



)


具有在临床试验 机构的执业资格


;


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

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


;


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 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




(



)


熟悉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


料信息。




(



)


熟悉并遵守本规范和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

< br>



(



)


保存一份由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




(



)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接受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


以及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



)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个人或者单位承 担临床试验相关


的职责和功能,


应当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


应当建立完整的程序以确


保其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


产生可靠的数据。


研究者和临床


试验机构授权 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单位承担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


应当获得申办者同意。




第十七条


< p>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完成临床试验所需的


必要条件


:




(

< br>一


)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按照试验方案入组 足够数


量受试者的能力。




(



)


研究者在临床试 验约定的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临


床试验。




(



)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


使用临床 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正确、安全地实施临床试验。



< /p>


(



)


研究者在 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充分了


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

< p>
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


确保临


床试验数 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



)


研究者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 并采取措施实施临


床试验的质量管理。




(



)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承担临床试验


的管理工 作。




第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给予受试者适合 的医疗处理


:



(



)


研究者为临床医生或者授权 临床医生需要承担所有与临床试


验有关的医学决策责任。




(



)


在临床试验和随访期间,对于受试者出现与试验相关的不良


事件,< /p>


包括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时,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


保证受试者得到妥善的医疗处理,


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受试者。< /p>



究者意识到受试者存在合并疾病需要治疗时,

< br>应当告知受试者,


并关


注可能干扰临床试验结果或者受试 者安全的合并用药。




(

< p>


)


在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可以将受试者 参加试验的情


况告知相关的临床医生。




(



)


受试者可以无理由退出临床试验。研究者在尊重受试者个人


权利的同 时,应当尽量了解其退出理由。




第十九条



研究者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包括


:




(



)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


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前,不能筛选受试者。




(



)


临床试验实施前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


会提供伦 理审查需要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条



研究者应当遵守试验方案。




(



)


研究者应当按 照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




(



)


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 员会的同意,研究者不得修改或者偏离


试验方案,


但不包括为了 及时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或者更换监查


员、电话号码等仅涉及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改 动。




(



)


研究者或者其指定的研究人员应当对偏离试验方案予以记录< /p>


和解释。




(



)


为了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在 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的


情况下,研究者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应当及时向伦理委员会 、申


办者报告,并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研究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使用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用药。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对申办者提供的试验用药品


有管理责任。




(



)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指派有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人员


管理 试验用药品。




(

< br>二


)


试验用药品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接收、贮存、分发、回 收、退


还及未使用的处置等管理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并保存记录。




试验用药品管理的记录应当包括日期、数量、批号


/


序列号、有


效期、分配编码、


签名等。研究者应当保存每位受试者使用试验用药


品数量和剂量的记录。


试验用药品的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应当与申办


者提供的数量一致。< /p>




(



)


试验用药品的贮存应当符合相应的贮存条件。




(



)


研究者应当确保试验用药品按照试验方案使用,应当向受试


者说 明试验用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



)


研究者应当对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 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随机抽


取留样。


临床试验机构至少保存留样至 药品上市后


2


年。


临床试验机


构可将留存样品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的第三方保存,


但不得返还申办


者或者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应当遵守临床试验的随机化程序。




盲法试验应当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实施揭盲。


若意外破盲或者因


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紧急揭盲时,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书面说 明原


因。




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实施知情同意,应 当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


理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

< p>



(



)


研究者应当使用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最新版的知情同意书和

< br>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


如有必要,


临床试验过程中的 受试者应当


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




(



)


研究者 获得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的新信息时,应当


及时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并作 相应记录。




(


)


研究人员不得采用强迫、利诱等不正当的方式影响受试 者参


加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



)


研究者或者指 定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告知受试者有关临床试验


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书面信息和伦理委员 会的同意意见。




(



)


知情同意书等提供给受试者的口头和书面资料均应 当采用通


俗易懂的语言和表达方式,


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 /p>


见证人易于理解。



< br>(



)


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研 究者或者指定研究人员应当给予受


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临床试验的详 细情况,


并详


尽回答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的与临床试验相关 的问题。




(



)


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以及执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应当在 知


情同意书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如非受试者本人签署,


应当注明关


系。




(



)


若受试 者或者其监护人缺乏阅读能力,应当有一位公正的见


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


研究者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



证人详 细说明知情同意书和其他文字资料的内容。


如受试者或者其监


护 人口头同意参加试验,在有能力情况下应当尽量签署知情同意书,


见证人还应当在知情同 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以证明受试者或者其


监护人就知情同意 书和其他文字资料得到了研究者准确地解释,


并理


解了相关内容 ,同意参加临床试验。




(



)


