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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学思考
摘要、人事考试是选拔人才和评测能力的主要方式,目
前我国每
年有数千万人次参加各类各级人事考试,但是人事
考试领域仍存在诸多作弊行为,究其原
因,有个人利益驱
使,专项立法滞后,对作弊行为界定不明,也有执行主体不
合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因此,应该加强诚信道德体系建
设,加快人事考试
专项立法,明确人事考试法律法规的执行
者,做好人事考试执法队伍建设,等等。
关键词、人事考试;作弊行为;诚
信道德体系建设;专
项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1671-
9255
(
2016
)
01-0066-04
考试
是人才选拔测评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针对成人的
考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教育
部门组织实施的国民
教育系列学历学位类教育考试,二是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招
录和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等选拔评价类人事考试。但现在所有
的考试都面临
着一道难题,那就是考试中作弊行为层出不
穷、屡禁不止,尤其是近些年考试作弊的科技
化和集团化趋
势愈发明显,这不仅对广大考生的诚信道德、法治意识等方
面形成巨大冲击,也使考试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理
念无法实现,使各行
各业公正选拔评价效果乃至政府公信力
大打折扣,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
负面影响
并形成巨大隐患。笔者作为一名具有十多年工作经验的从事
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认为之所以导致此种状况,与我国针
对于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处
罚的立法一直缺失有很大关系。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在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
于
2015
< br>年
11
月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中第二十五条对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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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
者其他帮
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人事考试的等情形给
予明确刑罚,
此举无疑将对遏制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起到积
极作用,但是想要有效防控人事考试中的作
弊现象,还有很
长的路要走。
一、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存在性分析
作弊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作弊行为主体的诚信缺失,属
于社会道
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的调整范围。其实不
然,考生对于考试诚信的态度不仅仅属于
道德范畴,同时也
是法的调整内容,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诚实信用有的是其基本原
则,有的是其具体
内容,但均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诚实信用
同样是违法行为。所以人事考试中,违背诚信的
作弊行为的
产生原因值得我们从法学的角度去思考,笔者认为它的存在
< br>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个人利益驱使
目前,人事考试已经成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获取行业
从业资格以及水
平认定的必经途径,由于与个人利益息息相
关,所以社会关注度高。人事考试表面上是分
数之争,但是
因为每项考试都有淘汰率或者通过率,其实追根究底还是利
益之争,只有获得了相应资格才能取得对应的利益,故而作
弊行为的实施都是为
了获取某种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
利益。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仅有面子,获得了
较高级别
的职称,同时也有里子,工资薪级也得到提升;取得从业资
格或者水平证书,除了证明自己有某方面资质、能力以外,
同时也在就业、获取更高
待遇方面有促进作用。有些诚信缺
失的考生,利用各种手段作弊,追求个人利益是考试作
弊的
主要动机,在不法利益的诱使下,不少考生甚至不惜违规违
纪。
(二)专项立法滞后
目前人事考试的专项立法滞后于人事考试发展现状,现
有规范人事考试
的考试法规大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
部门规章,缺乏高阶位的、统一的人事考试专门法律。以安
徽省为例,目前只有
2002
年
11
月开始实施的《安徽省人事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2009<
/p>
年儿月开始实施的人社部第
4
号
令《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
2011
年
5
月开始实施的人社部第
< br>12
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常见的作弊行为处罚手段为
考试成绩当科无效、被取消考试资格、停考等,这样的处
理
力度实在难以起到有效的处罚和教育作用,对其他有作弊动
机
的考生也不会产生威慑作用。立法的滞后,让作弊成功后
的巨大获益和作弊失败后的较轻
处罚之间的反差,使某些考
生趋向于铤而走险,导致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和主管部门的公<
/p>
信力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三)作弊行为界定不明
<
/p>
仍以安徽省为例,目前我省现有的人事考试有关规定,
在对作弊行
为的界定方面刚性不足、作弊情节描述不够具
体,可操作性有欠缺,导致结果一是有的作
弊考生持有侥幸
心理,有打擦边球、钻空子的想法;二是监考教师因为作弊
行为界定不明,有怕惹麻烦的想法,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作
弊行为;三是现在
大多数人事考试都是多科目考试,如果考
场对作弊行为处罚不力,会导致某些本来有作弊
意愿但是尚
未作弊的考生产生从众心理或者吃亏心理,将作弊意愿转化
< br>成作弊行为。
(四)执行主体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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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事考试中,对很多作弊行为多半采取联合执法的
模式,即不同
的作弊类型,认定或者处罚的部门不同,尤其
是目前的高科技作弊,都是依靠无线电管理
部门和公安部门
联合行动,而人事考试的组织部门在某些作弊行为的处罚执
行方面权力缺失。譬如,身份证的真伪界定、无线讯号的捕
捉等,有时一线监
考教师因为需要请其他有关部门协作,导
致失去了最佳的捕获作弊行为的时机。而且无线
电管理部门
也没有对利用无线讯号进行作弊的处罚依据,还得依靠公安
<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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