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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斯诉威廉姆斯案与“必然发现”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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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发现”例外,亦称“不可避免地发现”例外或“假设的独立来源”例外,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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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在
1984
年的尼克斯诉威廉
姆斯案(
Nix v.
Williams
,
467 U.S. 431
)案的裁
决中认可的。
根据这一例外,
某项原来非法获得的证据如果能够通过其他合法调查途径
“必
< br>然”被发现,那么它就具有可采性。
“必然发现”例外通常适用于非法获得的枪械
证据或尸
体证据等实物证据。
一、判例溯源
一个
< br>10
岁的小女孩帕梅拉(
Pamela
< br>)在美国爱荷华州的戴斯莫尼斯(
Des
Moines
)失
踪,警察在迪文波特(
Daven
port
)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威廉姆斯,并通知其律师要把犯罪嫌
疑人带回戴斯莫尼斯,但不会对他进行讯问。在押解途中,其中一个警察对被告人说:
“天
气预报说今晚会下几英寸厚的大雪??尸体一旦被雪覆盖就很难再找到了??待会儿
路过
那个(尸体所在的)地方时,我们会下车寻找,小女孩的父母有权为她举行一个基督
教葬
礼??你不用回答我的问题??考虑一下吧。
”
最后,
威廉姆斯指引警察找到了被害人的尸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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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
一场包括
200
名志愿者的大规模分组搜索行动正在进行,
当行动因被告人的
指引而结束时,其中一组搜索人员距尸体的位置只有
2.5
英里。
威廉姆斯被指控犯有谋杀罪。
庭审中,
被告一方主张,
作为被告人供述的“毒树之果”,
警察寻获的尸体以及相关证据
(包括鉴定所得的尸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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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应当被排除,
爱荷华州初审法
院驳回了这
一动议,陪审团遂裁决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上诉至州最高法院,也被维持原判。
在对该案
的第二次审判中,
威廉姆斯再次向联邦地区法院寻求人身保护令救济,
< br>该法院驳回
了他的申请,但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在接下来的审理中推翻了这一判
决,
理由是:
“必然
发现”例外的适用
必须以警察没有“恶意”
(bad faith)
为前提,而法
院纪录并不能支持该
项事实(即警察并非以恶意行为取得证据)
。案件最后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一)多数意见
以首席大法官伯格(
Burger
)为代表的多数意见认为,本案中,与被害人尸体
的发现
及状况有关的证据是可采的,
因为在不违反宪法性条款的
情况下,
这些证据也将最终、
不可
避免
地被发现。理由如下:
1.
将证据排
除规则延伸适用于警察非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
其合理性在于阻吓警察对宪
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的侵犯,
即使以放纵犯罪为代价也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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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种理由,
不
能让控方通过警察的非法
取证行为而居于有利地位。相反,
“独立来源”
例外之所以允许
采
纳那些可以通过
(独立于非法手段的)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
其理论基础在于:如果某证据
即使不采用非法手段也是必然要被
发现的,那么采纳该证据,应不至使控方处于有利地位。
反而是,如果直接排除该证据,
使控方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将不利于在“阻吓警察非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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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
“使陪审团获得尽可能多的犯罪证据”
这两种社会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有违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的合理性基础。
“独立来源”例外虽然在本案中不适用,但其与“必然发现”例
外的理论基础
是相一致的,
即若排除原本必然会被发现的证据,
将使控方处于
更加不利的地
位,因为即使没有非法行为,警察仍然能够取得此类证据。
2.
“必然发现”例外的适用不要求控方证明自己不
存在恶意,
因为这种要求会阻止陪审
团得知一个具有相关性且毫
无疑问的事实真相——该事实真相如果没有警察的非法行为也
是完全可以被知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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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这种要求将使控方处于较之无非法行为存在时更加不利的地位
。
此外,
这一要求也没有考虑到,
在司
法实践中,这类证据的排除,
对寻求案件真实情况而言
意味着多
大社会成本的耗费。
此外,
包括内部惩戒和民事责任在内的一系
列对非法取证行为
的制约措施,也大大减少了“必然发现”例外“鼓励”警察不当行为的
可能性。在这种情况
下,
如果我们仍坚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由此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将远远超过以善意为条
件所产生的阻吓
效益。
3.