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得到已签署姓名和 日期的知情同意


书原件或者副本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


包括更新版知情同


意书原件或者副本,和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的修订文本。< /p>




(



)


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


同意


;


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应当 取得本人及其监护人


的书面知情同意。


当监护人代表受试者知情 同意时,


应当在受试者可


理解的范围内告知受试者临床试验的相 关信息,


并尽量让受试者亲自


签署知情同意书和注明日期。




(


十一


)


紧急情况下,参加临床试验前不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 p>
时,其监护人可以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若其监护人也不在场时,受


试者的 入选方式应当在试验方案以及其他文件中清楚表述,


并获得伦


理 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


同时应当尽快得到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可以 继


续参加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



< /p>


(


十二


)


当受试 者参加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应当由受试者本人在知


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和注明日期。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

< br>非治疗临床试验可由监护人代表受试者知情


同意


:


临床试验只能在无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试者中实施


;

受试者的预期


风险低


;


受试者健康 的负面影响已减至最低,且法律法规不禁止该类


临床试验的实施


;


该类受试者的入选已经得到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该类临床试 验原则上只能在患有试验药物适用的疾病或者状况的患


者中实施。


在临床试验中应当严密观察受试者,


若受试者出现过度痛


苦或 者不适的表现,


应当让其退出试验,


还应当给以必要的处置以保


证受试者的安全。




(


十三


)


病史记录中应当记录 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




(


十四


)


儿童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 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


情同意书。


当儿童有能力做出同意 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时,


还应当征


得其本人同意,


如果儿童受试者本人不同意参加临床试验或者中途决


定退出临床试验时,


即使监护人已经同意参加或者愿意继续参加,


应当以儿童受试者本人的决定为准,


除非在严重或者危及生命疾病的


治疗性临床试验中,


研究者、


其监护人认为儿童受试者 若不参加研究


其生命会受到危害,这时其监护人的同意即可使患者继续参与研究。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


儿童受试者达到了签署知情同意的条件,


则需要


由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之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四条



知情同意书和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资料应当包括


:




(



)


临床试验概况。




(



)


试验目的。

< br>



(



)


试验治疗和随机分配至各组的可能性。




(



)


受试者需要遵守的试验步骤,包括创伤性医疗操作。




(



)


受试者的义务。




(



)


临床试验所涉及试验性的内容 。




(


七< /p>


)


试验可能致受试者的风险或者不便,尤其是存在影响胚胎、


胎儿或者哺乳婴儿的风险时。




(



)


试验预期的获益 ,以及不能获益的可能性。




(



)


其他可选的药物和治疗方法,及其重要 的潜在获益和风险。




(

< p>


)


受试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可获得补偿 以及治疗。




(

十一


)


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可能获得的补偿。




(


十二


)


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预期的花费。




(


十三


)< /p>


受试者参加试验是自愿的,可以拒绝参加或者有权在试验


任何阶段 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者报复,


其医疗待遇与权益


不会 受到影响。




(

十四


)


在不违反保密原则和相关法规的情况下,

< p>
监查员、


稽查员、


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受试者的原始医


学记录,以核实临床试验的过程和数据。




(


十五


)


受试者相关身份鉴别记录的保密事宜,不公开使用。如果

发布临床试验结果,受试者的身份信息仍保密。




(


十六


)


有新的可能 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的信息时,将及时告


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

< br>



(


十七

)


当存在有关试验信息和受试者权益的问题,以及发生试验


相关损害时,受试者可联系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及其联系方式。




(


十八


)< /p>


受试者可能被终止试验的情况以及理由。




(


十九


)< /p>


受试者参加试验的预期持续时间。



< /p>


(


二十


)


参加该 试验的预计受试者人数。




第二十五条



试验的记录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研究者应当监督试验现场的数据采集、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


作职责的 情况。




(



)


研究者应当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


试验记录中获得的,是准确、完整、可读和及时的。源数据应当具有

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


久性。源数据的 修改应当留痕,不能掩盖初始数据,并记录修改的理


由。


以患者 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


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


住院病 历系统。


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


历 条件时,


研究者应当首选使用,


相应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 善


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


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或者修改者 ,


保障


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




(



)


研究者应当按照申办者提供的指导说明填写和修改病例报告


表,确保 各类病例报告表及其他报告中的数据准确、完整、清晰和及


时。


病例报告表中数据应当与源文件一致,


若存在不一致应当做出合


理的解释。病例报告表中数据的修改,应当使初始记录清晰可辨,保


留修改轨迹,必要时 解释理由,修改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申办者应当有书面程序确保其对病例报告表的改动是必要的、



