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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减让协议》讲义
一、情况概述
鉴于债
务减让一直作为资产处置的一种主要方式,业务需求较大,为了防
范控制风险,
降低基层一线项目经理和法律人员的工作量。
公司
2001
年即制作
了
《债务减让协议
》
范本,
并于
2004
年进行了修改。
本次示范合同文本修订中,
对于《债务
减让协议》
,一方面基本沿袭了原有协议的框架和内容,即只有满足
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方才生效。
该版本主要适用于原债务担保有效或债务具有一
p>
定的价值,即便不采取减让的方式亦有一定回收价值的债务。同时,
考虑到现实
中存在原有债务担保无效或债务本身亦不具有回收价值或回收价值较少但处置
成本较高等,
通过债务减让方式取得的回收能够实现处置目的的
情形,
特别起草
了债务减让的新版本,
新版本下债务减让为确定的事实,
即协议一经生效债务即
发生减
让,各方关注的重点在于债务减让后偿还问题。
因此,
本次示范合同项下《债务减让协议》文本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债务减让
和
附解除条件的债务减让两种类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附生效条
件的债务减让
和附解除条件的债务减让是指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方才发生效力,
p>
以及在满
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即时解除,
原有全部债权恢复。
其不同于协议本身效力的
附生效条件和附解
除条件。
所谓协议本身的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是指满足一定
条
件下协议本身方才生效或予以解除。
而无论是新版本还是旧版本的
《债务减让
协议》
均是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
而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债务减让在满足一定条件
1
下方才生效或解除。
二、债务减让的概念
债务减让是指债
权人减少对债务人的索偿权,
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
债务
和解协议来进行,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债权人
减让部分债
权,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
对剩余债务一次或者分次
偿还,
终结债务的一种追偿
方式。
<
/p>
债务减让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债务重组并非法律概念,
p>
其是会计学上
的概念。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
项。
因而实施债权减让的前提是债务人无力足额偿还全部债务,
一般在企业资不
抵债时较常采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债权
,甚至
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
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
p>
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
的损失,并可以避免各种繁杂的法律程序
和支出,减少成本,提高效率,所收回
的净收益将高于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司法
途径、申请债务人破产)
而收
回的净收益,
有助于提高债务人的还债积极性,
也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快速
< br>收回现金资产。
实践中,债务减让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
“
粤海重组
”
案中,
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
为粤海公
司平均减让债务
42.78
%,并形成一个
“
双赢
”
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
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
但不宜起诉的债
2
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
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
采取债务减让的
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三、协议条款、内容的说明与比较
(一)债务减让协议(附生效条件)
注释:
本协议文本基本沿用公司原有格式文本,此次进行适当的修改。该协
议的核心在于,债务人满足约定条件后,
债务才发生减让。
< br>主要适用原有全部债
务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有效存续的情形。
鉴于:
1
、乙方对原贷款银行
银行
分行(
下称“原贷款银行”
)之间因
借贷业务而有到期债务,丙方为乙
方的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
< br>抵押
/
质押)担保
/
乙方为其债务提供
(抵押
/
质
押)担保;
注释:
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填写剥离行的原始状况。选择性内容分别对应债
务人自身提供抵押、
< br>质押担保,
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抵押、
< br>质押担保的不同情形。
2
、原贷款银行于
年
月
日已将其对乙方
< br>/
乙方及丙方所享有的主从
债权转让给甲方并已得到乙方
/
乙方及丙方的确认;
注释:
确认债权债务的承继。
选择性内容分别对应债
务人及第三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
3<
/p>
、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所设期限及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
< br>予以适当减让。
3
注释:明确本协议项下债务减让的效力属于附条件生效。
p>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行
< br>债务减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权债务确认
截止
年
月
日,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总额为
万元,其中:本金
万元,
利息(含逾期利息)
万元。乙方
/
乙方、丙方对甲方所享有的该等债权予以认
可并不可撤销地
放弃对该等债权的依据、效力、金额、诉讼时效、可撤销及其他
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进
行抗辩的权利。
注释:
确认当事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及债务人及或第三人抗辩权利的
放弃。<
/p>
与第六条违约责任相呼应,
有利于我方在债务减让条件不能成就或
协议不
能得到履行情况下,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及债权追索、
要求赔偿。
第二条
债务减让内容
2.1
甲方同意:甲方全部收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人民币
万元,
同时
满足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其他减让条件后,甲方对乙方应承担的剩余债务
(
万元)不再追索,并就剩余债务不
向丙方
/
乙方、丙方主张担保权利。
注释:减让的内容,列明我方放弃剩余债权追索(债务减让)权利的对价,
也就是说在收到约定的价款后,
同时在满足第四条约定的其他安排的情况下,
对
债务人的剩余债务予以全部免除,
担
保人的担保责任一并免除。
注意选择性内容。
2.2
本协议所称的债权、债务均
不包含协议各方之间因为与本协议有关的
4
债权追索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费用;上述费用均由乙方另行全部承担。
<
/p>
注释:
对债权、债务等概念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解释。以避免实践中
发生债务
人支付的债务减让金额不足本次债权追索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 br>或本次债权追索而
