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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的思考
【摘要】现
阶段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形式更新快、滋生周期短,软
暴力倾向明显、利益攫取领域蔓延、
政治领域渗透加剧、多种犯
罪合流、由弱转黑现象凸显等特点,与此同时由于思想认识的
不
同、法律规定的粗放、保护伞的存在、机制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
打黑除恶工作中存在多重障碍。立法先行是打黑的必要前提,各
部门形成联动、工作机
制的完善、情报信息的获取等是打黑除恶
工作持续深入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打黑除恶;侦查障碍;对策研究
黑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恶
势力的合称,某种角度是
应现实打击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集合概念。
根据
2004
年
4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刑法》
294
条规定的“黑
社会性质组织”含义的解释,其应当同
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
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
员
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
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
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
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
用国家工作人员
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
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
< br>恶势力不是严
格法律意义上的术语,
2008
年全国打黑办在打击恶势力战果的统
计标准中对恶势力的概念进行了规范: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
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
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
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
[2]
从
二者的概念及现实表现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程度重于恶势
力,存活周期长于恶势力,组织严密程度高于恶势力;从二者的
发展轨迹看,恶势力
犯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预备阶段和社
会组织基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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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12
月,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在北京召
开,
是上世纪
70
年代以
来中国首次开展大规模全国性打击涉黑犯
罪;
2006
年中央政法委启动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至今,
历史经验证明打黑
除恶是需要持久不懈坚持的重要工作。
一、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显现新特点
(一)犯罪形式更新快,发展轨迹周期短
< br>近年来,黑恶势力呈现出犯罪形式不断增加、侵害领域不断
扩大的趋势。例如随着
经济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一些黑恶
势力以职业“讨债公司”、“调查公司”形式出
现,以聚众滋事、恐吓
等手段,
为其“客户”收取合法或非法债
务。
从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黑
恶势力的发展轨迹看,黑恶势力滋生
快、周期短,呈现出“割韭菜”
现象,社会危害加剧。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滋生发展周
期明显
缩短,恶势力一年半载就能形成,两三年就可能发展成涉黑组织,
盘踞某一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被打掉后,很快有新的黑恶势力企
图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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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逃避打击能力不断增强,智能化软暴力倾向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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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打击工作的深入,黑恶势力也不断变换手法掩饰其有组
织的犯罪
本质,主要表现如下:
犯罪组织日趋隐蔽。
表现为:
一是黑恶势力头目趋于“幕后化”,
多不再直
接出面从事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组织纪律载体由
“帮规、规矩”等向经济上的依附
、公司企业内部管理的制约转化,
普遍利用合法企业作为掩护,
进行“漂白”。
三是有的黑恶势力组织
结构松散,
没有固定的“打手”,
在实施犯罪活动时临时雇请无业人
员、两劳释解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以逃避打击。
逃避打
击手段智能化。一是以网络手段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案
件呈现逐年多发,以规避侦查打击;
二是随着经济实力的积累,
聘请懂法律或者懂经济的专业人才幕后策划,在暴力使用、利
益
获取等方面钻法律空子、寻求法律盲点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打擦
边球;三是反侦查意识强。如行踪不定、变换住所、更换手机、
单向联系等等。
从传统暴力向“软暴力”演化。
很多黑恶势
力犯罪表面上没有使
用传统的砍砍杀杀,而更多地使用言语恐吓、电话滋扰、出场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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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等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和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软暴力行为,即
便实
施暴力,也会把握“度”。这种新型“犯罪方针”既造成社会控制
和心理威慑,又致使公
安机关难以立案、难以严惩,相当程度上
逃避了打击。
(三)利益攫取蔓延各个领域,基层政治渗透现象加剧
黑恶势力除从事黄赌毒等地下产业外,还越来越多的介入征
地拆迁、矿
产开采、争夺股权等领域,靠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
经营,迅速实现资本原始积累,甚至
能够左右一个地方的经济发
展,个别黑恶势力对地方重要行业的控制力达到了令人叹惊的
程
度。在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后,黑恶势力加剧向政治领域渗透,寻
求保护伞,在一些地方已经严重影响到基层政权运行。
(四)多种犯罪形态合流明显,跨区域联合态势已出现
现阶段涉枪涉爆问题与涉黑、涉恐、涉毒、涉赌、涉黄等问
题合流明显
,一些非法制贩的枪支流失到黑恶势力及其他有组织
犯罪团伙手中,极易导致各类犯罪活
动交织、升级。在某些地区,
开设地下赌城已经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式,以赌养恶
、暴
力护赌成为主要特征。
值得警
醒的是黑恶势力犯罪出现整体联合和境外渗透加速态
势。从国内角度看,黑恶势力组织人
员流动性增强,组织与组织
之间相互借用势力,跨区域“合作”趋势明显。从国际角度看
,随着
国际交流的加强,美国、日本、东南亚和台湾、香港、澳门亚裔
< br>黑恶势力在大陆都有所渗透。境外黑恶势力组织架构成熟、管理
方式先进、经济基
础雄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如何有效应对迫在
眉睫。
(五)侵袭社会管控薄弱环节,社会人由弱转黑需重视
在黑恶势力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弱势人群由“弱”转“黑”的
现象
。社会弱势人群增加,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关爱缺失,社会
管理薄弱,客观上为黑恶势力
的产生与发展提供土壤。与此同时,
黑恶势力犯罪成员低龄化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北京
打掉的
339
个团伙
2188
名成员中,不到
30
岁的
1357
人,占总数
62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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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到
20
岁的
5
25
人,占总数
24
%。
[3]
这是危险的信号,如果
对这些人改造的不彻底
,很快会死灰复燃并具有更强的破坏性。
二、打黑除恶工作中多重障碍亟待突破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有关工作将转入常态化。虽然专
项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益
与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一些误区与障
碍亟待突破。
(一)思想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打黑除恶不平衡
虽然全国打黑工作取得显着成效,但全国各地打黑除恶的工
作进展不平衡,有些
省市一审宣判的涉黑案件仅为个位数。认识
是行动的基础,认识问题仍然是当前制约打黑
除恶工作深入推进
的障碍。如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对打黑除恶有顾虑,不愿意在自己
的任期内有“黑社会”而导致“不愿打”;有的地方没有认真开展过系
统的打黑除恶工作,人才建设和经验积累无从谈起而导致“不会
打”。对于处于黄金发展
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中国社会而言,提
高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政治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
(二)法律规定粗放导致打黑除恶中存在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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