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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甲方:天津市
****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天津滨海新城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
中国<
/p>
**
工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是
< br>
一家
由中国
**
总公司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
经济技术开
发区黄海路
3
号
G502
室。
2
、
开发公司于
年
月
日取得位于天津开发区的开
—
10
—
3
—
1
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编号
为开单国用
2003
第
0064
号
p>
,
面积为
280509.34
平方米
(
420.7
亩)
。
3
、开发公司于
年
月
p>
日变更为中国
**
工业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
1295
万
元,甲方为目标公司合法股东,占
80%
股份;中国
**
总公
司为目标公司合法股东,占
20%
股份。目标公司注册地址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海川街
2
号。
4
、
开发公司变更为目标公司后,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
权仍
在开发公司名下未变更至目标公司名下。对此,甲方向
乙方表示,
将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至目标公司
名下只
是时间和手续问
题,不存在实
质性障碍,并承诺尽快将目标
地块使用权变更至目标
公司名下。
5
、
基于甲方向乙方披露的上述基本情况,甲乙双方经
友好协商达成合作意向,
并于
年
月曰甲方以
****
(天津)
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了
p>
《协议书》
(见本合同附件一)
。
双
方议定:
以将来变
更至目标公司名下的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
作价
15986.6
万
元(每亩
3
8
万元)作为目标公司的净资产
总额,以此确定目标公
司
100%
股权的总价值为
15986.6
万
85%
股权而成为目
元,在此前提下,乙方通过受让目标公司
标公司控股股东后,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开发建设经营
管理项
目地块。为此,乙方向
****
(天津)有限公司实际支
付合作定金
800
万元。
6
、
在
p>
乙方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乙方认为《协议
书》
中的“甲方”应确定为本协议中的甲方,“目标公司” <
/p>
应确定为中
国
**
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同时,乙方发现编号为
开单国用
2003
第
0064
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
已被津开建罚
字
(
2006
)
第
0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
以注销,项目地
块土地已被政府主
管
部门无偿收回的事实。
7
、
200
7
年
9
月
25
日,乙方向
****
(天津)有限公司
发出
《通知函》(见本合同附件二),指出该《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处
罚决定已对双方的合作事宜构成实质性障碍,双
方合作的基础和前
提条件已不复存在。
8
、
****
(天津)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函》后,向乙方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保证目标公司取得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
权,同时,向乙方请求追加合作定金
500
万元。
9
、
乙方基于对甲方上述承诺的信任,同意向甲方支付
追加合作定金
500
万元,为此,甲方、
****
(天津)有限公
司、
乙方三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见本
500
万
合同附件三)。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了追加合作定金
丿元。
10
、
之后,甲方又一次向乙方请求追加合作定金
万元。为此,甲乙双方于
1000
年
月
日签署一份《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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