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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矿业法规
一、法规
(一)
《菲律宾宪法》
1987
p>
《菲律宾宪法》规定,菲律宾所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勘探、开发和
< br>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都要受到国家的全面监督与控制。国家有权通过合作生产、
合
资和产品分享协议与菲律宾公民、菲方控股公司和社团(菲方至少占
60%
股
份)
共同开发矿产资源。
宪法授权菲律宾总统可与外资公司签订融资和技术协定,
勘探、
开发和利用大型矿山、
石油田和其他矿物油。
只有菲律宾公民或
菲方控股
公司(菲方至少占
60%
股份
)可以获得私有土地,外国人和外资公司可以通过
租借协议租用私人土地,租期
50
年,每次可续延
25
年。
(二)
《菲律宾矿业法》
1995
p>
《菲律宾矿业法》规定,菲律宾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
< br>管理、
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以及发布相应的法规。
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
可以代表政府签署矿山开采合同;
国家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属的地质矿业局,
直
接负责矿区和矿产资源的管理、配置,进行地质、采矿的研究,以及矿山的地质
勘探等工
作。此外,还负责推荐矿山合同及承包商,以供部长批准,并监督承包
商合同执行情况;
地质矿业局设有地区办公室,负责授权事项的处理。
菲律宾
矿山勘探和开采许可主要包括:勘探许可
(PE)
、矿产品分享
协议
(MPSA)
、
合作矿产品分享协
议
(CPA)
、
合资协议
(JVA)
、
金融和技术援助
(
FTAA
)
、
采石场许可(
QP
)
、砂开采许可
(
SAG
)
、小型矿开采许可、矿产品
加工许可、
原矿运输许可。
1.
勘探许可
(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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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许可由地质矿业局局长或地区办公室主任签发。
允许任何有资质
的菲律
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
(菲方股份占
60%
以上)
或外资公司
(菲方股
份少于
50%
)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各种
矿产的勘探活动,
但是并不附带采矿的权力。
承包商最低
额定股本
1000
万比索,
< br>最低已缴股本
250
万比索。
如
经勘探发现矿藏具有矿业
开发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
持有者可提
出矿业项目可行性报告,
经批准后,
可申
请将勘探许可升级为采矿协议和融资或技术援助协议。
勘探许可期限为
2
年,
每
次延期为
2
年,整个期限不得超过
6
年(非金属矿)或
8
年(金属矿)
。
勘探许
可面积:
(
1
< br>)
陆地,
在任何一个省,
个人允
许面积
1620
公顷、
公司允许面积<
/p>
16200
公顷;
在全国范围内,
个人允许面积
3240
公顷、
公司允许面积
32400
公顷;
(
2
)
海洋,在海岸线
500
米以外,个人允许面积
8100
公顷、公司允许面积
81000
公顷。
2.
采矿协议(
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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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包括矿产品享有协议
(MPSA)<
/p>
、合作生产协
议
(CPA)
和合资协议
(JVA)
。
允
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
(菲方
股份占
60%
以上)享有在合同区域内勘探、开发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独占权。
承
包商最低额定股本
1000
万比索,
最低已缴股本
250
万比索。
采矿许可面积:
(
1
)
陆地,在任何一个省,个人允许面积
810
公顷、公司允许面积
8100
公顷;在全
< br>国范围内,个人允许面积
1620
公顷、公司允许面积<
/p>
16200
公顷;
(
2
)海洋,个
人允许面积
4050
公顷、公司允许面积
40500
公顷。
(
p>
1
)矿产品享有协议
(MPSA)
p>
要求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融资、
技术、
管理
和人员以完成该协议,
菲政府从
采矿总产量中分享。所有
MPSA
必须向矿业局地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矿业局
局长或矿业局地区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转让。
在申请等待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
签发期间,矿业局局长可签发临时勘探许可(
TEP
)
,
有效期
1
年。如
MPSA
申
请批准
,则从
MPSA
的勘探其中扣除;如未批准,则自动失效。
p>
MPSA
期限不
能超过
25
年,可以续延,延期不得超过
25
年。
MPSA
期满后,由政府或其委
托承包商
(公共竞标中的最高标价者)
经营,
MPSA
原始承包商有权在偿还所有
合理费用后以最高
标价继续取得该
MPSA
。
在勘探期间
,
承包商可以全部或部分
放弃合同区域,勘探结束后,必须放弃
可研报告以外的面积。最终
MPSA
区域
为:金属矿
5000
公顷、非金属矿
2000
公顷。
(
2
)合作
生产协议
(CPA)
由政府和承包商签订,政府提供采矿投入而不是矿产资源。
(
3
p>
)合资协议
(JVA)
政府和
承包商组建合资公司,
政府按投入资产分享收益,
同时从采矿总
产量
中分享。
3.
融资和技术援助合同(
FTAA
)
由菲律宾总统签发。
允许任何有资质
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控股公司
(菲
方股份占
60%
以上)或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
50%
)大规模勘探、开发和利
用矿产资源。
承包商最低
投资额为
5000
万美元,
最低额定股
本
400
万美元。
FTAA
授予金、铜、镍、铬、铅和锌等矿,不授予水泥原材、大理石、沙石集料等。合
同的条款以及政府股份可以协商,合同期限不能超过
25
年
,可以继延,延期不
得超过
25
年。采
矿许可面积:
(
1
)陆地
81000
公顷;
(
2
p>
)海洋
324000
公顷。
4.
< br>矿产加工许可(
MPP
)
p>
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部长签发。
允许任何有资质的菲律宾公民或菲方
控股公
司(菲方股份占
60%
以上)以
及外资公司(菲方股份少于
50%
)公司建立和运
营矿产品加工厂。为期
5
年,每次可以延期
5
年,但总期限不超过
25
年。
(三)环境法规
环境与
自然资源部是菲律宾环境保护和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环境管理局、
地
方政府和其他机构协助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
1
.环境
影响效果系统(
EIS
)
资源开
发被列为环境危害项目,
在项目开始前必须获得环境管理局颁发的环
境遵守证书
(ECC)
。
ECC<
/p>
表明所进行的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
项目遵守
p>
EIS
的全部要求,并执行批准的环境管理计划。
< br>ECC
包括项目执行前
和过程中应采取的特殊方法和条件
,以及项目结束阶段减少环境影响的措施。
2.
生态固体废物管理法
3.
有毒、危险和核废物控制法
4.
清洁空气法
5.
清洁水法
6.
污染控制法
7.
水法
8.
国家环境使用者费(
NEUF
)
二、矿业投资担保及优惠政策
(一)根据矿业法,承包商在采矿协议下,享有以下投资担保:
1
.投资回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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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清算后的全部收益按投资币种,以回收日的汇率现金回
收;
2
.汇出收益权
投资者有权将投资所得按投资币种,以汇出日的汇率汇出;
3
.外贷权
投资者
有权按汇出时的汇率折成外币偿付国外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及由融资
或技术援助合同产生的外债;
4
.免于没收权
p>
政府不得没收外国投资者和企业的财产,
在由于公共用途、
国家利益、
国防
而征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和
企业有权按当日汇价
,
按投资币种汇出没收财产
的等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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