排除那些必将被发现的
实物证据,对于保证刑事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和公平性而言是
没有意义的。本案中,警察并
不曾作出任何降低证据(女孩尸体、尸体被发现时的状况、女
孩穿着的衣物和验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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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度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
证据的排
除不但不会对审判程序的
正当性有所帮助,相反,还会使刑事审判不堪重负。如果政府(
控方)可以证明,不论警察
是否有非法行为,
证据都必然会被发
现,
该证据就可以被法院采用,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将其
排除。
4
.法院的纪
录明确记载搜索小组正在接近尸体所在的地点,与前述三所法院的看法一
样,我们有理由
相信,即使没有被告人的指引,搜索小组仍将恢复搜索工作,尸体也将必
然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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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对意见
在本案的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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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nnan
法官对于“必然发现”例外的证明标准问题发表了
不同意见
(
Marshall
法官表示
赞同)
:
今天的裁定采纳了证据排除
规则中的
“必然发现”
例外,
它明确承
认了类似于“独立来
源”例外的理论,这一理论最初是由本院在
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nited States
案
中认可的。特别是,法院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以违宪方法获得的证据,如果在相同
的
条件下,
也能通过在违反宪法前就已启动的独立的调查程序必
然被发现,
那么该证据就可以
被法庭所采纳。
< br>正如联邦上诉法院先前所言,
我同意在此种情况下,证据排除规则中的
“必
然发现”例外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但是,法庭在极力“阉割”证据排除
规则的过程中,却忽
视了“必然发现”理论与“独立来源”理论的重要区别:只有在证据
事实上是通过完全合法
的途径取得的情况下,
“独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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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才允许控方使用该证据,
所以这并不侵犯宪法所保
护的、
证据排除规则旨在强化的公民权利;
而
“必然发现”
例外虽然基本上也符合宪法要求,
但仍旧与其“近亲”
(“独立来源”例外)存在一点重要区别——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并没
有实际从独立来源处获得,只有当独立的调查程序被允许进行时,该证据才会被发现
。
在我看来,
这一区别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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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要求政府在使用此类证据前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
“必
然发现”例外暗含着一种“假设的”发现,这不同于作为“独立原则”例外适用前提的“事
实上的”
发现。
为了将这一
< br>“假设的”
发现的功能严格限制在相当于一个独立来源的情况中,
从而保障证据排除规则旨在强调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主张,
应当要求政府达到提供清楚、
充
分的证据(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的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的增加会促使事实发
现者在作出决定时更加慎重,进而减少采纳非法证据的风
险。正如
Addington v. Texas
案
3
2
1
和
Santosky
v.
Kramer
案
中所提到的:
“提高证明标准既有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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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象征性意义”。
由于下级法院没有强调这一要求,我主张应将
该案发回重审,以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
三、
“必然发现”例外的相关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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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必然发现”例外与“独立来源”例外的关系
“独立来源”例外是指,
如果案件的事实情况可以
通过独立来源
(independent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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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
这些事实仍旧可以得到证明,
即对非法手段以外的独立来源取得的证据可以不予排除。
这项例外适用
子违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
4
条、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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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和第
6
条的违法行为。联邦最高法院
在默里诉美国(
Murray v.U.S.
< br>,
1988
)、美国诉帕蒂诺(
,
1988
)及美国诉
1
2
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nited
States
,
251 U.S. 385,
392.(1920).
Addington v.
Texas
,
441 U.S.418.427.
(1979).
3
Santosky v. Kramer
,
455 U.S. 745, 764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