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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
目的仅仅在
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
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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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贝卡里尼《论
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
罪所带来的好处,
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应该包含的:
一是刑法的
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
蛮横的。
”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
并不在于惩罚犯罪,
除了对罪犯作出必要的惩戒外,
更重要的<
/p>
是,
想通过法律的规定,
通过刑罚的规制
来预防犯罪,
从而达到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
社会安定的社
会效果。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
人类用来对付同类的手段是从野蛮走向文明,
由非人道走向
人道
。
严酷的刑罚体制有着它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源。
纵观古今
中外的刑法制度我们可
知,
不少国家曾经走入严酷刑罚的误区,
甚至这样的严刑在现代国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原始人的刑
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
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残酷。
到了奴隶和
封建社会,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束缚以及当时专制的政体下,统治者要约束
人民的不法行为,
遏制人民的犯罪,
只能通过刑罚起到所谓的震
慑作用。
一开始,
这种惩罚确实起到了威慑人
< br>民的作用;
但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
到了后期弊端就显
现出来。
严刑酷法已经丧失了其原
来的单纯的动机,
而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
人们所害怕的并不是刑罚本身,
而是害怕封
建君主的权力。
这种权力在当下,便成为
君主掌控刑罚的私权,任由其随意施行。
在欧洲中
世纪以及我国
封建时代,
这样的残酷刑罚就曾经盛行一时,
这种残酷的刑罚是
没有差别的赤
裸裸的暴力,是封建君主奴役人民的残暴工具,是统治者实施其私欲的一种
表现。
贝卡里尼认为:
“刑罚的残酷
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
一,
不
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
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新刑罚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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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的器官和感觉的限度。
一旦达到这个极点,
对于更有害和更形
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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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
第二,
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
不受处罚的情况。
人们无论
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
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
一种对人性
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
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
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
如果法律真
的很残酷,
那么它要么必须改变,要么导致犯罪不受处罚。
”
以上种种,
均是为了说明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并不能有效的起到对犯罪的遏制
作用。
滥用
极刑从来就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公众所关心的,
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
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
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一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
,
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也就是说,
刑罚与犯罪之间需要达到一个能够互相匹
配契合的程度,来使刑罚和犯罪之
间,来使整个社会有一个和谐的安定氛围。而另一方面,
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犯罪行
为的不断出现。
因此,
要达到这样一个预防犯罪的目的,
立
1
法者在制定
法律的时候在刑罚方面需要掌握一定的尺度,
即刑罚需要有限度,
要与所要惩罚
的犯罪相对称,
而不是无休无止的暴行惩罚。<
/p>
否则,只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
的惩罚越重,也就越
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但人们惧怕的是隐
藏于法律背后,
以法律名义实施暴行的统治者,
而不是法律本身
,
这样的
不健康的体制不会使人民得到安宁,国家和社会也将在
如此恶性循环的体制中混沌和停滞,
甚至会出现倒退。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在一个宽和的政
体下的健康的良好运行的刑罚体制。
但刑罚
的宽和性是有前提的,而不是没有限制的宽和。刑罚在实现其预防作用的同时,
它的传统
作用,
即威慑效果是不可或缺的。
在强调预防和威慑的前提下,
刑罚的适用有其自
身的基本原则:首先,刑罚具有必要性。贝卡
里尼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
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 br>在他看来,
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而这里的必要性,
就在
于阻止犯罪。倘若不是必要的,则是专制的。其次,刑罚具有确定性。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
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p>
”即确立刑罚就是有罪必罚,我们现今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p>
原则与之有相通之处。
刑罚的严厉性从来不是作为判断其警戒作用
的
标准,我们注重的,是有没有漏网,有没有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而不是严惩犯罪本
身。
而且,
刑罚的确定性较之严厉性更为有效,
它不但可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
并且以较小的刑
罚代价
来换取较大的,
从而起到贝卡里尼所主张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
最后,
刑罚具有及
时性。
及时性是指
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贝卡里尼认为,惩
罚犯罪的刑罚越
是迅速和及时,
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因为刑罚的及时性不仅能够
减少对犯人
的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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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
们心中,犯罪与刑
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
越持续,因而,
人们就很自然的
把犯罪看
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
刑罚满足以上三个适用的基本原则后追求宽和,
这几乎是现今每个民族刑罚改革和发展
的基本趋势。孟德斯鸠认为,适中宽和的精神应
当是立法者的精神。在他看来,刑罚适用的
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发生。他在
《论法的精神》
一书中指出
“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
以恐怖
为原则的专制政体,
”
同时,他
告诫我们:
“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
如果我们研究人类<
/p>
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
我们便会看到,
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
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
和。
”他坚决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适当。贝卡里尼作为启蒙时代的产儿,追随孟德斯鸠
并将启蒙思想引入到刑罚领域中,
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罚原则,
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
提供了理论基础。他在《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
到:
“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
行为最血腥、最不人
道的国家的年代。
”另外,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同样提倡宽和,极力反
< br>对严刑峻罚,反对不教而诛,主张省刑懊罚,不嗜杀人,教而后诛。
最终反映到刑罚结果的宽和,需要一定的铺垫及后续,包括立法、执法,以及之外的
与法律相关的一系列内容。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还提到,为了达
到预防犯罪
的目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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