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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它是指在党委和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动员和依靠全社
会各方面力量,
充分发挥政法机
关职能作用,
< br>通过思想、
政治、
经济、
文化、
行政和法律的各种手段,
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积极
消除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
各种因素,
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
一系列制度措施。
对社会治安实行
综合治理,
< br>是符合我国国情,
具有中国特色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
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执法、保障守法、惩治
犯罪、维护稳定
的重要职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力军。
一、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
社会稳定的要求越来越高,
检察机关必
须
增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认真担负起维
护社会
稳定的重担,面对挑战,站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前沿,主动适
应治安形势的需要,严厉打击社会犯罪,不断提高整体的防控能力,
及时化解
矛盾和纠纷,
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构建和谐社会
p>
作出应有地贡献。
1
、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贯彻严
打方针的实际需要。
严厉打
击危害群众利益的严重刑事犯罪
p>
刻不容缓,
当前影响打击力度的原因
有多方
面,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执法不严的问题。要确保严格、公
正执法,
< br>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的力度,
通过开展立案监
督,切实解决有案不立或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开展刑事审判监督,
切实解决有罪判无
罪或重罪轻判的问题;
通过开展刑罚执行监督,
切
实解决不按法律交付执行或以钱抵刑的问题。
实践证明,
检察机关积
极参与综合治理,是贯彻严打方针,保证打击质量,提高打击力度的
p>
重要保障。
2
、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强化社会控制的客观要求。强化社
会控制能力,
加大预防犯罪的工作力度,
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
环节,检察机关结合职能特点,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
办案发现
问题,大力开展检察建议活动、法制宣传活动和社会帮教活动,来达
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不仅有助于减少不安定因素,
而且能够卓有成效
地提高社会整体的防控能力。
1
3
、检
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当前,
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
矛盾的冲突、
利益的分配导致了社会心理日趋
复
杂,
一些不良的心态个别人不能冷静地处理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和
冲突,
为一点小事而大动干戈者不乏其例。
因此,
检察机关结合办案,
及时排解纠纷;通过纠正错案,有效化解矛盾;通过严
格执法,进一
步减少不安定因素。这些工作,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
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
规定检察
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有六个方面:
第一,
充分行使
检察职能,贯彻“严打”方针,
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利益的严重刑事犯
罪;第二,严惩贪污、贿赂等以及渎职等职务犯罪案
件;第三,结合
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提出检察建议,扩大办案效果,推动有关单位建
p>
立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管理,
堵塞漏洞,<
/p>
从源头上加强犯罪预防工作;
第四,
做好
对不起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
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
检查
督促被管制、
缓刑、
监外执行、
假释、
保外就医人员和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第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预防青少
年违法犯罪工作,加强对犯罪青少年,尤其是其中的初犯
、偶犯的教
育、
感化、
挽救工作;
p>
第六,
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
注意发现和化解、疏导社会矛盾。
2010
年
2
月
1
< br>日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加强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
权利、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加强来信来访、控告举报、刑
事申诉、刑事赔偿等工作;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侦查工作
的
监督;
加强职务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
依法提出检察建
议,
促进和加强有关单位的治安防范。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
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
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
违法行为作斗争。”可见,教育是检察机关
的法定职责,是检察环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法律监督工作中:
一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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