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C
室外工程的划分
14
室外工程
14.1
一般规定
14.1.1
室外设施单位工程由道路、边坡子单位工程组成,道路子单位工程包括路
基
、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人行地道、挡土墙、附属构筑物等分部工程;
边
坡子单位工程包括土石方、挡土墙、支护等分部工程。
14.1.2
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施工文
件管理除本章节规定的要
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
/p>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4.1.3
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
格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
。
14.1.4
室外设施工程中各
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
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报
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或市政工
程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检(试)验。
14.2
道路工程
14.2.1
道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可按照现行标准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
收规范》
CJJ1
及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135
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2
道路工程资料的核查办法可按现行标准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
程》
DBJ/T13-135
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3
道路工程资料的的核定可按现行标准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135
的有关规定执行。
14.3
边坡工程
14.3.1
边坡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边坡子单位工程验收应按照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
范》
GB50330
、
《建
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
02
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中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
边坡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p>
6
)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
< br>
7
)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检测报告;
8
)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14.3.2
边坡工程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
结构及其他分部、
分项的
核查办法及
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
p>
GB50202
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中有关规定进
行。
14.3.3
边坡工程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
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
核查办法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
、
《建筑地
基基础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
GB50202
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中有关规定进
行。
15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由附属建筑与室外
环境子单位工程组成。附
属建筑工程包括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分部(子分部)工
程,室外环境工程包括
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场坪绿化、景观桥等分部(
子分部)工程。
15.1.2
附属
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施工文件管理除
本章节规定的要求外
,
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
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5.1.3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应
按下列规定进
行验收:
1
附属建筑子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车棚、围墙、大门等应按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验收规范进
行验收;
2
)挡土墙应按现行标准《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
进行验收。
2
室外
环境子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景观桥等结构部分应按现行标准《混凝<
/p>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等结构专业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非结构及
造景工程的应按现行标准《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及《建筑装修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T
13-46
等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
)
场坪绿化的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按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2
进行验收。
15.1.4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应按照
其在施工中涉及到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除本规程第
15.1.3
条所涉
及到的专业规范另有要求外,
应
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
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
/p>
15.1.5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
境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
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
(试)验报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
筑工程或本规程第
15.1.3
条所涉及到的规范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试)验。
15
.
2
附属建筑工程
15.2.1
车棚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各种类型
车棚,其主要构件包
括基础、墙柱、围护等;
2
车棚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
/p>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7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8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
)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5.2.2
车棚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
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
查办法进行。
15.2.3
车棚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
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
定原则进行。
15.2.4
围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围墙,其主要构件包括基础
、墙柱、栅栏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
/p>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
)地基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围墙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7
)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5.2.5
围墙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
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
查办法进行。
15.2.6
围墙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
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
定原则进行。
15.2.7
大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大门,其主要构、部件有门
柱(框)
、门扇、
铰链及其预埋件、
轨道、电动机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
/p>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围墙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6
)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5.2
.
8
大门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
查办法进行。
15.2.9
大门资料的核定可按
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布、分享的核
定原则进行。
15.2.10
挡土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挡土墙,其施工程序及工艺
应按现行标准《建筑
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
实施,挡土墙的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身、滤水层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挡土墙工程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7
)挡土墙工程与周围建筑物监测报告;
8
)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15.2.11
挡土墙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
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
查办法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12
挡土墙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
分项的
核定原则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
.
3
室外环境工程
15.3.1
建筑小品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结构、钢铝结构、木结
构、假山叠石工程、
城市雕塑等工程;
2
建筑小品应有相应的安全和功能要求,其分项工程除应遵守
本规程外,尚应遵守
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中的有关分项工程的规定;
3
钢木组合的建筑小品所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
格和连接构造等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钢木组合的钢板、杆平直,螺帽数量及螺
杆伸出螺帽长度应
符合规范规定,各钢件均应作防腐处理,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
接触处,以及支
座垫物有防腐处理要求的应符合规范规定;
4
使用在建筑小品工程上的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4.3
节的有关规定;
5
工程验
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p>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 br>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7
)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
8
)检验
批,分项工程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10
)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等。
15.3.2
建筑小品的资料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
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
查办法进行核查。
15.3.3
建筑小品的资料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
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
定原则进行核定。
15.3.4
亭台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建筑室外环境中的亭台工程,亭台的常用材料
包括木、砖、石、青
瓦、琉璃瓦、茅草和钢筋混凝土等;
2
亭台的基座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表
面应平整、清洁能满
足设计要求;
3
亭台工程中属木结构工程的应按《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br> CJJ 70
、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的标准和设计要求选用材质,并进行相应
的防腐、防蛀、防火处理和记录;
4
亭台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15.3.1
条第
5
款的规定。
15.3.5
亭台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
的核查办法进行。
15.3.6
亭
台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
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7
水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室外环境中的水景工程;
2
水景工程中的水景和岸景应定位准确,符合设计要求;
3
水池结构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渗漏水;有弧形的水池,岸
边弧线过渡应自然流
畅;
4
岸景工程施工应按照本规程第
15.3.1
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5
水景工程验收资
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15.3.1
条第
5
款的规定。
15.3.8
水景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
的核查办法进行。
15.3.9
水
景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
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10
连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和木结构等
各种类型的连廊;
2
连廊施工应按照本规程第
15.1
节的规定执行,木、竹结构的连廊应按现行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6
的规定执行;
3
连廊工程的验收资料应
符合本规程第
15.3.1
条第
5
款的规定。
15.3.11
连廊工
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
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p>
15.3.12
连廊工程的资料核定可
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
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13
花坛(花池)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的花坛(花池)
;
2
花坛(花池)的施工要求应按本规程第
14.1
节的规定和现行标准《城市绿化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2
的规定执行;
3
花坛(花池)的排水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p>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 br>
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
)地基基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预制构件,预制砼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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