记录的,


并得到研究者的同意。


研究者应当保留修改和更正的 相关记


录。




(



)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



临床试验必备文件



和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妥善保存试验文档。




(



)


在临床试验的信息和受试者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信


息的非法 或者未授权的查阅、公开、散播、修改、损毁、丢失。临床


试验数据的记录、处理和保存 应当确保记录和受试者信息的保密性。



(



)


申办者应当与研究者和临床 试验机构就必备文件保存时间、


费用和到期后的处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


)


根据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要求,


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有关的记

< br>录。




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



< br>除试验方案或者其他文件


(


如研究者手册


)


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的


严重不良事件外,

< p>
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


件,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 尽、书面的随访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和


随访报告应当注明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鉴认 代码,


而不是受试者的


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住址等身份信 息。试验方案中规定的、对


安全性评价重要的不良事件和实验室异常值,


应当按照试验方案的要


求和时限向申办者报告。




涉及死亡事件的报告,


研究者应当向 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提供其


他所需要的资料,如尸检报告和最终医学报告。




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的相关安全性 信息后应当及


时签收阅读,并考虑受试者的治疗,是否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


与受试者沟通,


并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由申办方提供的可疑且非预< /p>


期严重不良反应。




第二十七条



提前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 验时,研究者应当及时通


知受试者,并给予受试者适当的治疗和随访。此外


:




(

< br>一


)


研究者未与申办者商议而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研 究者应


当立即向临床试验机构、


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报告,


并提供详细的书


面说明。




(



)


申办者终止或者暂停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立即向临床试验


机构、伦 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



)


伦理委员会终止或者暂停已 经同意的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


立即向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报告,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提供试验进展报告。



< /p>


(



)


研究者应 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的年度报告,或者应


当按照伦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进展报告 。




(


二< /p>


)


出现可能显著影响临床试验的实施或者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


况,


研究者应当尽快向申办者、


伦理委员会 和临床试验机构书面报告。




(



)


临床试验完成后,

研究者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报告


;


研究者应


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临床试验结果的摘要,


向申办者提供药品监督管

< p>
理部门所需要的临床试验相关报告。




第五章



申办者




第二十九条



申办者应当把保护受试者 的权益和安全以及临床试


验结果的真实、可靠作为临床试验的基本考虑。




第三十条



申办者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




申办者的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涵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 ,


包括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记录、评估、结果报告和文件归档。质

< br>量管理包括有效的试验方案设计、


收集数据的方法及流程、


对于临床


试验中做出决策所必须的信息采集。




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方法应当与临床试验内在的风


险和所采集信息的重要性相符。


申办者应当保证临床试验各个环 节的


可操作性,试验流程和数据采集避免过于复杂。试验方案、病例报告


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应当清晰、简洁和前后一致。



< /p>


申办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


根据临床试验需要可建立临床试验的< /p>


研究和管理团队,以指导、监督临床试验实施。研究和管理团队内部


的工作应当及时沟通。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时,


研究和管 理团队


均应当派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申办者基于风险进行质量管理。



< /p>


(



)


试验方案 制定时应当明确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以及保证临


床试验结果可靠的关键环节和数据。< /p>




(



)


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在现有风险控制下发生差错的可能性


;



差错对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以及数据可靠性 的影响


;


该差错被监


测到的程度。




预先设定质量风险的容忍度时,


应当考虑变量的医学和统计学特


点及统计设计,


以鉴别影响受试者安全和数据可靠的系统性问题。



现超出质 量风险的容忍度的情况时,


应当评估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


措施 。




(


五< /p>


)


临床试验期间,质量管理应当有记录,并及时与相关各方沟


通,促使风险评估和质量持续改进。



< /p>


(



)


申办者应 当结合临床试验期间的新知识和经验,定期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以确保现行的质量管理的 有效性和适用性。




(



)


申办者应当在临床试验报告中说明所采用的质量 管理方法,


并概述严重偏离质量风险的容忍度的事件和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 br>申办者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申办者负责制定、实施和及时更新有关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和


质量控制 系统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临床试验的实施、数据的产生、


记录和报告均遵守试验方案、 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临床试验和实验室检测的全过程均 需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标准


操作规程进行。


数据处理的每个阶段均 有质量控制,


以保证所有数据


是可靠的,数据处理过程是正确的 。




(


三< /p>


)


申办者应当与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等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


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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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更新与2021-02-13 05:52,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my2z.cn/gaokao/648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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