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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3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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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bronchitis)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


目的仅仅在


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 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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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贝卡里尼《论 犯罪与刑罚》


























































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到: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


罪所带来的好处,

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应该包含的:


一是刑法的


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 蛮横的。




国家制定刑法的目的主要 并不在于惩罚犯罪,


除了对罪犯作出必要的惩戒外,


更重要的< /p>


是,


想通过法律的规定,


通过刑罚的规制 来预防犯罪,


从而达到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


社会安定的社 会效果。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跃进,


人类用来对付同类的手段是从野蛮走向文明,


由非人道走向


人道 。


严酷的刑罚体制有着它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思想根源。


纵观古今 中外的刑法制度我们可


知,


不少国家曾经走入严酷刑罚的误区,


甚至这样的严刑在现代国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原始人的刑 罚是基于血亲复仇的报复主义,


原始人的刑罚手段自然就野蛮残酷。

到了奴隶和


封建社会,由于人们思想上的束缚以及当时专制的政体下,统治者要约束 人民的不法行为,


遏制人民的犯罪,


只能通过刑罚起到所谓的震 慑作用。


一开始,


这种惩罚确实起到了威慑人

< br>民的作用;


但由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


到了后期弊端就显 现出来。


严刑酷法已经丧失了其原


来的单纯的动机,

< p>
而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工具。


人们所害怕的并不是刑罚本身,


而是害怕封


建君主的权力。


这种权力在当下,便成为 君主掌控刑罚的私权,任由其随意施行。


在欧洲中


世纪以及我国 封建时代,


这样的残酷刑罚就曾经盛行一时,


这种残酷的刑罚是 没有差别的赤


裸裸的暴力,是封建君主奴役人民的残暴工具,是统治者实施其私欲的一种 表现。



贝卡里尼认为:


“刑罚的残酷 性还造成了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


一,


不 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


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新刑罚的花


样,


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的器官和感觉的限度。


一旦达到这个极点,


对于更有害和更形


参的犯罪,


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


第二,

< p>
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


不受处罚的情况。


人们无论 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


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


一种对人性


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


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


决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


如果法律真


的很残酷, 那么它要么必须改变,要么导致犯罪不受处罚。



< p>
以上种种,


均是为了说明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并不能有效的起到对犯罪的遏制 作用。


滥用


极刑从来就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公众所关心的,


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


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


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一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 ,


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也就是说,

< p>
刑罚与犯罪之间需要达到一个能够互相匹


配契合的程度,来使刑罚和犯罪之 间,来使整个社会有一个和谐的安定氛围。而另一方面,


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犯罪行 为的不断出现。


因此,


要达到这样一个预防犯罪的目的,




1


法者在制定 法律的时候在刑罚方面需要掌握一定的尺度,


即刑罚需要有限度,


要与所要惩罚


的犯罪相对称,


而不是无休无止的暴行惩罚。< /p>


否则,只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


的惩罚越重,也就越 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但人们惧怕的是隐 藏于法律背后,


以法律名义实施暴行的统治者,


而不是法律本身 ,


这样的


不健康的体制不会使人民得到安宁,国家和社会也将在 如此恶性循环的体制中混沌和停滞,


甚至会出现倒退。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在一个宽和的政 体下的健康的良好运行的刑罚体制。







但刑罚 的宽和性是有前提的,而不是没有限制的宽和。刑罚在实现其预防作用的同时,


它的传统 作用,


即威慑效果是不可或缺的。


在强调预防和威慑的前提下,


刑罚的适用有其自


身的基本原则:首先,刑罚具有必要性。贝卡 里尼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


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 br>在他看来,


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而这里的必要性,

就在


于阻止犯罪。倘若不是必要的,则是专制的。其次,刑罚具有确定性。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


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p>


”即确立刑罚就是有罪必罚,我们现今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p>


原则与之有相通之处。


刑罚的严厉性从来不是作为判断其警戒作用 的


标准,我们注重的,是有没有漏网,有没有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而不是严惩犯罪本 身。


而且,


刑罚的确定性较之严厉性更为有效,


它不但可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


并且以较小的刑


罚代价 来换取较大的,


从而起到贝卡里尼所主张的阻止犯罪的功利效果。


最后,


刑罚具有及


时性。


及时性是指 刑罚应当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贝卡里尼认为,惩


罚犯罪的刑罚越 是迅速和及时,


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因为刑罚的及时性不仅能够 减少对犯人


的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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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


们心中,犯罪与刑 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


越持续,因而,


人们就很自然的 把犯罪看


做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刑罚满足以上三个适用的基本原则后追求宽和,


这几乎是现今每个民族刑罚改革和发展


的基本趋势。孟德斯鸠认为,适中宽和的精神应 当是立法者的精神。在他看来,刑罚适用的


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发生。他在


《论法的精神》


一书中指出


“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 以恐怖


为原则的专制政体,



同时,他 告诫我们:


“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


如果我们研究人类< /p>


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


我们便会看到,


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


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


和。


”他坚决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适当。贝卡里尼作为启蒙时代的产儿,追随孟德斯鸠

< p>
并将启蒙思想引入到刑罚领域中,


猛烈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刑罚原则,


为现代刑法制度的建立


提供了理论基础。他在《刑罚的宽和》一文中提 到:


“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


行为最血腥、最不人 道的国家的年代。


”另外,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同样提倡宽和,极力反

< br>对严刑峻罚,反对不教而诛,主张省刑懊罚,不嗜杀人,教而后诛。


< p>
最终反映到刑罚结果的宽和,需要一定的铺垫及后续,包括立法、执法,以及之外的


与法律相关的一系列内容。贝卡里尼在《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还提到,为了达 到预防犯罪


的目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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