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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学思考

作者:高考题库网
来源:https://www.bjmy2z.cn/gaokao
2021-02-13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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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3日发(作者:马鬃)





关于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学思考




摘要、人事考试是选拔人才和评测能力的主要方式,目


前我国每 年有数千万人次参加各类各级人事考试,但是人事


考试领域仍存在诸多作弊行为,究其原 因,有个人利益驱


使,专项立法滞后,对作弊行为界定不明,也有执行主体不

< p>
合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因此,应该加强诚信道德体系建


设,加快人事考试 专项立法,明确人事考试法律法规的执行


者,做好人事考试执法队伍建设,等等。




关键词、人事考试;作弊行为;诚 信道德体系建设;专


项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1671-


9255



2016



01-0066-04



考试 是人才选拔测评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针对成人的


考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教育 部门组织实施的国民


教育系列学历学位类教育考试,二是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招


录和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等选拔评价类人事考试。但现在所有


的考试都面临 着一道难题,那就是考试中作弊行为层出不


穷、屡禁不止,尤其是近些年考试作弊的科技 化和集团化趋


势愈发明显,这不仅对广大考生的诚信道德、法治意识等方


面形成巨大冲击,也使考试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理


念无法实现,使各行 各业公正选拔评价效果乃至政府公信力


大打折扣,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 负面影响


并形成巨大隐患。笔者作为一名具有十多年工作经验的从事

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认为之所以导致此种状况,与我国针


对于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处 罚的立法一直缺失有很大关系。



2015

< p>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在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



2015

< br>年


11


月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中第二十五条对于在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


者其他帮 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人事考试的等情形给


予明确刑罚, 此举无疑将对遏制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起到积


极作用,但是想要有效防控人事考试中的作 弊现象,还有很


长的路要走。




一、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存在性分析




作弊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作弊行为主体的诚信缺失,属


于社会道 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的调整范围。其实不


然,考生对于考试诚信的态度不仅仅属于 道德范畴,同时也


是法的调整内容,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

< p>
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诚实信用有的是其基本原


则,有的是其具体 内容,但均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诚实信用


同样是违法行为。所以人事考试中,违背诚信的 作弊行为的


产生原因值得我们从法学的角度去思考,笔者认为它的存在

< br>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个人利益驱使




目前,人事考试已经成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获取行业


从业资格以及水 平认定的必经途径,由于与个人利益息息相


关,所以社会关注度高。人事考试表面上是分 数之争,但是


因为每项考试都有淘汰率或者通过率,其实追根究底还是利


益之争,只有获得了相应资格才能取得对应的利益,故而作


弊行为的实施都是为 了获取某种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


利益。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仅有面子,获得了 较高级别


的职称,同时也有里子,工资薪级也得到提升;取得从业资

格或者水平证书,除了证明自己有某方面资质、能力以外,


同时也在就业、获取更高 待遇方面有促进作用。有些诚信缺


失的考生,利用各种手段作弊,追求个人利益是考试作 弊的


主要动机,在不法利益的诱使下,不少考生甚至不惜违规违


纪。




(二)专项立法滞后




目前人事考试的专项立法滞后于人事考试发展现状,现


有规范人事考试 的考试法规大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




部门规章,缺乏高阶位的、统一的人事考试专门法律。以安


徽省为例,目前只有


2002



11


月开始实施的《安徽省人事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2009< /p>


年儿月开始实施的人社部第


4



令《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


2011



5


月开始实施的人社部第

< br>12


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常见的作弊行为处罚手段为


考试成绩当科无效、被取消考试资格、停考等,这样的处 理


力度实在难以起到有效的处罚和教育作用,对其他有作弊动


机 的考生也不会产生威慑作用。立法的滞后,让作弊成功后


的巨大获益和作弊失败后的较轻 处罚之间的反差,使某些考


生趋向于铤而走险,导致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和主管部门的公< /p>


信力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三)作弊行为界定不明



< /p>


仍以安徽省为例,目前我省现有的人事考试有关规定,


在对作弊行 为的界定方面刚性不足、作弊情节描述不够具


体,可操作性有欠缺,导致结果一是有的作 弊考生持有侥幸


心理,有打擦边球、钻空子的想法;二是监考教师因为作弊


行为界定不明,有怕惹麻烦的想法,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作


弊行为;三是现在 大多数人事考试都是多科目考试,如果考


场对作弊行为处罚不力,会导致某些本来有作弊 意愿但是尚


未作弊的考生产生从众心理或者吃亏心理,将作弊意愿转化

< br>成作弊行为。




(四)执行主体不合理




目前人事考试中,对很多作弊行为多半采取联合执法的


模式,即不同 的作弊类型,认定或者处罚的部门不同,尤其


是目前的高科技作弊,都是依靠无线电管理 部门和公安部门


联合行动,而人事考试的组织部门在某些作弊行为的处罚执


行方面权力缺失。譬如,身份证的真伪界定、无线讯号的捕


捉等,有时一线监 考教师因为需要请其他有关部门协作,导


致失去了最佳的捕获作弊行为的时机。而且无线 电管理部门


也没有对利用无线讯号进行作弊的处罚依据,还得依靠公安

<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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