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债务减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过大,
进而导致债务减让的回收价
值大幅度缩水。
第三条
清偿金额及期限
甲方同意按照下列
方式清偿债务:
3.1
乙方一次性清偿的,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清偿款项及
/
或
实物资产交付甲方。
<
/p>
注释:
选择性条款,依照实际采用的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
以及现金
或具体实物情况,填制相应内容。
如为实物方式清偿债
务的,
则应明确约定实物
的具体内容、实物价值的判断标准,以
及实物的移交、过户等相关问题,将实物
予以特定化。
3.2
乙方分期清偿的,付款期限
为:本协议签署之日,清偿全部款项
的
%
;
年
月
日前,清偿全部款项的
%
;
年
月
日前,清偿完毕剩余部
分。
注释:原版本中此款规定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清偿款项的
30%
p>
。鉴于
债务减让付款方式和额度分配,
应由
相关的业务管理加以要求,
本次修改删除了
首期付款比例的规定
。
5
同
时,在分期付款情况下,支付方式应为现金,尽量不采取实物方式支付。
因为实物存在因
付款时间的延长易发生贬值或损毁的风险。
第四条
债务减让条件
如下条件全部满足前,
甲方对乙方的债务不予减让,甲方仍享有本协议第
1.1
款约定
的全部债权:
4.1
乙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4.2
乙方
/
乙方、丙方已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
流量表)
,该等财务会计资料应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各自的经营及财务状
p>
况。
4.3
本协议第三条所列款项按期支付完毕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
乙
方、丙方不得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
、兼并、分立、合资、
资产转让、停业、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它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
的行动。
注释:
本条为附条件债务减
让的核心条款,也就是债务减让的生效条件,包
括及时付款义务和其他义务。
三项要件之一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不能成就,
则
债务不予减让,我方继续享有第一条规定的全部债权。涉及选择性内容,
对应选
用。
这里要强调的是第四条第一款的全部付款
义务,也就是说在分期付款方式
下,只有在债务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债务才进行减让,否则
债务减让行为不生效。
第二款要求提交财务报表,
即为了合理判
断债务减让的条件,
特别是对价是否合
理,也是为日后债务减让
未能生效,向债务人、
担保人追偿全部债务时能够进一
6
步挖掘资产线索。
第五条
担保
本协议采取如下
种担保方式:
5.1
在债务未能减让时,
丙方认可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各项约定,
并承诺所
提供的保证
/
抵押
/
质押担保继续有
效。
5.2
在债务未能减让时,
p>
乙方同意,
原向甲方提供的抵押
/
质押担保继续有效。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p>
需根据原担保的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对第
5.1
< br>款和第
5.2
款进行分别选择,还是同时选择)
注释:
债务人和第三人承诺在债务减让条件成
就前或者债务人违约、
债务减
让条件不能履行或不能成就等,<
/p>
导致债务未能减让的情形下,
进一步强调原担保
< br>继续有效。以避免因债务减让而导致原有担保的失效。涉及选择性内容,
对应选<
/p>
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
履行本
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
义务的,
或者履行本协
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
/p>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向对方赔偿因此
受到的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
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
损失而支付的律
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6.2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
定及时、足额地履行付款义务的,自逾期
7
之日起,
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金额扣除乙方已还款金额外的金额向乙
方追索全部债权。
6.3
乙方违反第四条约定的其他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予改
正的,
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金额向乙方追索全部债权。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上述约定导致债务无法减让的,
乙方依据
本协议已偿还的
款项优先抵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截止日后发生的利息,
< br>抵扣后仍有剩余的,
依次
抵偿该条所列债务利息、本金。
注释:
违约责任主要约定了债务人未
能按时足额支付减让款项或有其他不满
足减让生效条件的情形,发生该情形的,
减让不生效,
我方有权继续享有全部债
权。
p>
但需提请注意的是,
对于债务人已付款的
部分,
应优先抵偿截止日后的利息,
剩余部分再依次抵偿债务的
利息、本金。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各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方式解
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丙三方选择如下第
< br>
种争议解
决方式:
7.1.1
将争议提交
p>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都有
约束力。
7.1.2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
8
7.2
本协议的有效性、
解释、
执行及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
台湾、澳门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p>
注释:鉴于仲裁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简便,增加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备选
< br>方式。
第八条
不可抗力
(略)
第九条
通知和通讯
(略)
第十条
附则
(略)
第十一条
各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条款
(略)
(二)债务减让协议(附解除条件)
注释:
本协议文本是根据办事处的实际工作需要重新起草的版本
。
该协议主
要适用于原有债务未设定担保或担保无效情形下,<
/p>
通过债务减让即能实现处置回
收目的的情况。本协议的核心在于债
务减让作为确定事实,以此为前提,
各方就
债务减让后债务偿还
问题进行约定。
因此,
协议中的重要条款是偿还方式和偿还
p>
的担保。
在这种情况下,
对债务的偿还设定
新的担保,
担保人对偿还义务承担担
保责任,
< br>因此,
在减让作为前提的情况下,
债务人可能更有动力去
寻找或提供新
的担保,所以,新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非常重要,即使日后债务减让解除,
债权
价值实际上也可以得到提升。
在
具体使用中,
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考虑偿还方式和担保的问题。
可以由原
有担保人重新设定担保,
也可以由新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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